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1)01-0119-06 如篇名所示,《养生主》以广义的“养生”为主题①。养生的前提是肯定个体的生命存在,这一思维趋向与庄子注重个体之“在”具有一致性。当然,对生命的这种肯定不同于通过“养形”以“存生”。相对于《逍遥游》之关注个体如何达到自由之境、《齐物论》从形而上的角度考察如何理解世界,《养生主》更多地涉及个体如何在世的问题。 庄子首先对个体的生命和“知”的发展作了比较:“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②从个体的生命来看,其存在总是经历从开始到终结的过程,从而是有限的。此处讨论的不是一般意义上存在的有限性问题,而是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吾生”所涉及的是自我或个体的生命存在。突出个体的有限性,是庄子思想的特点之一,有些论者由此将其与存在主义作比较。确实,在注重人的个体之维这一方面,两者有相通之处。当然,上文的关注之点主要指向个体的有限性与无限之“知”的关系问题,“知”和“吾”之分表明了这一点:吾生有涯,知无涯。这里的“知”主要指向外部世界并呈现无限性,“吾”则被理解为有限的生命个体。按庄子之见,一味地追求无尽的外部知识,意味着以有限追随无限,从而陷于困顿之境。这一看法蕴含如下观念:合理的选择在于从追求外部世界的知识回归自我本身。 以上观点涉及作为个体的认识主体(吾)和知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个体的生命迟早会走向终点,其所知也总是有限的,但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至少从逻辑上说是无止境的。关于个体的有限性和知识的无限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历史上的哲学家已作了不同的讨论,恩格斯便曾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情况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③。这里的“思维”与“知”相关,“至上性”则涉及无限性。所谓思维的至上性,主要体现于人类认识的历史展开过程;与此相对的“非至上性”作为认识的“个别实现情况和每次的现实”,则关乎个体的认识活动。从类的角度看,认识(思维)展开为一个无限延续的过程;但就个体而言,认识又呈现为有限的活动。现实的人类认识或人类思维,表现为一个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庄子所说的“知也无涯”在一定意义上有见于认识的无限性这一面,而“吾生有涯”所蕴含的认识的有限性则主要着眼于个体之维。总体上看,庄子似乎未能注意到人类认识过程以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为其具体内容,他所突出的更多地是两者的内在张力。 与个体存在相关的是“善”与“恶”、“名”与“刑”的关系问题。“为善无近名”中的“名”可以理解为声誉或名声,它是个体在一定社会环境中获得的外在赞誉,其获得又关乎道德行为或“为善”:一个人之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许,主要基于他自身的行为合乎社会普遍规范或合乎一定的价值系统。“刑”更多地与法律系统相联系,所谓“近刑”意味着触犯法律。这里涉及道德的境界和法律的规范之间的关系,对庄子而言,个体的合理存在方式是既不要过分地追求道德上的声誉,也不要触犯法律的规范,在法律和道德之间保持某种“中道”。后面“缘督以为经”中的“督”有中正、合道之意④,“缘督以为经”可以理解为顺乎正“道”,其中所确认的也是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保持中正之道,而“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则更具体地肯定了这一点。以上取向最后引向的是对个体生命存在的多方面肯定:“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即可视为对此的具体阐释。《逍遥游》主要突出了个体在观念层面的理想,所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自由境界;《养生主》的关注之点则更多地指向个体的生命存在。这样,在庄子那里,个体不仅呈现为精神层面的存在,而且体现为具体的生命形态,精神的逍遥和生命的健全展示了人生的不同方面。 进一步,“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与如何保持生命的健全形态这一目标相联系。“有涯”意味着无法超越个体的有限性规定,个体本身有限性的规定决定了其行为方式也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试图去超越这一限度。从生命存在的维系这一角度看,超越这种限度也是有害的。“近名”可以看作是肯定意义上(为善)的过度,“近刑”则是否定意义上(为恶)的越界,二者所导致的都是消极的后果。以上方面不仅涉及认知的问题,而且关乎个体如何存在,其总体要求是顺乎自我之自然,而不是试图超越这种自然的规定。 可以看到,庄子在《养生主》开宗明义,一开始便通过肯定“吾生有涯”,将作为个体的自我及其有限性问题提了出来。“吾生”之“有涯”具体表现为自然的界限,这种限度并非社会所赋予:从生命的存在法则看,个体的存在总是有限的。然而,后面的“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则关乎社会的层面:“善”与“恶”、“名”与“刑”都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存在规定。人并不仅仅是自然意义上的有限生命个体,同时也是社会意义上的存在。作为社会存在,人应该如何合理地“在”世?庄子以“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为原则,要求在道德和法律规范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所谓“缘督以为经”。这种取向同时从一个方面构成了其社会领域中的人生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