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回日期:2020-11-02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66(2021)02-0181-12 税收征管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表现,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具有全国性,但其实施过程又具有地区性差异。税收征管对社会、经济等的影响是广泛的,甚至直接会影响到微观企业行为。征税作为政府参与企业收益分享的重要方式,使得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类特殊的公司股东。相关研究认为以往标准的公司治理分析框架并没有把政府这一主体纳入进来,因此建立“委托人—代理人—政府”的理论框架来分析税收与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很有必要[1]。由于我国初始税制设计时就预留了一定“征管空间”,即征税机关和征管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税收的征管过程就存在一定的弹性[2-4]。考虑到税收征管对社会、经济等的广泛影响,有学者尝试设计税收征管强度指标,来讨论税收征管对公司可能产生的治理影响[5]。 随着税收征管逐渐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不同的细分领域展开研究,主要体现在税收决策行为[6-7]、信息质量[8-9]、企业融资活动[10-11]等。尽管已有文献对税收征管有了一定的研究,但相关研究主要探讨其对企业资源供给的影响,比如税收负担、债务融资,很少研究将目光聚焦在资源供给下的资源使用后果。创新作为企业在竞争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投资活动,其与企业资源相关,但却又不仅仅与资源相关。然而鲜有文献关注到税收征管对企业创新的影响,那么税收征管会对企业创新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呢?这正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8-2018年)为研究样本,基于“竞争效应”和“资源效应”分析,通过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地区税收征管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进而考察产业竞争程度、企业自由现金流、融资约束程度等对税收征管治理效应的影响。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地区税收征管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水平,并且是通过降低管理者自利和抑制控股股东掏空两条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来提升企业创新水平。本文进一步考察不同产业竞争程度下的影响差异,研究发现当企业处在产业竞争程度高的环境时,地区税收征管对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更显著。同时,本文区分不同企业自有现金流、融资约束程度,发现在自由现金流高以及融资约束程度低时,地区税收征管的创新提升作用更显著。在替换创新度量指标、考虑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等稳健性检验后,本文结论依然成立。 相比于现有文献,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一,拓展了税收征管的相关文献。以往研究主要探讨税收征管对企业避税[7]、盈余管理[8]、股价崩盘风险[9]、企业融资[10]等的影响,本文首次从企业创新的角度给出了新的解释,拓展了税收征管的研究视角。 第二,以往关于公司治理下研究创新的文献主要基于“委托人—代理人”这一框架进行分析[12],本文从地区税收征管出发,以“委托人—代理人—政府”的框架视角进行分析,为政府参与企业创新治理提供了经验证据,丰富了有关创新领域的研究。 第三,现有文献关于产业竞争与企业创新的关系有不尽相同的结论,主要区别在于是“竞争环境”利于创新[13-16]还是垄断下的“资源支持”利于创新[17-19]。本文基于地区税收征管与创新关系的分析,融入产业竞争视角对“竞争环境”和“资源支持”与创新的关系给出了解释。研究发现“资源支持”作为内在基础与“竞争环境”作为外在激励共同促进创新,这一发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创新背后的逻辑。 同时,基于现实层面,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及实施税收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地区发展需要以及当地企业的现实情况。政府在进行税收征管时可以在允许的自由裁量权下适度调整,从而在有效地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实现共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内部的创新决策会受到外部综合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创新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外部的政策制度制定、政策制度实施等因素,比如税收征管,从而更好地提升企业的创新竞争力。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风险高、失败可能性高等特点,依赖于企业资源的持续投入。企业充足的资金和物质资源是创新的基本前提[12]。由此可见,资源在企业创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征税作为政府参与企业收益资源分享的重要方式,其具体实施过程又体现为地区的税收征管。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地区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源供给的影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税收征管会减少企业的资源,因为税收征管强度越高,企业实际交税越多。一些研究认为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努力程度会显著影响当地的税收收入[20]。还有一些研究则是从企业角度出发,发现地方政府征税会增加企业的税负[21]。本文将税收征管导致企业资源减少的现象称为“资源减少”效应(资源分配导致资源的相对减少)。 二是认为政府在税收征管过程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会间接地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从而增加企业资源,比如抑制管理者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损害或侵占企业资源[5]。具体来看,管理者会为了满足个人私利对企业资源进行侵占,如转移资产、窃取资源,这种资源的转移和窃取等行为会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果,从而降低地区的税收收入;而控股股东也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掏空企业[22-24],这种“掏空”行为势必也会影响到税收当局的税收收入,因此征税机关有动机去监督和抑制这些有可能损害税收收入的行为。那征税机关是否有能力做到监督和抑制这些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征税机关检查企业账簿、存货、相关资产、托运凭证等的权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企业经营起到监督、督查作用,即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征税机关监督管理者的能力,保证税收收入。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都明确对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界定与约束,即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控股股东掏空的作用。本文将因税收征管而使企业资源更少的被侵占的现象称为“资源增加”效应(间接公司治理导致资源的相对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