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财会监督作用的若干建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建弟,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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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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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一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会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和会计监督,过去通常把二者分开来表述,甚至当成财政、会计两个专业领域不同类型的监督,现在合并起来,更有利于从整体来把握其内涵和本质,也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一体化推进财政监督与会计监督。

       加快推进财会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一是必须要提升财会监督的法治化水平,清晰界定财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财会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二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应加快修订。二者分别作为会计领域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应在法律层面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一些新情况、新内容、新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把财会监督赋予的新内涵、新职能加进去。

       明确推动财会监督的牵头部门。一是财政部牵头制定财会监督实施细则,合理界定其他相关部门在财会监督中的权责边界,细化财会监督跨部门跨层级的协作方法,精简整合过于繁杂的财会监督协作协调机制,明晰部门内部横向机构间的财会监督工作权限,逐步建立财会监督跨部门协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建立财会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事前注重市场动态信息的收集,关注市场经济变化和特定事项的审计评估风险,传递相关监管信息、执业风险和最新政策要求;事中始终保持沟通渠道畅通,通过交流平台、专人点对点联络等方式全面加强日常沟通;事后统一部署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升财会监管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三是财政部牵头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立足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聚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督促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财会监督的信息化建设。一是要加大财会监督协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财会监督事项、内容、协作部门和进展情况等。重点是消灭信息孤岛,实现两个贯通:财政内部预算、执行、监督各职能部门信息平台贯通,构建全国统一的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财政与税务、“一行两会”等部门的信息平台贯通,实现信息共享,凝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成效。二是要建立财会监督信息标准体系,按标准规范财会监督数据,使标准格式的财会监督信息能够在不同用户之间实现无障碍流动。构建相互独立又彼此互通的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平台,基于规范统一的数据格式实现跨部门财会监督数据交换与整合,使信息管理覆盖从项目立项、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函、问题审理、处理意见下达到整改落实的全过程,做到过程留痕、责任可溯。三是继续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质量。一方面,在做好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审计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债务信息、绩效评价信息等,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创新公开方式。另一方面,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公开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质量,加大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中介机构财会监督的责任和能力。一是要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自身风控和合规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二是要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自律。三是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和内部问责力度,规范执业,最大限度避免内控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风险问题。四是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合伙人、注册会计师、项目承办人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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