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把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一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体系的新定位赋予了财会监督新的内涵,并对新时期的财会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以《预算法》和《会计法》为主导的法制体系下,新的财会监督体系将在未来财税体制改革和财会改革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财会监督体系的现状与局限 (一)现行财会监督体系的现状 虽然财会监督的内涵还有待做进一步权威界定,但从监督类别来看财会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三个方面。财政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托其特有的行政权力,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权益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管理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财政监督一般具有较强行政威慑力。2006年发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以及2012年发布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均对财政部门以财政检查方式履行财政监督职责进行了规范。财务监督通常运用系统财务指标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观察判断和监督,通过资金、资产、利润、分配和财务报表的监督,确保企业各项活动合理合法化。现行财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和企业外部监督,内外部双重有效监督形成合力能及时发现和防治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财务风险。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指相关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对会计主体各项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从监督范围来看,会计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囊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属于全过程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会计信息使用者(政府、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时效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在监督主体方面逐渐形成了政府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财会监督体系:第一,伴随着《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财政部门广泛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参与跨境会计监管合作等,为维护财会秩序、提升会计监管国际化、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各单位内部财会监督机制逐渐形成,内审与内控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单位内部原始凭证管理趋于规范,会计核算监督能力不断增强。金融类企业内部风险防控部门聚焦风险预警防控,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健全。第三,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聚焦中介机构内部治理和执业质量,发挥注册会计师承上启下作用,延伸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及其经济行为。 (二)现行财会监督体系的局限性 现行财会监督体系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系统。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还存在顶层设计和长效机制不健全、与其他监督协同衔接不顺畅、监督流程滞后、监督深度广度不足等突出问题,导致财会监督效果不强、单位内部财会舞弊现象频发。 1.财会监督的顶层设计、长效机制不健全,与其他监督部门衔接不畅。目前,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部门,监督工作的顶层设计尚未完善,未能建立规范、系统化的长效机制。在现行监督机制下,不仅央地监督机构合作力度不够,与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也未能形成统一的监督尺度。财会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容易造成监督主体各自为政、重复监督等问题,并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低下。 2.财会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流程滞后、监督广度深度不足。现行监督方式主要为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作为一种常规性的日常监管,具有计划性、针对性和强制性等特性。但被监督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单一方式监督,不能实现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督。除此以外,现有的监督流程普遍滞后,往往是“哪里有洞补哪里”“出了问题再想办法解决”式的纠错型监督,长此以往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维护。由于体制机制原因,财政部仅对有限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检查工作;同样,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职能也仅限于部分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和流程导致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均不足,监督效果不佳,不利于财会监督影响的扩大。 3.法制化较弱,犯罪成本低导致会计造假、财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现行财会监督立法层次较低,比如《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弱化了财会监督的法律权威。法律约束力不强、违法成本较低便会导致会计造假、财务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二、财会监督体系重构新思路 (一)国家治理体系下政府公共资源配置属性分类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必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善治,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元治理。国家治理的核心是政府治理,是政府运用一系列政治、经济等制度安排和有效、透明的法制手段,理顺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关系,实现治理方式与治理目标之间的匹配。在合理界定政府、市场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形成相互支持、协调的治理框架。在政府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身份、职能与治理目标。古今中外,政府都不仅仅是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超然主体,而且也是一个实实在在拥有社会资本投资权利的主体:政府既是维系公平的社会管理者,也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投资者。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其治理目标和价值追求存在着社会目标、经济目标的双重性,其职能也具有双重性: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是政府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实现其社会目标;政府经济发展职能是政府通过引导市场资源配置、参与市场活动,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其经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