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销案与光绪朝前期的军需奏销困局

作 者:
陈勇 

作者简介:
陈勇,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暨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安徽 合肥,230601)。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光绪八年,云南省贿办军需报销案发。该案暴露出现行军需奏销制度已陷入两难因局而难以为继。奏销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吏治腐败和各省外销财政扩张。清廷在组织干员彻查追责的同时,相继推出自定省章、事前立案等举措,力图重新发挥奏销稽核全国财政收支的功能。但奏销制度的内在矛盾并未根除,则例与财政实践的脱节问题仍然存在。户部力图在奏销制度框架下所做的一些技术上的改进,对国家财政制度的完善难期成效,这表明以例治财这种传统的财政治理路径已趋于末路。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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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21)03-0120-13

       光绪八年(1882),云南省贿办军需报销事发,涉及该案而最终获谴者包括枢府大员、地方督抚、司道御史乃至户工等部下层书吏凡30余人,一时谓为大狱。①细察云南报销案的来龙去脉,梳理案件背后错综交织的人事、利益关系,不难窥见光绪朝前期清廷内部派系倾轧的复杂面相。因此,治史者多选择从政治史的角度对该案进行解读。②

       云南报销案因军需报销而起。这起贿办报销案件,同样也暴露出晚清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诸如财政主管部门吏治腐败,各省外销财政③凸显,奏销制度陷入窘境而难以发挥稽核财政收支的正常功能等。该案发生后,清廷在组织干员彻查追责的同时,也迅速采取举措,力图弥补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罅隙。云南报销案事实上成为光绪朝前期清廷整饬财政秩序的一根引线。从这些措施的实施及政策的着力点来看,清廷显然已认识到云南报销案所必然产生的内在根源,也开始注意到外销收支这一奏销制度之外隐性财政的存在,只不过在治理方策上,仍是遵循规复奏销旧制的传统路径。清廷这些规复旧制的努力,终究力度有限而收效甚微。撇开政治史的认知脉络,而从财政史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晚清时期这一重要的报销腐败案件,对于认识清季财政秩序崩坏的制度性根源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报销案的案发及审结过程可以大概勾勒如下:④光绪七年正月,云贵总督刘长佑、云南巡抚杜瑞联委诸云南善后局总办崔尊彝办理该省军需报销业务。云南省的这笔军需报销业务,从同治十三年(1874)至光绪六年,涉及时间长达7年,所费银1200余万两,期长款巨。崔尊彝长期处理各项钱粮报销事宜,深谙其中曲折,料定部中书吏必定刁难勒索。此时正好有同僚潘英章升补永昌知府,须进京引见。崔尊彝便委托他先到京城探听门路,打通报销关节,并将一笔十余万两的巨款预先汇至京城山西票号,作为其在京活动费用。潘英章到京后,四处活动,先后找到太常寺卿周瑞清、户部候补主事龙继栋、御史李郁华以及负责核办此次云南报销的户部云南司主事孙家穆等。经众人说合,孙家穆承诺,云南方面拿出一笔8万两银子作为兵、工等部的津贴,报销可保通过。光绪八年五月,崔尊彝到京与潘英章办理钱款交接时,云南报销进展尚属顺利。涉及户部的款项约为947万余两,⑤已经户部核准复奏;涉及工部的款项约为93万两,⑥已经工部议准,只是尚未会奏;剩下160余万两,归兵部核销,兵部以未经造册议驳。全案虽未全部完结,但大局已定。潘、崔二人随即放心离京。

       但潘、崔两人离京不久,事态发生逆转。先有御史陈启泰上奏弹劾太常寺卿周瑞清包揽云南报销,户部司员书吏含混办结;后有掌云南道御史洪良品,奏陈云南报销环节中户部有索贿情节,矛头直指户部堂官景廉、王文韶等。言官的纠弹,引起朝廷的重视,清廷立即派刑部尚书潘祖荫(后为张之万)、理藩院尚书麟书等人调查此案,继又派新任户部尚书阎敬铭、刑部侍郎薛允升会同查办,醇亲王奕誴、工部尚书翁同龢参与会审。涉事官员周瑞清、龙继栋、李郁华等先后被停职候审,当事人崔尊彝、潘英章解部质讯,涉案书吏除事先外逃外,余皆被控制查办。讯出涉案总金额21.3万两,除崔、潘等人的私款7.74万两,崔尊彝借用天顺祥票号银2.8万两外,涉及报销津贴银实共10.76两。其中在孙家穆家过付的8万两,或作为办公经费,或作为津贴,被户、工等部司员书吏瓜分,余银2.76万两被查明为崔尊彝挪为私用。但还有崔尊彝借用票号的2.8万两究竟作何使用,是私自开销,还是送了碳敬,抑或作为贿赂送给了景、王二人?因当事人崔尊彝途次病故,无从查考,即质询潘英章等,也不能指出确据,只能作为私款模糊处之。光绪九年五月廿七日,翁同龢等将案情上呈,云案奏结。

       涉案各司员、书吏均遭严惩。虽未发现原枢臣景廉、王文韶有明显的受贿情节,但作为户部堂官,于下属司员得受不枉法赃毫无觉察,难辞其咎,分别交部议处,降二级。前任云贵总督刘长佑、巡抚杜瑞联对属下贿办报销,事先未能觉察,交部分别议处,降三级。案发后,现任云贵总督岑毓英未及时将该省挪用银两查明实数具奏,也得到降一级的处分。

       光绪八年发生的云南军需报销案,牵涉面广,影响大,震动了当时的晚清政坛。该案的审理历时两年多,最终虽得以完结,但至少有如下三点使不谙内情者颇感疑惑:

       其一,云南报销案中涉案金额是否都为应销款项?既然应销,为何还需贿赂部员?从云南报销案的审理结果来看,涉案人员多以“不枉法受赃”作为定罪的根据。何为“不枉法”?光绪九年五月廿五日翁同龢等在东暖阁向慈禧汇报案情、解释完赃减罪律例时云:所谓枉法、不枉法,指应销、不应销而言。⑦枉法即指不应销而销。云南报销册籍的核销涉及到户、兵、工三部,除兵部以造册不全为由没有同意准销外,户、工两部均声明,云南省报销的均是“非不应销之款”。但张佩纶在《云南报销案可疑三端片》中即指出,云南此案报销,将岁支杂款全行纳入军需,并风闻银数出入总散不甚相符。⑧鉴于此,光绪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的上谕,曾要求户、工两部再选派廉干司员8人,将云南报销案中所有报销册籍查照例章,秉公详细复核一遍。工部主事曾稣即是8人中的其中一员。九月二十六日他前往工部尚书翁同龢处回事,意欲以“照复”二字将此事支吾过去。⑨可见在曾稣看来,工部的准销程式应没有问题。但翁同龢极其慎重,饬令其细查再定。十一月二十一日,《翁同龢日记》载:“夜福至来,问以云南报销事究竟能自信否?则对曰能信,气颇激昂也。”⑩福至为工部司员,曾参与过云南报销册籍的审核工作。十一月二十四日翁同龢入署,再次碰见已放御史的曾稣,“该司以为无可查核,余命就淮军等报销册比较。遇瑞公,瑞公亦有应准之语也”。(11)翁同龢仍令将云南报销册比照淮军报销册进行复查,结果发现,云南的报销比淮军的报销还有所节省,正如十一月二十七日《翁同龢日记》所云:“入署,复查云南报销事,大致虽较各营为减。”(12)十二月初十日,工部核复云南报销“应准”情形,奉旨依议。(13)但工部的核销是否真的就无擗可击,尚是疑问,因为前引翁同龢十一月二十七日日记末了还有一句话:“究未行查兵部,终属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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