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被动稀释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赵辉 

作者简介:
赵辉,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700。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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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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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于2014年正式修订发布,并对长期股权投资转换处理、后续计量、初始确认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改动。2号准则的出台,有助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同时对股权投资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均具有诸多积极影响。但是,对于股权被动稀释这一特殊情况,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仍不够明确,进而导致实务操作存在很多问题。

      股权被动稀释指的是被投资方增发新股时,由于投资方未按相同比例增持或未参加增发活动而导致的持股比例的下降。根据原持股比例的不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可划分为对被投资方有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两个情况。因此,股权投资被动稀释会计处理也应该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同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当股权被动稀释程度较大时,如由重大影响转变为没有重大影响和由具有控制权转变为重大影响,企业需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为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难度。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实例分析四种不同股权投资被动稀释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促进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股权投资被动稀释会计处理分析

      (一)企业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重大影响

      如果企业原本对投资方不拥有重大影响,企业应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相应处理。如果企业原本对投资方拥有重大影响,但是针对因企业未同比例或未参与投资方的增资活动而导致股权被动稀释的情况,企业应该根据稀释后是否还拥有重大影响采取差异化处理方式。

      就稀释后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而言,从原股东角度来看,该种情况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增资后被投资方净资产相应增加,企业作为被投资方的股东也享有净资产增加带来的权益;另一方面,股权稀释后企业持股比例必然会有所下降,其投资的账面价值也会随之减少。因此,根据2号准则的相关要求,该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将账面价值减少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在此基础上,企业应该用两方面影响的差额调整上述会计科目,并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就稀释后不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而言,根据2号准则的要求,该种情况下企业首先需要根据22号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需要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此基础上,企业需要分别计算剩余股权的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并在丧失重大影响之日将相应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还需要将以下金额转入当期损益,即因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权益,但是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净损益等情况除外。

      (二)企业对被投资方是否能施加控制

      如果企业原本对投资方拥有控制权,但是针对因企业未同比例或未参与投资方的增资活动而导致股权被动稀释的情况,企业应该根据稀释后是否还拥有控制权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并需要考虑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两种形式。与个别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更有助于提高决策有用性,其原因是它提供了更多子公司增量信息,并能将长期股权投资还原为具体项目。

      具体来看,如果稀释后仍具有控制权,企业相应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从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由于股权稀释后企业仍掌握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因此企业仍需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子公司其他投资者增资而导致的企业股权被动稀释,但是稀释后仍具有控制权,企业应该将上述情况视为权益性交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需要分别计算股权被动稀释前企业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和股权被动稀释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并用两者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长期股权投资。从个别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由于控制关系未发生改变,而且股权稀释过程中未发生实际的现金流,因此企业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相关核算方法仍需沿用原有的成本法,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如果稀释后不再具有控制权,企业需要根据持股比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当股权稀释到仍具有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控制权时,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由于该种情况下企业不应该再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丧失了控制权,并应该按照处置股权的方式进行处理。企业应该分别计算原持股比例下的净资产份额及商誉之和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及取得对价之和,并将两者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还需要将以下金额转入当期损益,即因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权益,但是利润分配、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等情况除外。个别财务报表方面,由于股权稀释后企业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自稀释之日起企业应该改用权益法进行相应核算。同时,企业需要将股权下降部分账面价值与扩股带来权益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股权稀释到不具有重大影响时,根据2号准则的要求,该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改成本法为公允价值计量对剩余股权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企业应该将剩余股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需要分别计算剩余股权的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并在丧失重大影响之日将相应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权投资被动稀释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股权被动稀释仍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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