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动机与意图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伟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后果、动机与意图是理解密尔道德评价理论的三个关键词。在密尔那里,后果指的是实施行为时所能带来的结果如何,动机指的是行为背后的根本驱动力,而意图指的是行为者想要做什么。行为的动机是意图产生的原因。密尔把道德评价明确区分为对行为和行为者的评价。在对行为进行评价时,他是根据行为的可能后果来进行的。当他说行为的对错取决于行为的意图时,鉴于他所理解的意图就是对行为结果的预测,这一表述就与说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其可能后果是一回事,两者并不矛盾。他认为行为的动机无关于行为的道德性。这一说法值得商榷。行为的动机的确不能决定其对错,但会影响到其道德价值。在对行为者作评价时,他潜在地区分了短时的和长时的评价。就短时的评价而言,动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特别有助于认知行为者的内在自我。当然,同时也需要考虑行为的可能后果。就长时的评价来说,动机并非关键因素,真正重要的是行为的实际结果怎么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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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6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04-0060-13

       一、引言

       规范性的伦理学理论都需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对的或错的?该如何对各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规范伦理学能提供什么样的答案呢?这恐怕取决于从何种规范伦理学理论的视角来看问题。不同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提供的答案往往不尽相同,有些理论甚至势如水火,难以相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不同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之间会存在巨大分歧,就是同一种规范伦理学内部也有细小或微妙的差异。这也就提醒我们,在讨论此类问题时,要尽量避免从一种抽象的视角去讨论,避免从整个理论或流派的角度去介入,而是要更具体化,直接引入某个具体思想家的观点。

       这里我们将重点讨论功利主义思想家密尔的道德评价理论。作为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代表,密尔的论著中包含着极其丰富的道德评价思想。我们不可能在此把他的全部想法都呈现出来,而是专注于澄清他的道德评价理论中的三个关键词,也即后果、动机与意图。可以说,这三个关键词是理解他的道德评价理论的要害所在。他的理论能否得到理解进而被辩护就取决于这三个概念是否足够清晰,也取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足够明快。我们将通过引述密尔的文本逐步引入这三个概念,考察它们在密尔的道德评价理论中扮演的角色,并检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后果

       让我们从密尔讨论功利主义时给出的一个界定作为论述的起点。这个界定被密尔的研究者们广为引用,它出现在《功利主义》这本书的第二章。在这一章中,密尔试图界定什么是真正的功利主义,并回应众多针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在该章的第二段中,密尔解释了什么是功利主义。按照他的说法,“那种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则作为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正确性与它们趋向于(Tend)增加的幸福成正比,而行为的错误性与它们趋向于产生的不幸成正比”。①

       若认真分析,当可发现,这段话中包含了一些特别重要的信息。它虽然提到了最大幸福原则,可是该原则却并没有明确地体现在具体的表述之中。通常情况下,当界定最大幸福原则时,我们的表述是这样的:在某种境况下,某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与该境况下开放给行为者的其他选项相比,该行为能产生最大的幸福,或者说,该行为产生的幸福不少于其他行为选项。按照这种表述,只有那些能带来幸福最大化的行为才是正确的。显然,密尔表述的最大幸福原则或功利原则并非如此。它丝毫没有提到以最大幸福为原则去评判行为的对错。既然原则的表述中没有最大幸福的要求,那密尔为何要提最大幸福原则呢?这样一种不匹配究竟意味着什么?这里至少有两种可能性;其一,密尔其实是以最大幸福原则来理解功利原则的,只不过在表述该原则时不够严谨,未能给出精确的界定;其二,密尔理解的功利原则就是他所表述的那样,与最大幸福原则并无关系,而之所以使用了最大幸福原则这个名称,可能只是基于一种传统的用法或理解而已,并不能反映他的意思。

       那么,究竟是哪种可能性呢?从理论上来说,每种可能性都可为真。但它们有无高下之分呢?若密尔真的是以最大幸福原则来理解功利原则,很难想象他在表述该原则的内涵时会如此粗疏,犯下这样明显的错误。从这个角度看,第一种可能性似乎并不令人信服。这就意味着,第二种可能性为真的概率要更高一些。可是,若第二种可能性为真,那密尔的功利主义就是一种很不同的功利主义形态,因为它并没有要求人们必须去追求功利或幸福的最大化。换言之,密尔的功利主义也许是一种非最大化版本的功利主义(Non-Maximizing Version of Utilitarianism)。按照这种版本的功利主义,并非只有产生最大功利或幸福的行为才是正确的。②

       那么,密尔究竟是如何评判行为的对错呢?这就要求我们再次回到他对功利原则的界定。在这一界定中,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点是:行为的对错与行为产生的幸福或不幸成正比。从字面上看,这一表述意味着,行为产生的幸福越多,行为就越正确;行为产生的不幸越多,行为就越错误。这时候,行为的对错有了程度之分。行为可以不太正确,可以接近正确,可以正确,可以非常正确。反之亦然。一切要看行为产生的幸福或不幸的程度而定。③这一说法看上去很合于常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评判行为的对错时,往往会进行程度的区分。例如,当在深夜看到有流氓欺负一个文弱的女子时,马上报警,你当然是做了一件对的事情。可是,若既报了警,又挺身而出提供必要的保护,你就做得更好了。若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这一说法就更自然而然了。既然功利主义者认为行为的对错取决于产生的幸福或不幸,那么给定幸福或不幸的某种度量标准,行为产生的不幸或幸福一定是有多寡之分的,而这种多寡之分不能是毫无意义的,它需要反映在行为的对错上,由此就自然产生了行为对错的程度之分。可以说,功利主义与行为对错的程度之分似乎是天然契合的。

       行为的对错存在程度之分,指的是对的行为或错的行为存在程度之分,它当然不可能否定行为的对与错是性质之分,不可能否认有些行为是对的或错的。那么,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行为对错的界限在哪里?这是密尔势必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既然行为对错的程度取决于行为产生的幸福或不幸的程度,那么行为的对或错的性质之分当然也不例外,也一定要看行为带来的幸福或不幸的程度。密尔也许会说,只有当行为产生某种程度的幸福时,行为才是对的。这里的某种程度相当于某个门槛,人们不能做门槛之下的事情,但高于门槛的行为都是对的。那些高于门槛的行为当然存在程度之分,有好、比较好、相当好或最好的区别,但只要你的行为高于门槛就可,不强行要求去做到最好。如果这是对密尔思想的合理解释的话,他当然不接受最大化版本的功利主义,而是近似于满足版本的功利主义(Satisficing Version of Utilitarianism)。这种功利主义不要求人们去追求最大功利,它只要求人们的行为产生的功利足够好就可。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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