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视野下高校共青团权益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明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内容提要:

在共青团组织基本职能的大系统中,高校共青团权益工作思维有待更新、路径有待拓展。本文以系统论为视角,考察高校共青团的权益工作如何走出认知误区,切实树立起开展权益工作的整体思维、结构思维、协同思维、开放思维和法治思维,并在理顺体制机制、构建工作格局、打造工作团队等方面不断寻求突破。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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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历来重视维护青少年权益。1922年,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即提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要为改良青年工人、农民的生活状况而奋斗,并为青年妇女、青年学生的利益而奋斗。”①1925年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三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进一步指出:“本团是代表无产阶级青年群众的利益,并领导一般被压迫的青年群众为他们的利益而奋斗的团体。”②1949年1月1日,党中央在《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定》中强调:“青年团应在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经常地注意和努力为青年的特殊利益与切身需要服务。”③1957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团的权益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探索,会议报告认为:“青年的特殊利益是人民整体利益的一部分,但青年是整个人民当中的一个特殊的部分,青年团要善于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的利益,合理地照顾青年的特殊利益,适当地满足青年的特殊要求,使青年更积极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这完全符合于人民的整体利益。”④

       改革开放后,团的十大重申了1949年党中央《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定》关于“青年团应在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经常地注意和努力为青年的特殊利益与切身需要服务”的相关要求,提出“照顾不照顾青年的特点,这是共青团工作是不是彻底走群众路线的原则问题”。⑤1988年,团十二大工作报告第一次把“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列为共青团的社会职能之一。在群团改革大背景下,权益工作的意义和地位更加凸显。2015年,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大旗要牢牢掌握在我们手中,哪里的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群团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⑥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对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了解、研判并推动解决青年发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明确要求⑦

       高校共青团长期以来为共青团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也奠定了它在全团的基础性、战略性和源头性地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需清醒地认识到,高校共青团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四项基本职能方面尚不平衡,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基础相对薄弱,权益工作也因此成为制约高校共青团改革发展的一大短板。造成这一局面的出现,与高校共青团对于权益工作尚存在一些认知误区以及工作思维有待更新、工作路径有待拓展等因素有关。本文以系统论为视角,考察高校共青团在权益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相应改进策略,以期将高校共青团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

       一、系统论视角下高校共青团权益工作中的问题

       系统论的内涵非常丰富,其自诞生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分析社会现象、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理论工具。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把分析对象看作一个既层次分明又协作有序且相对开放的整体。系统论⑧要求我们在分析某一事物并推动其发展时应坚持“四性”,即:整体性、层次性、协同性和开放性。整体性是指某一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同时它又置身于一个更大的系统中;层次性是指在一个系统内部会有多个子系统来构成并维持其发展;协同性是指系统与系统之间以及一个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间不是孤立、隔绝的存在,如要推动系统的壮大发展必须有赖于它们之间的协同配合;开放性是指系统不是一个绝对封闭的实体,其与所存在的外部空间会经常发生能量交换,其从外部获取的能量越多,也越容易保持系统的生机与活力。

       在英国系统科学家彼得·切克兰德(Peter Checkland)看来,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引入系统论是高等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⑨以系统论考察高校共青团权益工作,我们发现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权益工作缺乏整体性把握和认识,权益工作内容尚不够丰富和具体,对权益工作对象做片面理解,不善于协同开展权益工作等。下面对这几个常见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对权益工作缺乏整体性把握和认识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全团共同的“主责主业”,在这方面,高校共青团也不应成为例外。2016年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的《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就再次强调了关于完善学生权益维护工作机制的相关安排。实际上,近年来,高校青年师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侵害既可能发生在校内学习生活中,也可能发生在校外兼职实习、实践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比如,自2014年开始出现的“校园贷”很快脱离法治轨道,演变成了侵害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温床。研究发现,由“校园贷”引发的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就有四大类:传播、出售借贷人裸照行为;对以公开裸照为要挟催收贷款行为;以公开裸照等方式逼迫“肉偿”行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⑩诸如此类的侵权行为理应引起高校共青团的关心和重视。

       2.权益工作内容尚不够丰富和具体

       在共青团组织基本职能这个大系统中,“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独立成为一项职能的时间还不长,再加之其在排列位次上又与“服务青年”相邻,这导致在有些研究者看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这一职能是从服务青年中派生出来的。比如,有学者认为:“维权是指共青团组织通过努力,帮助青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维权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11)有学者在《高校共青团工作破局说》一书中尽管也转引了王晓同志关于切不可将“维权职能”与“服务工作”混为一谈的表述,但在其工作设计中,依然将维护权益与创业就业、文体素质和志愿服务一并作为服务工作旗下的老牌活动之一。(12)这些主张和观点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高校团干部的认知,有些团干部就认为权益工作与服务工作并无二致,在实际工作中还往往以服务工作代替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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