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认为自己很了解社会。但事实上,社会世界对我们来说还是个谜,而由于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就更加深了其神秘性”①。当然,指称“了解社会”的术语则因学术旨趣的异向而被确立为:社会事实、社会现实,社会存在、社会事件。对于“社会事件”来讲,人们则容易加以区分,譬如齐泽克列举过类似自然灾害、底层抗争、政权更迭等等“社会事件”,并尝试下了如下的定义,“事件都带有某种‘奇迹’似的东西:它可以是日常生活的意外,也可以是一些更宏大、甚至带有神性的事情”②。但是,对于前三个概念,人们却至今并没有在严格意义上进行界划。回顾学术史,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一方面,人们已经意识到社会存在作为马克思“标识性”的概念,譬如卢卡奇在《社会存在本体论》中对这一点已经作了初步指认,人们又或以“社会现实”来表示社会的本质或必然性维度,但更多地是倡导一种对主观性理解社会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能够看到西方社会学理论家们在对现代社会进行描述的“社会事实”中,却基本不谈论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结构。这种理论将资本主义的制度特征视为固定的,通常主要解决譬如个体应该怎么做这种正确行为的问题。这样的“社会事实”是表象、碎片,却在“社会事实”的名义下被放大为对社会的深刻认知③。如今,在数字网络化的世界里,“社会事实”(the social fact)在日常语言层面,又进一步被突出为社会对事实进行社会解释之后的结果,这一点似乎对撼动西方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事实”的权威性理解有一定的“解毒”作用,至少我们看到,事实只是我们要以什么方式去解释,而解释则需要有一整套的概念、话语、立场。实证主义的社会思考方式拒斥这种解释学的社会思考,在其眼里,社会的形式与内容是天然混成的。不过,要深入理解“社会事实”这个西方社会学最为核心的概念,还必须做一番考察,也只有经过这一番考察之后,不仅马克思与西方社会学的异质性会被揭示出来,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事实”到底在什么意义上才能够被抵达,这关系到我们能否找寻到改造社会的通道。为此,在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社会事实”的回溯之后,我们将借助于《资本论》语境中“价值形式”一节所展露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对“社会”的价值形式化及其改造策略做一种尝试性的分析,从而试图展现出马克思将“社会事实”转变为“社会存在”的学理缘由。 一、没有“社会”的社会学:“社会事实”的实证化 “社会事实”并非社会中的一切所发生的“事”,否则社会学相对固有的研究对象就被泛化了。在迪尔凯姆看来,有一类事实比较特殊,“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这些方式“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名之为社会事实”④。当然,这只是对于社会事实的“约束”的维度给予强调。不过,这种约束实质上也分为显性和隐性,譬如,“如果像在法律、道德、信仰、习惯、风俗等中那样被某种直接的社会反作用显现于外时,是容易被认识的。但是,如果像经济组织那样,只是间接地使用它时,它就不总是显现的十分清楚”⑤。因而,对于迪尔凯姆来讲,无论是共同生存的习惯方式还是社会结构都构成了对人约束的“社会事实”。但是,如何测度此种在人存在中显现的“约束”呢?乍一看,这一点似乎与马克思对现代社会诊断中所说的,个人现在受着抽象统治或者人是社会关系建构的产物之观点颇为相似。然而,其实两者极为不同,也就是说,表面看来,将“社会事实”提升到抽象的“约束”层面进行思考,似乎会摆脱一种实证化的理解,毕竟他已经开始对“抽象”维度进行了关注。 但是,针对“约束”的考察并非是要关注“抽象”的维度,恰恰相反,这一考察被给予了一条现代社会学的准则:“最基本的准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⑥。迪尔凯姆之所以定下这条准则是因为,他认为在他之前的社会学研究“几乎都是概念,而不是物”⑦。因为,在人们正常的认知过程中,我们总是先行具有某种观念,并趋向于用此种观念来替代意图把握的实在,并以观念“作为我们思考、推理的材料。我们不用说去观察、描述和比较事物,而只满足于解释、分析和综合自己的观念”⑧。也就是说,此时事实只是观念的例证,因而作为科学的社会学考察方法被颠倒了,“科学是由观念到物,而不是物到观念”⑨。这一看法不是没有道理。的确,依照西方社会学的推论,我们每个人都不曾见过“社会”这样的物,但是,我们都会从自身所了解的“社会”观念去占有我们所指称的那个作为对象的“社会”。只不过,这个对象的“社会”是我们大体上能够共同理解的东西。此时所谓对社会的客观理解,只是以“公共性观念达成”为基础,换句话说,社会学的发展不过是以不断努力地捍卫这种“公共性观念”来标榜自身的科学性。迪尔凯姆所谓的要从物来观察社会,也正是要解决社会学一直以来自身的“科学性”“客观性”问题。在他看来,以往的社会学家给我们提供了各种概念,使我们得以分析这个世界的运行,长期以来这被我们视为当然之物,而这种情况招致了迪尔凯姆的极度不满。即使是孔德所倡导的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在迪尔凯姆看来,其依然不够彻底,最终还是将观念作为社会学的根本对象。对此,他的批判理由是:孔德还是会将人类从古至今的进步看作人类本性完善的结果,社会学不过就是发现这种人性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程序,但此种完善和进步依然是一种思想上的观念,“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主观想象,而人类的这种进步其实是不存在的”⑩。当然,不仅在社会学领域内,就是在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学领域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譬如,经济学家“先制造理论,然后进行科学研究,而为了制造理论,他们只满足于冥思苦索,想出一个他们认为可以成为价值的东西,即可以互换的东西的观念”(11)。 显而易见,迪尔凯姆所持的将“社会事实”当成物来研究的观念,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主流实证主义社会学的观念,他们高擎如下理念:“既不必对社会现象的本性进行哲学思考,又不必就社会现象与其他现象异同问题展开讨论。只要确认社会现象是社会学家唯一实物论据就够了”(12)。其实,就是主张要把社会现象与关于社会现象的主体观念区分开来,然后直面社会现象本身,此种实证主义的社会学驳斥了以往的社会学观念中以心理学或目的论为依据的通行原则。但是,它自身仅凭直接面向社会现象真的能够抵达“社会事实”本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