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1)10-0060-03 并购重组业务的股份支付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较为常见的,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这种支付方式下的计税基础确认规则较为简单;另一种在实务中较少出现,即收购方以自身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该支付方式下的计税基础确认规则对征纳双方而言具有较大争议。因此,本文拟结合以自身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就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投资的大型跨国股份集团公司,其中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母公司。由于历史收购成本及后续经营业绩等原因,目前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同时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当前甲公司和乙公司打算开展重组,重组计划是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所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并且支付对价全部由甲公司发行新股(定向增发,单位股本为1元)作为支付对价,并考虑执行以下两种后续可能启用的重组方案。方案一:甲公司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然后对甲进行清算。方案二:甲公司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后没有立即被清算,而是被乙公司转让给了第三方公司丙。 此案的整个交易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能够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定性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定量条件、权益连续和经营连续。也就是甲公司作为收购方,收购了乙公司所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并购交易各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了交易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共识,处理的结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交易当期均不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因此,甲公司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原有计税基础,即2000万元;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也为A公司原有计税基础,即2000万元。如果甲公司立即出售其取得A公司100%的股权,则甲公司需要确认8000万元(10000-2000)的股权转让所得;如果乙公司立即出售其取得甲公司的所有股权,则乙公司需要确认6000万元(10000-2000-2000)的股权转让所得。从整个交易可见,并购重组交易中相关交易各方需要承担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金额为14000万元(8000+6000)。 由本案例可见,对并购重组(包括后续方案)的整个交易过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属于以自身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形,可以确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一般性税务处理会多出6000万元,这一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表示认同。但纵观整个案例,恰恰也是这最关键的6000万元导致征纳双方对现行税收法规的理解出现了分歧,继而引发了后续流程是否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争议。 二、争议焦点 这一案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最大争议为重组方案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产生重复征收。 税务机关认为,鉴于本案例中涉及的所有并购重组交易都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购交易最终会产生以下两种后续情形和结果。第一种情形是:若甲公司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则甲公司需要确认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5%税率计算,需缴纳2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是6000万元。如果此时甲公司立即清算,则乙公司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为8000万元,相当于免税股息的部分为6000万元,则余额为2000万元。可以看出,如果甲公司进行清算,则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多确认的6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在清算时会作为向股东分配的股息,在股东也是公司(非个人)的情况下,该6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获得免税。第二种情形是:若甲公司在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后没有立即清算,而是被乙公司转让给了第三方公司丙,甲公司需要就该股权转让确认8000万元(10000-2000)的所得,而乙公司也需要就该股权转让确认6000万元(10000-2000-2000)的所得,同时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为8000万元。此时,如果甲公司立即清算,则丙公司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为8000万元,相当于免税股息部分的金额为6000万元,则余额为2000万元,因此丙公司需要确认6000万元(8000-2000)的股权转让损失,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多确认的6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最终也会在清算的时点得以抵销。因此,税务机关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相比较,不仅在理论上税收待遇并无差异,而且这种经济性重复征税最终会在清算时得到消除,不会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 而第三方丙公司对此却不认同。丙公司认为,如果最终执行的是方案二,在获得甲公司的股权之后,丙公司很可能不会立刻进行清算,而是长期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实际上,即使丙公司不打算长期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而是对外抛售,由于没有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之前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多确认的6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也无法得到消除。举例说明,假设丙公司在10年以后才对甲公司进行清算(在现实中这类战略投资并不罕见),如果利率水平(或税后折现率)为8%,则甲公司进行清算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6000万元的现值为2779.16万元(6000÷1.0810),那么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下确认的总所得现值为11220.84万元(14000-2779.16),比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总所得高出3220.84万元(6000-2779.16)。显然,差异如此明显的金额绝非是纳税人希望看到的结果。虽然理论上这种经济性重复征税最后会在清算的时点得到消除,但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到清算的时间间隔过长,资金存在时间价值,会导致在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出现多确认所得的情况,这样无可避免地会对多确认的部分产生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