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深化,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已扩大至流通领域的各行业,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主体地位凸显。但是,增值税会计却并未得到相应的发展。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仍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要求增值税会计遵从“税法导向”,服从税收法规规定,服务于税收征管的需要,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是为了满足征税的需要。这种“财税合一”模式从导向上就忽视了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必然降低了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该模式下增值税被作为价外税,既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不计入商品的销售收入,在利润表外循环,利润表不提供增值税费用信息,增值税也就无法成为预测利润的项目之一。那么,公司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增值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弊端,进行收入舞弊。 2019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称,2016-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为了配合收入造假,康美药业还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伪造销售回款,虚增货币资金。表1列示了2016年—2018年间,康美药业利润表中存在的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由于在“财税合一”模式下,增值税信息无法在表内单独披露,笔者通过查阅康美药业报表附注,在表2列示增值税相关明细项目的余额信息。数据表明,康美药业自2016年开始虚增收入,金额巨大,2018年上半年达到高峰,2018年底被立案查办后又巨额冲销了伪造的营业收入,收入被康美药业玩弄于股掌中。而增值税信息披露不充分,连续3年,仅在报表附注反映期末有余额的增值税明细账户信息,每年发生多少销项税额,抵扣了多少进项税额,则一无所知。那么,“财税合一”模式下增值税信息披露缺陷,是否助长这一舞弊现象的出现?
二、文献回顾 由于美国至今未开征增值税,国际会计领域对增值税的研究相对较少。“财税合一”模式以增值税价外税的税法特征为主导,将增值税排除在利润表外。“代理说”是“财税合一”模式的理论基础,该学说认为,增值税由纳税人收取并代替消费者上缴,是一种代收代缴的税费。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于1974年4月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会计》(SSAP5)就体现了该观点,规定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不应包含在收入或者支出中,损益表中列示的销售收入不包括销项税额。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A.M.Cannon(1952)通过比较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论述了税法与会计原则的分歧,认为要拒绝税法对会计的扭曲,财务报告满足税法的同时应保持其独立性,事实上体现了“财税分离”的理念。 国内研究主要始于1994年增值税在我国的全面开征。曹欲晓[1]较早地分析了增值税对产品价格与流动资金占用的影响,认为应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披露;曹欲晓[2]通过论述“税法导向”会计处理的缺陷,支持了增值税费用化的合理性。盖地[3]提出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穿行成本系统”实现费用化会计处理;盖地[4]提出应建立“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增设“增值税费用”科目,并在利润表中予以体现。郭昌荣、邢菁[5]认为增值税虽然不能像所得税那样完全“财税分离”,但增值税必须作为费用单独核算,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财税分离”模式。孙晓妍、盖地[6]建议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并纳入利润表,既有利于“营改增”后的税收监管,还能约束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盈余。 综上,大部分学者认为“财税合一”模式在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缺陷,难以兼顾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的目标,增值税应该费用化计入利润表。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展开,必然要求会计处理方式的调整。 三、构建“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模式 所得税会计已经比较成熟,在借鉴所得税会计“财税分离”的基础上,构建“财税适度分离”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模式。 (一)“财税适度分离”——构建的前提 财税适度分离是构建增值税费用化模式的前提,通过借鉴所得税会计的财税分离理念,将增值税视为“价内税”,即将购进业务支付的增值税纳入所购资产成本,将销售业务收取的增值税纳入营业收入。一般纳税人购进业务产生的可抵扣增值税,可以减少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资产要素定义,确认为一项可用以冲抵负债的资产,另一方面减少了费用①;同时,销售业务产生的纳税义务增加了负债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②。这不仅提供了应税信息,也兼顾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财税适度分离”不是完全分离,在财务会计与税法相互分离、相对独立的前提下,不需要针对会计和税务做两套平行账簿,而是融合在一套账簿体系中,允许二者存在差异,分离的程度根据财税差异程度和协调成本决定。 (二)“增值税费用化”——构建的基本思想 “营改增”前,营业税被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作为费用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其实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转嫁,和营业税一样,同属费用范畴。增值税作为费用单独确认,首先符合要素定义及确认条件,企业销售商品产生的增值税,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必然会导致的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是对其拥有或者控制资源的耗费,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对企业影响较大,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重要的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不能合并列报,增值税有必要在财务报表中单独作为一项费用列报,和本期营业收入相抵减,正确核算本期营业利润,披露完整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