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换句话说,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的起始时间可以自行选择了。这个规定无疑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本文对此予以解读: 一、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解读 9号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2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一家生活服务类企业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何一个自然月起始日(如2月1日、3月1日等)开始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该企业是按季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何一个季度起始之日(如4月1日、7月1日等),开始享受免税优惠。 这项规定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例1]A公司是一家从事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酒店,并且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根据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住宿和餐饮服务收入将免征增值税。但是,由于对该政策缺乏了解,A公司的财务人员于2月7日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于客观的原因,他们无法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那么,A公司应当如何进行后续税收处理?在此之前,根据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规定,A公司只能放弃其免税权利,并且在36个月内不能再享受这种免税待遇。这无疑是让A公司未享受到税收优惠。实施公告9号后,A公司可以选择免税的开始时间。例如,A公司可以选择从2020年5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以前发生的业务可以按规定纳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充分享受到增值税免税优惠。 三、注意事项 1.合理选择免税期间,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从公告颁布时间来看,9号公告可以理解为对疫情期间新出台的一系列增值税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操作指南,即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合理地自主选择减免税的起始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如何合理选择免税期间,充分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带来的红利?如果纳税人除了免税项目,还同时经营应税项目,纳税人应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与免税销售额,并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如果涉及加计抵减的情形,需要在申报表附表四中调减可抵减额。如果纳税人所经营项目均符合免税条件,近期又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意愿,可以利用选择免税区间,避免购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尴尬境地,从而充分享受疫情期间增值税政策的红利。 [例2]B酒店符合8号公告所规定的免税条件,从2020年1月起,免征增值税。2月,酒店管理层决定逆向扩张,购入一处房产装修为客房,假设房产价格24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按照20年使用年限,每月提取折旧10万元。B酒店1、2月由于疫情影响,每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取得水、电等进项税额2万元。 选择方案一:B酒店选择1月份开始免税,2月购入的房产用于免税项目,无法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假设到2021年12月,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采用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固定资产净值率为90%,可抵扣进项税额194.4万元(90%×2400×9%)。 选择方案二:B酒店选择3月份开始免税,1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4万元(100×6%-2),2月份购进房产可以全额列入进项税额,增加留抵税额212万元(2400×9%-4)。从增值税的减税效应来看,优于第一种方案。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近期需要购进固定资产,每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相比固定资产折旧所损失的进项税额较小的话,纳税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免税期间。 2.不同的纳税人选择减免税起始时间并不一致。按照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月份内,比如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放弃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对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