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西方伦理学。

原文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西季威克是古典功利主义最后一个重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思想因其独特性而有意义与价值。首先,西季威克第一个发现了边沁、密尔形态的功利主义在其基本思想内部的深刻矛盾,即主张自我快乐幸福为目标的自我主义与主张“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最高目标之间的矛盾,因而在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理念中,他把自我主义排除在功利主义的理念之外而单独称之为一种自我主义的伦理观;其次,他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意义上来专门讨论功利主义,同时他的理论也揭示了从前者过渡到后者的困难,而要解决这样的困难,他所诉诸的是直觉或直觉主义。直觉主义是他的伦理学基本方法。在提倡直觉主义这一方面,他直接继承了哈奇逊、巴特勒等人的道德直觉论,同时又直接开启了以摩尔为代表的现代直觉主义伦理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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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20)06-0005-11

       为边沁所阐发、密尔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的功利主义理论,即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为现当代伦理学界所公认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之一。在边沁、密尔那里,功利主义理论可以看作是一个形态完备的古典功利主义学说。然而,在密尔之后,还有一位重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这就是西季威克(Sidgwick)。西季威克并非只是补充或完善了边沁、密尔的学说,而是在两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人们对于功利主义的思考。西季威克一生著述甚丰,在伦理学方面,他的《伦理学史纲》至今仍然具有重要价值,而他的重要著作就是《伦理学方法》(The Methods of Ethics,1874)。对这部著作,他本人也极为重视,在世期间就出版了六版,并且第一版后,每一版都有改动。马库斯·G.辛格(Marcus G.Singer)说:“对西季威克的最一般的评价是,他是19世纪功利主义学派最后一个杰出的成员,或者他的这部著作是传统功利主义最后的权威声音。”①西季威克在这部著作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重新阐释。他的重新阐发,使得在边沁、密尔那里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内部困境让世人更为清楚,他所提出的新形态的功利主义,则推动着人们对功利主义的重新思考。

       一、直觉主义

       西季威克的重要著作《伦理学方法》,从标题看是讨论伦理学方法。在理论方法的意义上,从西季威克的理解看,他主要讨论了三种方法:直觉主义、自我主义(egoism)和功利主义。不过,按照人们一般的理解,他所说的后两者并不是方法而是两种理论,真正作为伦理学方法的,是他的直觉主义。因此,我们先讨论他的直觉主义。

       西季威克认为直觉主义方法是道德感那派伦理学理论的方法,他具体地谈到了巴特勒。提到巴特勒,我们知道,他是那个时期与沙浦茨伯利、哈奇逊并称的三个道德感理论家之一。在伦理思想史中,他们最重要的贡献就是提出了道德感(moral sense)这一概念。道德感实际上指的是人有着像五官一样的道德感官。即人一看到具有道德性质的行为或事件,就会有一种对于行为或事件的道德善恶的直觉判断。道德感这样一种直觉同时又内在有着天然的道德性质——仁爱。巴特勒认为,我们的良心比自爱更重要,而良心就是人的道德感的能力。诉诸我们的良心即我们的道德感比诉诸自爱,更能确切地引导我们的行为,或明确我们应当做什么②。西季威克说:“巴特勒在说这番话时几乎是表达了我们时代而不是他的时代的普通人的共同的道德感。人们在日常谈论中出于习惯而相互传递的那些道德判断,在大多数场合都意味着义务对普通人来说是不难认识的。”③西季威克认为,直觉主义者根本不凭借外在的标准来判断行为,因而直觉主义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行为者内在的道德心态,而不在于外在的道德行为本身,这是与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形成对照的。不过,西季威克强调他用的是直觉主义的方法,而不是将它作为道德标准。

       西季威克认为,通过直觉主义,达到真正的明确性或确定性的直觉命题,这样一种方法在功利主义的研究中也可使用,即通过直觉主义方法得到功利主义原则。西季威克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直觉”这一概念,第一种直觉在感性层面,如像道德感理论所表述的那样,也在理性的抽象层面。在这一概念较狭窄的意义上,他所指的是这样一种用法,即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人们假定了某些行为的正当性是无须考虑它们的后果而被认识的,如人们所说“相信自己的良心”。在西季威克看来,这是简单直接的直觉,即感性层面的直觉概念。但感觉层次的直觉往往使人们感到不确定,如在不同的场合良心可能有不同的声音。第二种直觉,即对原则的教义式直觉,也就是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道德规则看成教义式的规则,在生活中并不怀疑它的有效性,如“待人要诚实”这条原则就没有考虑我们在面对敌人时是否应诚实的问题。换言之,人们像对待教义那样来对待日常生活的原则,但这种不怀疑的态度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很难通过理性的反思还把我们的常识所认为是清晰的原则仍然看作是不容置疑的。常识道德规则隐含在普通人的道德推理之中,但要十分清楚地陈述它们,则需要一种专门的明确而稳定地思考抽象道德概念的习惯。在有哲学素养的人那里,常识道德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体系,这样就有了第三种直觉主义,即哲学的直觉主义。这种直觉主义接受常识的道德,但仍希望为自己找到一种前者不能提供的哲学基础,并力图得到一些更为清晰明确的原则。或者说,具有哲学反思能力的人才可得到的一种自明性原则。西季威克把这称为直觉主义的第三个阶段,即哲学的直觉主义。西季威克将直觉分为三种:感觉的直觉主义、教义的直觉主义和哲学的直觉主义。不过,他认为,在道德哲学意义上的这三种直觉主义都可以看作是在常识道德上的不同方法,因而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经常混合在一起的。

       在西季威克看来,哲学直觉主义就是要克服感觉的和教义的直觉主义所产生的问题,即看似清晰自明,但实质上又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自明性,哲学直觉就是要通过理性反思来表达直觉所能把握的自明性。这也就是他所说的“找到通向真正有意义的自明的道德原则的路径”④。西季威克提出哲学直觉主义,是通过理性反思来找到他所认为的自明的原则。西季威克以日常道德中的一些实例来说明我们如何进行一种哲学反思而达到哲学直觉。如“公正”这一常识道德,可以表述为“在运用一般原则方面的无偏袒性”,这是常识中的公正的重要因素,西季威克认为,事实上除了这个因素,没有任何别的因素可以凭直觉来知道它的完善的清晰性和确定性,然而,这样一种无偏袒性的准则也并不足以完全确定公正的行为,因为它不能帮助我们决定在运用这一准则时,有哪些原则或规则可以运用于不同的人。因而公道或公正的概念要通过思考人的相似性而构成一个逻辑整体来获得。这样一种整体也就是所有个人的善。就个人的善而言,可以有一种长远的考虑,在对小善与大善的比较中得到更合理的思考,如不要因当前的小善而牺牲将来更大的善,也就是将个人的善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比较和累积所有个人的善,我们也就形成了普遍善的概念。西季威克认为通过这样一种理性的直觉,也就形成了抽象形式的仁爱概念,他说:“在人们通常承认的公正、审慎和合理仁爱的原则中,至少存在一种可以直接凭抽象直觉认识的自明因素,以及这种因素在每一场合都依赖于个人及其目的所体现的部分同其整体的、以及这些部分同整体其他部分的关系。在我看来,人们对这些抽象真理都有多少带一些明确性的领悟,这种领悟构成了‘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内在合理的’这一常识信念的持久基础。”⑤在西季威克看来,人的直觉领悟能力为人们的常识道德信念提供了最深厚的基础。人们的这种直觉领悟能力是与原则的自明性一致的,西季威克则通过“寻求真正清晰明确的伦理学直觉而达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⑤。在这个意义上,西季威克自己就是一个哲学直觉主义者,他的功利主义原则就是在这样一种直觉方法上得到论证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进入他的功利主义讨论时再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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