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我国现行准则将权益性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权益性金融资产,分别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对其进行规范。与我国不同,国际准则中没有单独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CAS2和CAS22相对应的内容分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IAS28)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对权益性投资分类时采取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做法,即主要以股权比例这一经济界限作为判断主体对被投资方影响程度的标准,将权益性投资划分为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和权益性金融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分业务模式,将权益性金融资产进一步分为交易性和非交易性两类。前一种分类方法被称作“经济界限法”,后一种被称为“业务模式法”,当权益性投资性质发生变化时,两种方法之间可以相互转换。然而,经济界限法是一种典型的规则,业务模式法是一类典型的原则,尽管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并不排斥必要的规则,但在同属于权益性投资的范畴内采用两种导向的分类方法,其中的逻辑关系难免令人困惑。因此,有必要厘清两种方法的存在基础和关系处理,以增强对权益性投资分类的整体把握。 一、权益性投资分类标准的演进与国际比较 本文将权益性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性金融资产两部分,分别对其分类标准的演进历程进行了梳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标准演进 1.美国会计准则与“经济界限法”的产生。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中所采用的“经济界限法”最早经美国提出。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早提出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报表;随后,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在1950年发布了第一份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规范:《会计研究公报第40号——企业合并》(ARB40)。根据ARB40,“控制”是投资方判断合并范围的主要依据,而多数(即50%以上)股权是判断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准则的后续修订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控制的概念扩大至实质性控制,但仍保留了多数股权控制,这形成了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第一条经济界限。 以20%的持股比例作为权益性投资分类的第二条经济界限,则源于规范权益法适用范围的需要。随着20世纪60年代后投资活动的日趋活跃,企业持有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较普遍,对于这类低于简单多数控股但又不同于一般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利益相关方希望及时掌握被投资方的盈亏信息。在此情形下,美国会计原则委员(APB)于1971年3月发布《意见书第18号》,提出当投资方持有的权益性投资能够对被投资主体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将其分类为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时参考英国的做法,将20%的持股比例作为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这形成了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第二条经济界限。 2.我国和国际准则对“经济界限法”的应用。国际准则在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上分步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先是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后被IFRS3取代),规定以50%的表决权比例作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判断标准。此后,IASC又于1989年4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规定以20%的持股比例作为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判断标准。 我国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类时也借鉴了FASB和IASC关于划分经济界限的理念,但在经济界限的具体划分上因准则的阶段性差异而稍有不同。在2006年以前,我国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权益性投资进行约束,准则根据持有期限和变现性标准将权益性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既包括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及以上的投资,也包括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部分(下称“三无投资”)。2006年,我国发布新会计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拆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在对权益性投资分类时,我国准则根据公允价值的可获得性,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三无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直到2014年1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发布后,公允价值的层次及估值技术得到准则规范,“三无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得以解决。随后,财政部于2014年3月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将“三无投资”整体划归为权益性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才真正实现了与国际准则在权益性投资分类上的趋同一致。
图1 “经济界限法”与“业务模式法”之间的层次关系
图2 权益性投资重分类的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