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全面体现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益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典,尤其对税收制度、税法理论乃至财税法治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民法典》包括七编1260个条文,其中第三编《合同》内容多达526条,对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有关的法务、税务、业务和财务等事务进行了规范,强调经济行为和关系要注意“四务”结合。业务,即:签订的合同要遵循实际交易,能够让合同切实落地。法务,即:签订的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给企业“埋雷”。税务,即:签订合同前要把握好最新税收政策,要学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效果。财务,即:合同的执行要有助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因此,企业在经济业务中,要认识到合同与税务、业务密不可分,认识到“合同决定业务,业务决定税务”,以规避风险、减轻税负。在现实中,财务人员一般比较重视财务、税务,而对业务关注度不够,而合同恰恰是业务关系的反映,所以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最新条文,从“法律+会计+税收”的视角,通过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分析税收风险点等方式,帮助企业做好涉税的规划与管理。 一、经济业务发生但没有签订合同的税务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按此规定若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不签订合同首先会面临法律风险,即: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权和举证合同关系,甚至可能导致败诉。再有会面临税务风险,如:由于缺乏证明材料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异常凭证核查时由于缺乏证明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合理抵扣。 例1: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号)。告知内容为:2017年7月到9月之间,远大生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以上案例表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尽量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二、签订合同主体与“四流一致”涉税分析 《民法典》规定合同主体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那么作为特殊的主体,如:分公司、项目部、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呢?有什么涉税问题呢?“四流一致”是否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必备条件呢? (一)分公司的合同签订和税务处理 1.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2.分公司的税务处理。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所得税缴纳遵循法人税制原则,总机构要汇总纳税。 (二)项目部的合同签订和税务处理 1.项目部能否以自己名义签合同。项目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固定的住所地,它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项目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呢?如果项目部签订合同是得到了企业授权,那项目部签订合同的行为自然有效,其责任由企业承担;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得到企业授权,但合同签订以后,企业法人予以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虽然项目部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但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则项目部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项目部事先未得到企业授权,事后又未被企业追认,相对人如无法证明该项目部与企业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也与企业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签订起即无效。 2.项目部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若项目部属于跨地级行政区成立的从事建筑服务的,需要履行在项目所在地或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职能,真正的增值税申报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完成。在异地预交的可以在正式申报时抵减。(2)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