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自由、权利、平等、尊严等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命体所追求的终极价值,那么,如何看待幸福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则要复杂得多。因为“每一种幸福的形式——不管是个人幸福还是集体幸福——根本上都是难以描绘的。它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那样无影无形,只有保持一段距离、当它披上色彩时才能辨识出来”①。更何况,幸福无论作为一种个体生命体验,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的描述(如幸福指数),并非是与道德直接和全部对接,只有当我们践行了道德行为(善行)而获得了内心满足时才有道德幸福可言。所以,道德幸福既是一个实体性概念,也是一个连体性(组合性)概念。要正确认识道德幸福,必须拒绝在道德与幸福关系问题上的二分思维。没有幸福感,道德于个体的存在意义上就失去了高峰体验;没有道德性,幸福就可能流于一般性的快乐体验而失去了崇高性。从种属关系而言,道德幸福是幸福的一种特殊形态,是道德学所要关注的对象。而我们将道德幸福置于道德价值层面,有利于区分一般幸福与道德幸福,同时更有利于通过一定的社会“嵌入性”要素与美好生活向往这一社会发展目标对接起来,使道德幸福超越个体心灵感受的意义进入社会伦理的制度性安排而获得必要的保障。 一、是否存在道德幸福 道德与幸福是传统伦理学所关注的两大问题,但由于学者们大都把二者做一种“分割式”理解,要么强调道德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视道德为终极价值;要么把幸福作为伦理学的最终目标,视伦理学为幸福之学,甚至认为在现代社会,道德正让位于幸福②。如何摆脱道德与幸福的二分,视道德幸福为“一体化价值”存在,是道德学的基本立场。当然,道德幸福概念是否成立,取决于如何理解幸福以及道德与幸福在终极价值上是何种因果关系,即是通过道德来定义幸福,还是通过幸福来定义道德?抑或何者为工具性价值,抑或二者皆为终极价值,道德幸福是个体的还是“人类”的?是快乐满足还是规范性体认?显然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 科学研究的常识告诉我们,只要进入(涉及)到价值领域,问题就显得异常复杂,因为我们要用主观的方式去厘清、思考主客(体)观关系,容易得出主观差异性的结论,幸福问题尤其如此。当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回答“什么是幸福”时,不妨用“分解”的方式来表述幸福意涵之要义。幸福概念不能用于非生物,因为它们没有感觉,“感觉是幸福和不幸的媒介;幸福存在于通过感觉的媒介作用而给予我们的愉快的印象之中,不幸则是由于不愉快的印象而生的;我们感受幸福的程度,是受到我们的天性所能接受的愉快感觉的强度和数量的限制”③。首先,幸福是人感受的结果。约翰·格雷在《人类幸福论》中认为,幸福是人接受了愉快的感觉,并且“幸福的大小是由我们的天性所能接受的感觉的强度和数量决定的”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幸福是被感受出来的,离开了感受能力,就无幸福可言,这就决定了幸福的主观性、差异性和隐蔽性。但是否意味着幸福就是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也不尽然,因为感受本身是被动的,它无法支配和决定影响它的外部客观存在,恰恰相反,是外在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感受。这种感受“是人对某种好生活,包括良好的生活秩序、生活条件、生活环境和生活品质等等感到满意的经验感受”⑤。显然幸福与否,关键还是取决于人的感受,这种感受最关键的又是尽量减少遭受痛苦,而最终导致人痛苦的只能是罪恶。只有带来善行的东西才是正确的,也只有正确的东西才能增进幸福,恶的东西只会减少幸福。“要是人们愿意明白这一点,那么他们在自己的一生的任何时候都掌握了处世良方”⑥。可见,幸福与感受能力呈正相关,一些人“生在福中不知福”,其原因之一肯定是感受能力低下。马斯洛曾认为,“传统的幸福定义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无法在心理上认识到当前所拥有的幸事。因此而衍生的问题就是:如果无法意识到当前的幸事,那么我们会感到幸福吗?”⑦其次,幸福一定伴随着某种判断。幸福虽然表现为心理感受,但主观感受的东西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形成价值判断,以实现幸福的分享性,“幸福着你的幸福”才成为一种可能。人的主观感受实际上内含了人们自身生活的价值评价,这种评价需要一定的表达形式,或语言,或表情,主要还是语言判断,这就是幸福感受能力基础上的幸福表达能力。客观真实地描述幸福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产生幸福“共感”,这是人类幸福快乐生活的独特形式。没有分享的幸福,至少是低程度的幸福,“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可分享生活方式,才是人类社会的真实意义所在。最后,幸福是可比较的。人是有灵性的社会动物,在分享幸福的同时,也会产生比较心理,这种比较的结果,可能是幸福,也可能是痛苦,这取决于被比较对象的刺激性。一个人是否处于幸福状态,完全取决于如何比较。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从横向比较容易产生不幸福感,如“人比人,气死人”;而从纵向比较则容易产生幸福感,如“跟过去比,该知足了”。这当然有赖于被比较对象的优劣情况,其根源还是人的欲望多层次、快递进、无止境等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足才能常乐”,不知足者无幸福可言。这是我们对幸福一般涵义的理解,也是理解道德幸福的智识前提。 那么是否存在“道德幸福”,或者说,道德幸福可否成为一种独立的道德价值形态,需要遵循道德与幸福“同一性”的理路来正确理解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是直接同一论,即认为道德与幸福根本就是一回事,道德即幸福,二者不可分割,不存在无道德的幸福,也不存在无幸福的道德;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与幸福原本就是两码事,没有多少关联,更不可能直接同一,因为幸福遵循的是“最大快乐”逻辑,而道德遵循的是“自我立法”的逻辑。因此,“成为一个幸福的人,与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只有在理想的情况下才是一致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两者不一致甚至相互妨碍的情形是屡见不鲜的”⑧。其实,这两种看似不同的观点,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同一个原理,那就是道德与幸福存在一种非线性的关系。这种非线性表明道德与幸福不是机械对应的,可能有分离的时候,但更有互为条件的时候,道义论与功利论就是基于善价值的互为条件的两种理论主张。柏拉图曾认为,世上一切事务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选择“过一种善的生活还是恶的生活”⑨,而善所蕴含的无非就是德性与幸福。道义论在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上主张德性优先,因为在他们看来,道德是判定社会公共生活的最高是非标准,也是一切理由得以成立的基础,甚至道德本身就是理由。如康德就认为,“德行和幸福的连接要么可以这样来理解:努力成为有德性以及有理性去谋求幸福,这并不是两个不同的行动,因为前一个行动不需要任何别的准则作根据,只需要后一个行动的准则作根据。”⑩所以,道德是幸福的前提条件,符合德性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而高喊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鹄的的功利主义则把幸福还原为一种感官快乐,并且这种快乐是能感受到的,也是可以计量的,而最能引发人快乐的就是感官欲望的满足,一切现实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的满足就成了幸福的最终根据。如穆勒(又译约翰·密尔)就认为,“所谓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1)。在功利主义者们看来,所谓的道德法则并不是源于什么道德直觉的善,无非就是自身功利的考量,好的生活是对幸福生活的重视与对自身正当欲望的满足。可见,功利主义并不是一般地反对道德是幸福的基础,而只是在道德背后的根据上强调了人的感官欲望和现实的利益,在“好的生活”与“善”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侧重的不同,这往往比道义论更贴近真实人性。“功利主义以幸福为善的主要内容,而幸福往往又被还原为快乐,它所确立的更多的是人的存在中的感性规定;义务论者或道义论将义务本身视为无条件的命令,而其前提是把人视为普遍的理性存在”(12)。但如果仅仅把幸福等同于身体的快乐,难免会陷入“快乐的猪与痛苦的苏格拉底”的诘问之中。总之,无论是道义论还是功利论,都不排斥道德与幸福的内在关联,而只是对道德基础的理解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