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21)01-0227-08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背景 儿童福利提供状况和儿童权益保障程度是国家政治文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体现。困境儿童作为儿童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帮助。近年来,困境儿童群体开始进入学术界研究视野,政府在公共政策领域的推进也彰显了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从“补缺型”到“适度普惠型”价值导向的转变。 2013年,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困境儿童分为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1];2014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儿童福利政策实践方法[2];2015年,民政部在“百县千村”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会议上,提出解决困境儿童救助体系“最后一公里”的递送问题[3];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联合10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这一系列政府文件的推出为困境儿童救助和保障制度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14岁以下儿童总数为2.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6%,困境儿童数量近百万。[4]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孤儿23.3万人,其中集中养育孤儿6.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16.9万人。在工业化、城市化、家庭结构与功能转变以及社会结构性变迁的社会背景下,困境儿童问题在贫困、偏远、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更为显现,当地的政府财政投入及配套措施远远滞后于困境儿童对社会福利的多样化需求。在此背景下,研究困境儿童的福利提供与输送体系,如何让福利政策和福利资源有效地落实到困境儿童手中,并探寻建立提升福利可及性的困境儿童社会支持体系,不但关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关于困境儿童保护及福利提供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如:关于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困境儿童的控制与保护问题;困境儿童与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法律研究;困境儿童的需求与制度供给研究;困境儿童福利提供中,政府和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角色定位。[5][6](P11-15)[7](P13-17) 国外对困境儿童领域的研究是建立在西方拥有较为完整的儿童社会福利体系之上开展的,重点集中于对现有儿童福利制度与政策的评价和反思,并且通过政府与其他提供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的合作,寻求效率和公平的平衡。世界儿童福利制度经历了社会救助、教养取向发展、社会保护和社会参与式整合模式的演变脉络,反映出欧美发达国家儿童福利历史的发展轨迹。[8]社会参与式整合模式是儿童福利思想与制度安排的最高层次,代表着世界儿童福利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该模式倡导儿童积极主动并广泛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倡导政府、家庭、社会组织、基层社区共同参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以实现福利对象、资金来源、参与主体、服务形式的多元化。当前,不管是在面临巨额福利开支的西方国家,还是在正处于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模式迈进的中国,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等主体在儿童福利提供中的角色定位、福利责任和互动关系,都是福利递送制度的研究重点。 虽然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困境儿童福利制度及提供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对儿童福利可及性及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心理状态、社会支持与社会适应等问题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开展困境儿童的福利可及性与制度构建研究,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合理定位,推动政府整体绩效提升,为《儿童福利法》的颁布实施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推动“补缺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向“普惠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迈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困境儿童福利需求与可及性阐释 国际儿童福利组织将困境儿童界定为因各种情况须获得特殊帮助的儿童。依据民政部的界定:“儿童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其中,困境儿童包括残疾、重病和流浪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包括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本文把困境儿童界定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成长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家庭原因处于生理性困境、社会性困境或多重困境但无法及时获得福利服务的儿童。 困境儿童福利就是针对困境儿童特定对象的福利,包括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的各种福利措施和服务。困境儿童福利需求主要集中在生活保障、健康和医疗保障、受教育权、社会保护和支持体系四个方面。 第一,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保障困境儿童适当的生活水准,保证他们在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平等地获得足够的食物和均衡营养,保证困境儿童能够具有安全、稳定和有尊严的居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