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自诞生以来,一直在重构“政治参与”的内涵和边界。尤其是青年群体,一方面对现实的规范参与程序显现出冷漠,但同时又在互联网平台上积极且日常化地参与政治议题的讨论。如果说最初的互联网是青年精英用来表达既有的明确政治参与议程的虚拟工具,那么随着当前互联网对大众青年生活的深入,它已经成为青年的公共交往规则、习惯乃至文化。换言之,互联网不仅在终端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深刻影响了青年从“私人”转化为“政治人”的过程。例如,在近年来受到研究者和传媒观察者关注的“粉丝爱国主义”(或被称为“粉丝民族主义”),就能够反映出这一转化过程在互联网社会中的特殊表现。所谓“粉丝(fans)”,一般指特定娱乐明星符号的深度爱慕者和消费者,常被认为是“浅薄、浮华的商品文化的统治”的反映。①“粉丝爱国主义”一般有两个层次的含义:初步的层次是青年以“××粉丝群体”的名义参与到爱国主义议程;进一步的层次是用“粉丝思维”来重构爱国主义内容。这个行为实现了娱乐的“私人”身份与“政治大叙事”议题的“反常”结合,娱乐在此对“大叙事”是重构而非解构。如果从这个“反常”点出发,那么“粉丝爱国主义”的重点就不只限于其内容表现本身,而同时也反映出私人领域的娱乐诉求转化为政治领域“大叙事”主题的中间,有着独特的互联网结构性路径和过程。 简单来说,互联网的社群经济商业模式把粉丝从私人消费者转变为“数字劳动者”群体,群体所面对的经济结构矛盾带来组织、集体表达和有意识的自我赋权行为。这就构成粉丝参与的独特“社会基础”,成为娱乐诉求向政治大主题转换的关键一环。在此基础上,外部条件推动粉丝的利益议程与既有的网络爱国主义议程对接,导致两者相互重构。这样一个娱乐消费结构下的“私人”染上“政治人”色彩的过程,是基于多种力量和因素的互动连锁而“出现(happen)”的,内在地反映了互联网社会中青年政治参与的结构自主性。就如英国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的形象表述:“网络世界的政治后果根本不是硅谷所期望的……只有网络能打败网络”。② “粉丝爱国主义”的结构视角 “粉丝(fans)”作为围绕人格化的“明星”符号进行“冲动”“非理性”的情感消费群体,是大众娱乐文化高度发达的产物。大众娱乐带给我们的通常印象是解构政治的“娱乐至死”③,粉丝一般也被视为是疏离公共参与的群体。虽然也有研究将粉丝视为有参与性和生产性的亚文化群体,但通常关注它对“大叙事”的解构。因此,表现粉丝群体与政治大叙事结合的“粉丝爱国主义”就显得“反常”,从而受到研究者注意。一般而言,反映“粉丝爱国主义”的事件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是面向外部的行动,即在涉及国家统一等重大问题上,网民通过粉丝群体的渠道组织起来,在海外媒体平台上展开信息传播、抗辩,以及用表情包等符号解构“对手”的话语体系等行动——也被网络语言戏称为“出征”;另一类行动则是在群体内,针对明星或粉丝个人/团体的不当言行进行抨击,进入2010年后频发的“抵制‘台/港独’艺人”事件,以及2018年的“洁洁良”事件等都是例子。在这些实践的基础上,“粉丝群体”与“爱国主义”的结合又进一步重构了“互联网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文化生态,“催生了一种独特的像爱护爱豆(idol)一样爱国的‘粉丝民族主义’(fandom nationalism)现象”④。目前的研究更多地把重点放在“粉丝爱国主义”的内容上,关注它作为互联网青年政治态度与官方体制导向合意的反映,因此主要探讨的是“粉丝爱国主义”态度内在的文化特质。现有研究深入探讨了“社会结构性情绪(在粉丝文化中的)内化和映射”⑤,分析了如政治娱乐化、文化身份认同、消费民族主义、官方引导等机制,凸显了特定文化态度对“爱国主义”议题的“制造(make)”。 不过文化研究主要阐明的是“粉丝爱国主义”内容的文化构造和文化心理,但一种潜在的文化态度并不会必然转化为大规模的集体参与的后果。因此,本文尝试将关注重点转移到粉丝个体通向“粉丝爱国主义”这类群体行动的过程上。从实践上看,粉丝群体的参与议题中也包括与爱国主义在“文化气质”上看似完全相异的表达,而参与者却有大范围的重合。但是,相异的表达内容又都反映了一个共性,即娱乐需求构成了互联网政治参与的强动机。换言之,不是某个已经有着明确参与意识和诉求的群体借助娱乐话语/形式来塑造自身的参与行动(这常被称为“政治娱乐化”),而是原本疏离政治的群体投入到积极的政治参与行动中,对“大叙事”进行重构而非解构。由此,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粉丝(活动)”这种私人领域甚至是隐私领域的个体娱乐消费需求是如何转换成一种集体性的“权利”需求,又进而与特定政治议题对接的。通过分析个人私益到集体参与之间的这一“粉丝路径”,或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探讨互联网青年群体组织出现的逻辑以及特定政治议题显现的路径。 随着互联网2.0技术应用的普及深入和互联网3.0技术应用的初显,互联网已不是一个简单用于实现现实议题的替代性工具,而同时也是新议题生成的环境。作为一种媒介技术,互联网“固有的物质结构和符号形式发挥着规定性的作用,塑造着什么信息被编码和传输,如何被编码和传输,又如何被解码”⑥,从而构成“一套制度,这些制度的组织结构反映了该技术促进的世界观”⑦。互联网2.0就成为一个容纳“需求”到“参与”全过程的社会化空间。如此,“娱乐”在这个环境内就有可能脱离现实社会所赋予它的固定位置,成为新行为的结构性“规则和资源”⑧。娱乐消费内容在互联网生活中绝对的优势(见图1)使得“娱乐”的社会意义从一种个人化的“休闲”升级为一种群体化的基本的“权利”。娱乐需求的“权利化”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娱乐内容的分类、对娱乐资源的占有程度,以及运用娱乐符号的能力和方式等都成为定义我们互联网身份和划分群体归属的核心标准之一。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娱乐内容的巨大收益前景和对青少年的潜在影响,现实社会的强势力量也积极地参与到娱乐内容的生产、传播和治理中。但这些强势力量被多元化和去中心化的互联网媒介环境中介后并不能完全复制现实,而是被动态地重构。这就使得青年通过参与娱乐生活直面复杂的社会力量结构,但同时又可以参与到其互动中,娱乐生活空间由此成为一个互联网权利意识的实践场所。青年的组织与参与行动受到娱乐生活空间的“结构关系制约”⑨,同时“按照自己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新要求来调整行为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⑩。青年政治参与的议程,如“粉丝爱国主义”,也就在这样一个结构化的动态过程中“出现(而非制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