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原则与法律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若从人类文明的长时段历史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会发现,生命原则仍需要被置于一般正义原则的首位,而保护生命的法律正义也应该放在分配正义之前来考虑。但这些方面的内容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是相对薄弱的。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论证是精致的,但其中“最大最小值”的价值取向导致了他的正义理论,尤其是第二个正义原则呈现出一种相当彻底的平等主义倾向。而他的“反思平衡”论证则可以为更大范围和更长历史的正义考察(包括对其正义理论的省思)提供方法上的借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符合西方社会时代“进步”的方向,但今天这种“进步”的持续乃至极端化正在日益导致社会的分裂,而一些有关生命原则和法律正义的问题也在社会中凸显。今天的人们更需要各种对更广阔的及真实世界的正义原则和准则的理论探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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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

       2021年正值罗尔斯诞辰百年,《正义论》出版半百。我们在五十年后回看《正义论》、百年之际回看罗尔斯,是一个合适的反思时刻。而作为后学者的思考、反省、批评、争辩,也是对罗尔斯这位一生为一事、殚思竭虑探求正义的思想家的最好纪念。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接触和翻译罗尔斯的思想著述以来,我对罗尔斯及其理论经历了一个颇长且变化的认识过程:最初主要是尽量准确地理解和领会其思想,追溯其在思想史上的渊源;后来试图在中国和当今世界的语境中思考其理论的意义和限度;现在则尝试将其放在一个更长的历史范畴里反思其理论。的确,我目前的这种反省还是很初步和概略的。一种长时段、大范围的视角也使本文不会只是一种理论内部或对文本的分析批评,而且是一种不仅引入思想史,也引入对真实世界和文明历史的观察和批评。

       罗尔斯的人格令人尊敬——无论是作为普通人的人格还是作为哲学家的人格,但对他的正义理论我渐渐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在他的主要著作中,除了《正义论》,我还欣赏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重叠共识”的追求,虽然我并不认为他的所有正义原则都适合成为这种“重叠共识”,而且如果完全排除信仰和感情,仅凭理性寻找这种共识是艰难乃至无力的。我也欣赏他晚年在《万民法》中对这个世界的愿心。

       我还很欣赏罗尔斯思想的出发点,这见之于他早年的学士论文《论罪与信的含义》,他那时还坚定地信仰上帝。其中,他对“自然主义”的批判奠定了一种反目的论的立场;在构建人类共同体方面,他对一种政治上的“立己主义”比对“利己主义”更为警惕。至于《正义论》,罗尔斯对中国思想的一个最初启发可能是他对独立的制度伦理的特别强调,还有他对正义的不懈追求,他的温和渐进,他对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强调,以及对社会下层生活状态的永不枯竭的同情心。但是,在我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存在着重要的弱点,其观点多有偏颇且价值相当有限。更有甚者,他的后继者对其理论单一方向的持续推进导致了不良后果,其在社会实践中引发的严重弊端也已经显露。

       我在反思罗尔斯的思想的时候,希望能够尽量回溯到人类文明最远的过去,却也伸展到最近的未来。所谓“最远的过去”,就是文明开端以来的历史,当然,尤其是人类的精神文明开端以来的历史。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精神状态的一些特点,每一个时代的特定社会也有自己的一些“时代正确”。虽然我相信有一些亘古不变的东西,诸如最基本的正义和道德规范,但是从价值和信念来说,各个时代在演进方向上会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现时代的“政治正确”甚至也有改变基本规范的倾向。

       在某种意义上,罗尔斯代表了现今西方世界的“时代正确”。他在“二战”从军期间改变了自己思想努力的方向。在“二战”之前,他的思想更多是属于过去、属于传统的,他甚至想去做一个牧师;但“二战”之后,他开始为了自己心目中理想的人间社会而努力。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接受“现在”的,当然那也曾经是一个“未来”,即近代之初的“未来”;但到罗尔斯生活的时代,这个“未来”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则是朝向当时尚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的“未来”的,而他这方面的一些思想后来慢慢地变成了“现实”——他是为此付出了一种推动之力,甚至有一种思想上的开创之功的。他的思想标志着一种西方大多数学者渴望的单一“进步”方向。当然,罗尔斯的“进步”思想是缓进的,甚至在某些点上是知止的,但他们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今天这种思想乃至舆论的“进步”已经开始造成西方社会的严重分裂。我们对庄子所说的“道术将为天下裂”(《庄子·天下》)有同样的感受。在世界是如此,在西方社会也是一样,我们甚至可以在那里发现更深也将更具影响的裂痕,因为目前西方世界的思想学术毕竟更多地影响着西方世界而不是相反。

       但我对罗尔斯的批评和反省可以说还是基本符合罗尔斯的一个大的论证方法的。相对来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论证是特属于他的,是他的一个思想创制,展现了其哲学思辨与分析的精致和自洽;而他的另一个或者可以说是更有意义的论证方法——“反思平衡”,其应用则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在此前和此后可为他人所用,而且,我们还可以超出罗尔斯设想的一个“良序社会”的范围来应用。我们既可以考虑在正义理论与某个特定社会所推重和流行的正义准则之间进行比较对照,也可以将正义理论与更多社会(包括历史上的社会)实际推重和流行的正义准则之间进行比较对照。也许我们还可以说,在近代以来理论突飞猛进、相当高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更看重常识性的正义准则,让经过了千百年考验的正义准则对新的正义理论进行修正而不是相反。而且,近代以来,各种新颖的,包括高调的、乌托邦的理论层出不穷,以致有些思想也渗入了当代流行的正义准则。所以,我们还须从更长的时段,乃至人类的整个文明历史合观之。

       罗尔斯特有的“原初状态”是一个非常精致的、但也是非历史的逻辑论证。原初状态并不是意指一个真实的原始自然状态。虽然有些学者批评说它是“多余”的,或者说这种论证并不能构成一种根本性的论证,但它的确有一种思想方法上的重要意义,是富有启发性的。我们可以看到,原初状态的设计相当合理,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充分地考虑到了人类历史和人性的因素,比如说指出正义的环境中总是存在着某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人既非野兽也非天使,在人那里始终存在着某种自利或者说自爱的因素;或者说选择的各方是互相冷淡的,但除了自己的善观念,还有基本的正义感。至于“无知之幕”的设计,可能是比较特异的,但作为一种思想实验,也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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