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思想视角中的经济支配与超经济支配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广思,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现代经济学家”的一个命题“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这个命题没有区分经济支配和超经济支配,在布伦纳的社会财产关系理论的语境中,这个问题更进一步表达为: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是否只有超经济支配?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否只有经济支配?从马克思所有制思想出发,我们能够初步解答这些问题:每一种典型的所有制形式都包含着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和超经济支配,而且不同的所有制中这两种支配类型的相互关系不同,这归根到底是由于每一种所有制在历史建构过程中都会同时利用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因素来建构自身,生产力的发展情况决定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从而决定了一种所有制中的支配结构。把握这些内容,能够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为进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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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缘起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著名的话:“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der modernen )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①其中“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虽然它不是由马克思本人提出的,但他曾多次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它的思考和讨论。②这个命题将支配关系置于所有制的角度来理解,准确地表达出一个典型而重要的支配概念③,但它具有一定的含糊性。姑且不说它没有区分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和对他人人身的支配,而且,它也没有告诉我们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是否包含着不同的支配类型。马克思曾说到封建土地所有制包含着对小农的超经济强制④,那么据此,也可能存在一种经济强制。但一种所有制形式在什么情况下会包含着对直接劳动者的经济支配或超经济支配?不同的所有制所包含的这种经济支配或超经济支配是否一样?

      如果我们把这个命题放置到美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罗伯特·布伦纳(Robert Brenner)的社会财产关系理论中来理解,那么它所引起的这些问题会有更进一步的表述。布伦纳的社会财产关系理论是一个用来解释欧洲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过渡的理论,曾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美学界引起著名的“布伦纳之辩”。在这个理论中,“社会财产关系”(Social-Property relations)是核心概念,布伦纳对它的界定是:“社会财产关系……指的是直接生产者之间、剥削者之间以及剥削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关系的总和,正是这一关系总和使得个人或家庭得以有可能以特定的方式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力和工具)和社会产品本身。”⑤布伦纳的“财产关系”与马克思的“所有制关系”不仅在英语表达上是相同的,而且在本质内容上是相通的。布伦纳整个理论出发点或者根本前提是对封建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社会财产关系如下的理解:

      封建主义社会财产关系有两个基本要素:农民直接地(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拥有全部且稳定的生活资料,地主拥有足够强大的支配农民的手段。⑥因此,农民只需要在土地上进行“生存型”生产就足以维持生存,不需要依赖地主就能自给自足;所以地主只能运用超经济支配手段从农民身上获取自己生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他们将剥削来的剩余财富投入非生产性领域,即军事和武装领域,发展出和加强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能力,以及与其它地主的竞争对抗能力。这种政治集权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建构强大的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这是地主最有效的超经济剥削手段。这样一种社会财产关系使农民和地主都不需要发展面向市场的“市场导向型”生产。资本主义的社会财产关系完全区别于封建主义的社会财产关系,它也有两个基本要素:直接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但不完全拥有生活资料;经济代理人不拥有生活资料,并且一定缺乏进行自身再生产的强制性手段,他们无法借助于暴力机制系统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而进行的自身再生产。因此,无论直接劳动者还是经济代理人都需要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来获得生活资料,后者通过经济手段就可以充分实现对前者的经济支配,剥削他们的剩余产品。这种社会财产关系使他们都需要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市场导向型”生产。⑦

      虽然布伦纳的这些观点主要是想说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建立在有独立自足的再生产规则的社会财产关系之上,因此前者本来可以借助它的社会财产关系而持存,它向后者的过渡是它在寻求自身再生产时社会财产关系意外发生转型而导致的“意外结果”⑧,但是在他的层层推进的理论发展过程中,生活资料被放在一个特别关键的位置上,这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疑惑:1.在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中,直接劳动者具体是如何以“非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生活资料的(对此布伦纳并没有具体交待)?它们是否因为直接劳动者拥有生活资料,所以只能对他们进行超经济支配?2.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否缺乏对直接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手段?它是否因为直接劳动者完全丧失生产和生活资料,所以只对他们进行经济支配即可完全支配他们?要充分回答这两个问题,则必须更进一步提出第3个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哲学立场,我们应当怎样理解所有制关系中的经济支配和超经济支配概念?一种所有制的支配结构在历史中是如何形成的?

      这三个疑惑将前面“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这个命题本身所含带的问题推到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域之中,为我们解决它们提供了重要的指向。下面我们从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出发,结合各个方面的素材来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二、前资本主义各种所有制对直接劳动者是否只有超经济支配?

      从马克思思想的角度来看,要讨论所有制中的支配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不同的所有制中直接劳动者是如何获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布伦纳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都是以非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生活资料,他以此为标准将前资本主义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经济都视为本质相同的东西:“从定居农业的最初出现一直到近代早期,农业经济几乎全都属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结构(只不过具体类型各有不同)……这种具有广泛性的社会财产关系可视为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对立面’。”⑨布伦纳的这种理解能够使他轻易地把前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完全对立起来,这对于建构他的理论极有帮助。但他这样实质是把前资本主义所有制都理解为封建等级所有制,把前资本主义中直接劳动者与剩余劳动的剥削者的关系都理解为农奴与地主的关系。这既否定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也模糊了在这些不同的所有制中直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的具体区别。马克思区别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典型的所有制形式,并对之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从他的角度来看,在前资本主义农业经济中,直接劳动者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必须以某种意义的共同体或个人为中介间接获得生产资料,并借此获得生活资料;氏族所有制、古典古代所有制和封建等级所有制作为前资本主义典型的所有制形式,其中每一种所有制中直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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