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4-0098-09 一、引言 人们普遍关注到,在过去几十年里,相对于西方现代伦理学主流的义务论(deontology)和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①,被看作是古代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在英语世界呈现出强势复兴,并成为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义务论的有力对手。尽管如此,人们依然认为美德伦理学与它的两个主要对手相比,存在明显的弱点。因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既可以作为一种伦理理论,为个体行动提供指导,也可以作为一种政治哲学,为社会制度的构建提供方案;但是美德伦理学所关注的是个人品格,似乎在政治方面能提供的帮助相当有限。近年来,人们在所谓“美德政治”(virtue politics)的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但大多数尝试(包括我自己的尝试②),如我在最近一篇文章中指出的,要么强调政治领袖必须要有美德,要么主张国家有义务通过一些举措来帮助其公民形成美德。③虽然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而且如我在本文后面要指出的,都是一个完整的美德政治论的必要组成部分。但这两个方面的美德政治论关注的重点依然是个人品格。无论这些尝试性的工作多么重要,这样的美德政治概念显然过于狭窄,除非人们认为国家唯一的职能就是确保领导者的个人美德和培养公民的个人美德。但很显然,政府还有许多其他工作要做,比如制定法律和社会政策,其中许多甚至大部分都不是为了培养公民的美德。因此问题就变成,在何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和社会政策是道德的,特别是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下我们可以说它们是正义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分别从行为结果和道德原则的角度对此给予了回答,那么美德伦理学能否对此问题提供解答呢?本文试图从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观点出发,对这一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文中将以“正义”这一美德为讨论重点,因为这是美德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 二、正义作为美德的两层含义:个体美德与制度美德 当代关于正义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的启发,所谓正义首先——如果不是唯一的话——与社会正义相关。它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不是一个人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或在处理他人之间的交往中,是否、在什么意义上、何种程度上以及如何做到正义;而是一个社会在规定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时,是否、在什么意义上、何种程度上以及如何实现正义。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④他进一步将社会制度的正义与理论的真理进行了类比,他说:“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⑤因此,“正义”在这里不是一种个人美德,而是社会制度的美德;它不只是社会制度可能或应该具有的众多美德之一,而且比社会制度可能或应该具有的任何其他美德更为根本。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声称“正义”是政治性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概念。说正义是政治性的,是因为正义的出发点是,“人们直觉上认为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其中公平的合作条件是基于公民自己的商定”⑥。它不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是指“从哲学的角度而言,正义所关涉的问题更为现实”,它不以任何关于世界、人在世界中的位置以及人的本性的、宗教的、道德的和哲学的形而上学为基础,因为“有鉴于自宗教改革时期以来人们在关于善的信仰和观念上所存在的较大分歧,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建立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公共协议,正如建立在宗教和道德学说问题上的协议一样,除非国家侵犯基本自由权,否则就无法取得公众的一致。我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作为探寻独立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秩序真理的哲学,并不能为政治性的正义观念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和为人们共享的基础”⑦。为了确保这一点,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负责制定社会正义原则的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的事实,其中包括“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等。⑧例如,他不会知道自己是基督教徒、佛教徒、穆斯林还是无神论者,是柏拉图主义者还是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或康德主义者,因此他不会用自己特定的形而上学观点来决定他所在社会应该采取哪些正义原则。 显然,罗尔斯之所以要让关于正义的理论远离形而上学的讨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形而上学的问题自身都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任何基于这种有争议的形而上学观点而建构的正义理论也将会变得充满争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形而上学问题对罗尔斯而言不重要;相反,他认为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太重要,因而政府不能强制其公民对此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e)反对罗尔斯的观点。他认为关于“正义”的本质其实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在建构正义观念时,“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⑨。因此,我们看到了许多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正义原则,如自由主义的、契约主义的、功利主义的等。我们可以尝试确定其中哪一个是理性的(rational)或比其他原则更理性,但麦金泰尔认为,这样做的困难在于,对理性(rationality)的看法是多样的。对一些人来说,理性“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选择的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行动”;对另一些人来说,“在实践上是理性的行为,就是要在任何有理性的个人——即能够有不带任何自我利益特权的公平个人——都会一致同意去服从的那些约束下来行动”;对另一些人来说,在实践上是理性的,“就是以一种能够达到人类终极善和真正善的方式去行动”。⑩因此,为了在理性上进而在正义上达成某种期望的共识,麦金泰尔同意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即我们需要某种先验性的立场。麦金泰尔认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充分确定的共同的理性基础的道德规则的必要前提,是共同拥有一个理性的可证明的人类善的概念。而且……由于对道德规则的诉求要在这样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对这种共同的人类善观念的尊重和忠诚必须在该社会的生活中制度化”(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