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决定设立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投资规模较大、回收周期较长、有合理回报的准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建设,并且能够保证专项建设基金本金能够收回并有合理回报,由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资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基金公司”)具体实施。国开基金公司和农发基金公司通常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夹层公司或项目公司,但会要求第三方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回购其持有的夹层公司或项目公司股权。股权投资方式引入专项建设基金补充了项目资本金,但如何在夹层公司和项目公司层面对专项建设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却因合同约定不同而异常复杂。遗憾的是,鲜有文献基于不同约定对股权投资方式引入专项建设基金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故笔者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出发,基于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视角,对股权投资方式引入专项建设基金从投入至收回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并就存在问题给出相关建议。 一、专项建设基金增资夹层公司,由夹层公司出资人/子公司回购案例 (一)投资收益由夹层公司出资人/子公司承担 2016年2月1日,A公司,B和国开基金公司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国开基金公司以42亿对A增资扩股,并专项用于C公司高速公路资本金,C是某高速公路项目成立的SPV公司,A对C持股70%,A属于B履行出资人的国有独资公司。增资前,A注册资本为50亿,B对A持股100%,增资后,A注册资本为54.81亿,B对A持股91.23%,国开基金公司对A持股8.77%。国开基金公司投资期限为增资款缴付完成之日起15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15年后B出资回购国开基金公司持有的A股权,并向国开基金公司支付42亿投资本金及收益,A在收到增资款后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2月5日,A将42亿基金投入C。 1.A个别报表 2016年2月1日,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00000000 贷:实收资本 481000000 资本公积 3719000000 2016年2月5日,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42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200000000 2.C个别报表 2016年2月5日,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00000000 贷:资本公积 4200000000 3.A合并报表 因A对C具有控制权,故将C纳入合并范围,A对42亿基金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 420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4200000000 抵销后,42亿基金在A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均列报为资本公积。 2018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A引入基金由B回购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8年6月,经B批准,由A全资子公司D替代B作为国开基金公司退出时的承接主体,并由A、B、D和国开基金公司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变更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对A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列报42亿专项基金产生显著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从A合并主体看,A不能无条件避免向国开基金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A在个别报表将42亿基金列报为权益工具,但在合并报表只能列报为金融负债,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制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4200000000 贷:长期借款 4200000000 该笔调整分录可能导致合并报表资本公积出现借方余额,这是因为A将其中4.81亿基金计入实收资本导致。 2031年2月1日,D出资49.56亿(本金42亿,投资收益7.56亿)回购国开基金公司投资份额及投资收益,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956000000 贷:银行存款 4956000000 A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库藏股法处理D对A的股权投资,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库存股 495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956000000 (二)投资收益由夹层公司自行承担 若以上案例中,1.2%/年的投资收益由A自行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因A不能无条件避免向国开基金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A应当将收到的42亿基金置于金融负债反映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