重思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正义的原初内涵,体现于得其应得,后者又与权利无法相分。从本源层面看,权利的获得具有偶然性:无论是天赋的智力和体力,还是社会背景,最初对个体而言都非必然,以此为“应得”的依据,无法避免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但又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预设为其前提,这种预设基于逻辑的假设,呈现某种抽象的形态。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仍没有离开权利的视域。更为现实的取向,是在“得其应得”之外,引入“得其需得”的观念。以“得其需得”为原则,获取社会资源的依据便不再仅仅是个体拥有的权利,而是需要本身。如果说罗尔斯主要以“平等高于应得”为价值取向,那么“得其需得”则以“仁道高于权利”为价值前提。“得其应得”主要体现底线之维的正义,相对于此,“得其需得”不仅扬弃了“应得”的任意性和不平等性,而且赋予正义以仁道的规定,在这一理解中,正义的内涵也可以得到某种扩展。“得其应得”主要彰显了正义在形式层面的本来含义,“得其需得”则既体现了正义的实质内涵,又为超越正义提供了历史前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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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地看,以正义为哲学的论题,大致可以追溯到柏拉图。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又进一步引发了有关正义的种种讨论。然而,何为正义的本然之义?正义是否包含自身的限度?能否通过扩展正义的内涵以克服其可能具有的限度?中国哲学是否可以提供对正义作扩展理解的思想资源?这一类问题仍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所谓“重思正义”,主要便指上述问题。

       作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正义以得其应得为其原初的内涵。柏拉图是较早对正义作系统考察的哲学家,按照他的理解,正义就在于“让每一个人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①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述,所谓“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也就是得其应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的以上含义得到了更为明晰的表述。在他看来,“正义也就是合乎比例或相称,不正义是不合乎比例或背离相称。因此,一方获取太多,另一方获取太少,便是不正义。对好的东西,以非正义方式行动的人获得太多,被非正义对待的人则获得太少。”②获取太多,表明得到了不应得到的份额,亦即得其不应得;获取太少,则是未能得到本来应该得到的,亦即没有能够得其应得,两者从否定的方面表现了非正义的特点。与之相对,从正面看,正义意味着得到其应该得到的。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便将“相同者应给予同等对待”③视为正义的题中之义,而同等对待的具体含义,则首先体现在根据应得来分配。④简言之,正义即在于得其应得。

       以得其应得为实质的内涵,正义与权利无法相分。所谓“应得”,也就是有权利获得。穆勒曾指出:“正义这一术语通常涉及个人权利的观念。”⑤具体而言,“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就是正义的;侵犯其合法权利,就是不正义的”。“一般认为,正义即每一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不管是善还是恶),不正义则是他得到了他不应得到的善的结果或经历了不应得的恶的遭遇。”⑥这里包含三项,即权利、应得与正义,权利规定了应得,基于权利的应得则意味着正义,其中,权利具有某种原初的意义:体现正义的应得,即依据于权利。

       以上意义中的权利,首先与个体相关,穆勒有关“个人权利”的表述,便肯定了这一点。在西方思想的传统中,作为应得依据的权利,主要亦与个体相涉。在本源的层面,个体权利体现于个体与自身的关系,亦即所谓“自我所有”。洛克已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这种自我所有的权利,不仅使个体能够支配自身,而且赋予其以获得更广视域权利的可能。洛克的以下论述便对此作了肯定:“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⑦换言之,财产权源于自我所有,包括个体对自身劳动及其结果的拥有权利,同时又为个体得其应得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

       依据权利而拥有,也就是基于资格(entitlement)而获得。在谈到分配正义时,诺齐克指出:“如果每一个人有资格拥有他在分配中所占有的,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⑧这里的“有资格拥有”,也就是得其应得,它意味着占有或获取应当以资格或权利为根据。由此,诺齐克对社会的再分配提出了质疑:“从资格理论的观点看,再分配确实是一件严重的事,因为它侵犯了人们的权利。”⑨与根据资格和权利分配不同,再分配以财富或社会资源从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转移为实质的指向,这种转移并不完全以洛克所说的自我权利或诺齐克所理解的资格为依据,相反,它涉及一部分人被迫出让他们本来有权利和资格占有的财富,从而,对诺齐克来说,其中蕴含着对这部分人权利的侵犯。具体而言,根据诺齐克的看法,“无论是通过对工资征税,或是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工资征税,还是通过夺走利润,或是通过一口社会大锅以致不清楚某物来自何处又去往何处,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涉及侵占别人的劳动。夺走别人的劳动成果等于是夺走他的时间,命令他从事各种活动。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强迫你做某些工作,或做某些没有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未经你的决定而确定你应做什么、应为何种目的工作。他们在你之外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拥有者,并给予他们一种对你的所有权。”⑩按诺齐克的理解,这种状况显然是非正义的,而其非正义性的实质,主要便在于侵犯了人本来拥有的权利并剥夺了其原有的资格。这种理解进一步确证了正义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联。

       不难注意到,从亚里士多德到诺齐克,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正义观念以得其应得为内涵,应得本身则以个体权利或资格为依据。当然,权利并不具有终极的意义,其自身也有来自何处的问题。就西方思想传统所理解的权利而言,首先涉及的是天赋或先天性。洛克所说的自我所有作为原初的权利,便是天赋而成:按洛克的理解,个体对自身所拥有的所有权,具有先天的性质。引申来说,人所具有的智力、体力,也具有天赋的一面:无论是精神层面的资质,还是形体上的状态,人与人之间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最初并非基于后天的社会作用。通过化为人的不同能力,以上先天形态的智力、体力又构成了人应得的条件:具有一定能力往往拥有获得相应社会资源的权利。

       个体权利不仅关乎天资,而且涉及现实的社会生活。不同的社会地位,包括家庭出身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状况、可动用的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赋予个体以不同的权利,后者使之在社会机会、社会资源的获得和运用方面,处于相异的地位。出身于书香门第、富裕家庭的个体,常常较家境贫寒或世代缺乏文化的个体更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这种良好的教育背景又给予相关个体以获取更好社会机会以及社会资源的权利和资格。同样,社会中的一些个体常常因不同机缘而在社会各界有各种人脉,后者也使相关个体拥有了某种特定的资格并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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