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時孫中山在國內的政治影響

作 者:

作者简介:
安東強,中山大學歷史學系,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廣州 510275

原文出处:
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從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到12月25日返抵上海期間,孫中山未能及時回國參與革命活動,曾被敵對者低估其影響作用,以“革命的吹鼓手”相稱。實際上,當時他在國內的政治影響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軍政府”及“約法”等革命政權制度的規劃者;倡言和宣傳革命的元勳;民軍方面推舉的臨時政府的組織者和臨時總统的候選人。由此可見,政治人物在事前或生前封時局的影響,已不可完全依據本尊的活動軌跡衡量其政治影響和作用。把握政治人物跨時空的事實影響,有助於豐富人物研究的歷史內涵。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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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2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874-1824(2021)02-0062-10

       人是歷史的主體,已是歷史研究的共識。然而,關於歷史人物的研究,還有很多值得拓展和深化的空間。如關於歷史人物的思想和活動,或混淆“時代意見”與“歷史意見”①的品評,造成歷史人物生前與身後形象的重影或臉譜化特徵。或拘泥於歷史人物本尊具體的行為和言說,難以剖析歷史人物跨時空的直接、間接影響及個人與集體思想的關係。

       若能打通歷史人物本尊活動軌跡與其跨越時空的多元歷史形象和多樣性形態,重新梳理清末逋逃海外的孫中山、康有為、梁啟超等人在國內各階層、各重大事件中的影響,細緻地呈現這類影響的實際形態,特別是如何重現他們的言論和思想在國內傳播影響的具象化,無疑有助於豐富晚清歷史人物研究的複雜內涵。

       以辛亥革命時期孫中山在國內的實際影響而論,由於從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到12月25日返抵上海期間,他因身在國外並未親身參與國內革命,當時即引起某些政敵和同道的非議,後來也成為坊間詬病他重理論、輕實際的口實。本文以辛亥革命時期各方關於孫中山與革命的論述為依據,細緻梳理孫中山對國內革命思想、革命政權及革命領袖的具體影響,希望能夠呈現一位不在革命現場的革命領袖對於辛亥革命影響的具體形態,不僅可以避免以政論為史論,而且能夠正確認識和理解歷史人物多樣性的影響。

       一、制度的規劃者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的爆發,以及隨後各省陸續光復的革命形勢,標誌著中國在20世紀第一個全國性革命高潮的到來。按照蔡廷幹一個月後從武漢帶回的信息,武昌起義“純粹是軍事行動”②,言外之意則是此次新軍活動與孫中山多年來倡導的革命無涉。如果武昌起義的新軍僅是“純粹的軍事行動”,那麼所爭的無非是改善新軍待遇,或表示對湖北疆臣大吏的不滿。至多不過逼宮清朝統治者變革政治或軍事,表達在清朝體制內的政治訴求罷了,然而,細繹武昌起義後民軍的制度建設,不僅衝破中國兩千多年皇權體制的藩籬,而且顯然是在孫中山關於革命程序設想和革命制度建設的規劃之內。

       在武昌起義之前,湖北革命黨人已經在籌組革命後的新政權组織和人事安排,即組織軍政府和推舉“軍政府組成人員”。在起義的次日,10月11日,諸公群集湖北諮議局,再次籌商軍政府的組織和都督人選,最後推舉黎元洪出任都督。③此後陸續宣告光復的各省,在革命政權組織方面也紛紛成立軍政府,推選都督。

       既往研究多關注各省軍政府的人事問題,對軍政府的組織淵源脈絡及法理問題往往關注不多。需要指出的是,軍政府的制度設計源於孫中山革命建國的軍法、約法、憲法的革命程序,是孫中山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1981年,學者已經注意到,在同盟會成立之前,至晚不過1904年,孫中山已經形成革命程序的系統性思考與設想。④其中最關鍵的依據是刊載於1904年《大陸報》的一則“孫文之言”。稱:

       今青年之士,自承為革命黨者雖多,實則皆隨風潮為轉移,不過欲得革命名稱以為誇耀儕輩,未必真有革命思想。其真有革命思想,而又實行革命之規劃者,捨孫文以外,殆不多見也。吾嘗聞彼黨人述孫氏之言曰:……中國數十行省之大,欲囊括而恢復之。必有數統帥,各將大軍數十百萬,各據戰地,嗚叱往來,即使諸統帥慕共和之治,讓權於民,為其舊部者,人人推戴新皇,各建偉業,咸有大者王、小者侯之思。陳橋之變所由來也。欲救其弊,莫若於軍法、地方自治法間,綰以約法。軍法者,軍政府之法也。軍事初起,所過境界人民,必以軍法部署,積弱易振也。地方既下,且遠戰地,則以軍政府約地方自治。地方有人任之,則受軍政府節制,無則由軍政府簡人任之,約以五年還地方完全自治,廢軍政府干涉。⑤

       “軍政府”的名稱。孫中山或襲自歐美歷史,或從留日學界倡軍國民主義演化而來,唯其“綰以約法”為獨特的創制。及至中國同盟會成立後,1906年秋冬間,孫中山、黃興和章太炎等人擬定《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仍延續“軍政府”的革命政權組織思路,刊發《軍政府宣言》等文件,其中規定革命的第一期為“軍法之治”,凡脫離清政府的各地,軍民皆受軍法節制,“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至於軍政府長官則定名為“都督”,“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⑥。向國民頒發政令布告。

       《革命方略》關於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的關係,亦略作約定:

       一、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

       二、軍都督有全權掌理軍務,便宜行事。

       三、關於重大之外交,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四、關於國體之制定,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五、國旗、軍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對外宣言,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不得變更。

       六、略地、因糧等規則,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惟參酌機宜,得變通辦理。

       七、以上各條,為軍政府與軍都督未交通前之關係條件;其既交通後,另設規則以處理之。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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