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申山宏,副教授 申山宏,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江苏扬州 225007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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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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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21)10-0101-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行为日趋活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针对股权转让通常具有涉税金额大、政策较复杂等特点,采取强化大数据分析、完善税收政策、强化征管手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有效提升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别及主要涉税风险

       按资本交易的行业惯例,股权转让种类通常可划分为:协议转让(非货币性交易、货币性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沪深证券交易)、司法拍卖、赠与或继承等。

       除上市公司外,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一般不主动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加之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以及股权转让涉税政策相对复杂,即便是上市公司受利益驱使,也经常会采取多种手段尽量逃避或减少股权转让的税收支出。从实践来看,股权转让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导致股权转让应纳税行为发现和识别难度增大;(2)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纳税行为难以及时发现;(3)转让价格偏低,导致应纳税额大大减少;(4)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应纳税额不能反映实际情况;(5)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股权减持情况不公开;(6)进行恶意税收筹划等。

       二、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

       (一)转让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内部或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一项经济交易行为。由于股权转让的主体、客体、转让交易时间、转让的形式等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导致股权转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首先,从股权转让形式看,除以资金为主的股权转让形式外,其他以土地、房屋、或有事项权等形式为代价的转让也正逐渐增多。其次,从转让的主体和客体来看,股权转让方和股权收购方会往往涉及公司法人、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自然人等不同主体,并且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自身税法遵从观念的强、弱对股权转让的隐蔽性也有一定影响。比如,限售股减持,虽然境内上市公司通常都会主动对前十大股东减持信息向社会公告,但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往往会在利益面前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税务部门征税困难或征税成本高。除了境内上市公司会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公布外,对其他未上市的公司和个人以及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境外关联公司,其股权转让信息往往隐匿在合同中,不容易被税务部门发现。另外,纳税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票的渠道具有多样性,既有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也有采取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减持。如果纳税人不能主动、及时地对股权转让应税行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仅依赖现有征管数据如财务报表等资料,税务部门要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信息的难度较大,这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较难获取。股权转让价格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收益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也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受利益的驱动,部分发生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会故意签订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价格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规定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但对其他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从税务部门公布的一些真实案例看,一些企业会利用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漏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采取平价或低价转让的方式,故意降低股权转让收益。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中,很多都是按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原始出资数额及比例进行转让。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有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隐瞒转让收益,或者通过报销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等方式,就真实转让价格大于虚假合同价格的部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有的甚至直接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将远低于实际转让价格的假合同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在计算与转让股权收入相关的持股成本时,因时间较长且经过多次分红、送股、配股,持股的原始成本有时会非常低,这会导致股权转让的应税收益金额较大,纳税人会采取故意虚增持股成本的方式,降低或逃避缴纳税款。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通常难以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即使从工商部门获取了企业股东变更信息,要想掌握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存在较大难度,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条件下,很难确定转让协议的真伪。

       (三)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措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规定要求先缴税后变更,对堵塞股权交易税收流失发挥了较强监管作用,但该文件2015年1月1日已经废止,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予以规范。目前,除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有强制性的规定外,对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还没有相似的强制性要求。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股权转让且股东名称未发生变化的,以及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目前不是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无需强制进行备案。加之与工商、证券交易机构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托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的股权转让现象,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监管措施,相关股权转让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还不能得到充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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