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现实逻辑与理论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新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从学术路径看,正义问题研究在中国的兴起无疑受到了以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为契机的政治哲学当代复兴的影响。罗尔斯以正义取代效用,并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使其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从现实路径看,中国正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平等取向的社会”向新时代“公平取向的社会”转型,新的“社会基本结构”正在逐渐形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将“将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列入中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概言之,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就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逻辑的理论映照。未来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任务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提供的方法论,超越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和理论逻辑,吸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果,为21世纪的政治实践贡献中国正义理论和中国正义话语。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0

       近二十年来,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在中国蓬勃兴起,诸多学者参与了这一问题的讨论,涉及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形成了一个正义问题研究领域。当前,这一研究领域中的问题框架仍在不断向纵深拓展,不仅作为核心问题为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持续推动力,而且作为广受关注的现实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强劲推动力。考察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我们对其理论逻辑进行分析,更需要我们对其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把握其现实逻辑。

       一 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世界学术背景

       加拿大著名政治哲学史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曾经指出:“一个普遍认可的事实是,规范的政治哲学复兴于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种正义理论》。要想了解当代的各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自然的出发点。”①从学术路径看,中国正义问题研究的兴起无疑受到了以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出版为契机的政治哲学当代复兴的影响。这场政治哲学复兴运动,以《正义论》出版为标志,开启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关于正义问题持续不衰的研究热潮。建立在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社群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等政治哲学基础上的正义理论相互角逐,为规范性政治论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提供了广阔舞台。在这场持续至今的讨论中,罗尔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他将长期以来被视为“非科学话语”从而遭到排斥的规范性政治哲学重新置于政治理论的中心位置,而且在于他为正义价值重置了一个“运行良好社会”的地基,使得以往单一强调自由、平等、效用等价值优先性的政治哲学不能不面对这一地基重置而带来的理论挑战。罗尔斯认为,与自由、平等、效用等概念相比,正义是一个位阶更高因此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代表着更高的价值。这就是说,人们可以用正义的价值为其他价值立基,但相反的做法很有可能失之偏颇。例如,一个坚持将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的社会必是平等的社会,否则正义将会消失;但一个将平等作为第一价值的社会却不一定是正义的,因为正义的实现除了要求做到平等待人之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同理,将自由、效用等作为第一价值进行制度设计的社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意味着,一个自由、平等且能够最大化满足人们幸福的社会需要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因此一个以这些价值中的某项价值的优先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就需要受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质询。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政治讨论“地基”的这一重置并没有减少分歧,却为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复兴提供了肥沃土壤。

       在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之前很长一个时期里,以探讨政治事务的价值和意义、追问政治事务内在本性为特征的政治哲学曾一度衰落,成为一种被排斥的理论形式和话语方式。这种政治问题探讨中的知识论倾向,是近代以后日益强盛的自然科学试图以其日益成熟的方法论“接管”社会科学的一种具体表现。自然科学以追求知识的客观性和可证实性为目标,力求避免主观判断对客观性的干扰,因此在理论建构和表达形式上要求使用描述性概念(descriptive concept)而避免使用规范性概念(nomative concept)。规范性概念往往指称特定的价值,表明的是特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即那些人们期望其“应当”“本当”或“必须”发生的东西。这些东西并非实存的事实,而是人们的主观意愿。作为规范性的价值概念往往是用来推动和限制人们行为方式的,而不是对特定事实和事件的描述性说明。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家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f)说:“描述性学科试图发现事物已经是何种状态,规范性学科试图发现事物应当是何种状况:什么是正确的、正义的或是道德的。”②也就是说,为了获得真正的知识和科学的认识,应当严格规避规范性概念,以其为基础的规范性理论应当被排除在合法知识之外。若将这一原则移植到社会科学中来,就要求或者将价值问题探讨限定于科学方法,从而将价值当作事实加以研究;或者将其排除出合法知识之外,并将其斥为前科学的蒙昧或意识形态的“呓语”。在关于政治问题的研究中,这种知识论倾向在20世纪50年代的“行为主义革命(behavioural revolution)”③主导的英美政治研究中达到顶峰。在此背景下,政治哲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被边缘化,而正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再次将以正义问题研究为核心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推向政治问题研究的舞台中央。

       根据罗尔斯的理解,正义问题主要是“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即“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问题。“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④从“社会基本结构”角度看,以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为标志的正义理论的兴起,标志着强调“效用”和“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退场,宣告了强调“公平正义”的新政治哲学的登场。这一理论转变与西方现实政治问题的历史性转化有关。功利主义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于英国,当时欧洲各国的制度安排完全无视工人、农民等绝大多数底层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出现了针对绝大多数人的社会不平等,这是当时主要社会制度安排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最大问题。诚然,功利主义从世俗幸福和人的理性出发主张的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为提升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幸福提出了政治要求,并为这种政治要求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解释,因而能够成为主导性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曾经在对抗维护少数精英利益、压制多数民众权利和幸福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当代西方社会中,政治问题的关注焦点发生了重大改变。在经历了19世纪革命和后来持续的社会改良之后,英美等西方国家中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已经获得承认,多数人遭受政治压制的状况已经不再明显,政治的主要问题转变为如何维护特殊少数群体权利和利益的问题。例如,在美国社会里,如何维护黑人、土著人、同性恋者人群的权利日渐成为政治论争的焦点。问题在于,强调少数人的权利和福祉恰恰与强调多数人的权利和幸福是有冲突的,功利主义原理难以在转换了场景的当代政治论辩中发挥作用,其理论解释力业已持续降低。面对这种变化,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⑤,将公平正义置于“社会基本结构”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位置,应该说应时应景。概言之,从穆勒(John Stuart Mill)到罗尔斯,西方政治哲学论题的时代转变将正义理论推向了前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