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西方传统正义观的辩证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利娜,女,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浙江 杭州 310058);刘同舫,男,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浙江 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对西方传统正义概念持辩证批判的态度,而非全盘否定。青年马克思未能脱离时代精神的框架,站在理性主义立场上从抽象范畴出发肯定了西方理性正义观的进步性;在把人的实践及生产劳动确立为本体论根基后,马克思看穿了自由主义的错谬,认识到唯心主义及法权理念的局限性,指出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可能消解现实社会弊端、麻痹无产阶级革命精神;站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高度,马克思强调人的生产劳动实践的正义性,揭示了资产阶级分配正义观营造的平等假象。基于对唯心主义把正义作为物质实践“先导”的批判,马克思实现了同西方哲学抽象运演正义范式的决裂,探索实现人类解放的正义诉求,体现了他对西方传统正义观追求人的自由发展这一价值内核的批判继承与改造。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21.01.002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21)01-0008-07

      西方传统正义观在人的实践之外追求永恒正义,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霍布斯、洛克等西方哲学家都是以先验、理性主义为原则从法和自然权利等视角理解正义,他们对自然状态和人性加以主观臆想,离开现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而空谈正义。立足于本体论重构及新的世界观,马克思拒绝简单地沿袭以往西方哲学语境中的正义观并对其全面审思和辩证批判。①然而,有的学者宣称马克思断然拒斥一切正义概念,而有的学者则竭力对马克思赞成正义的观点进行辩护。这些均忽视了马克思批判传统正义观的辩证立场,以致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理解成为学界争议不断的理论难题。②那么,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理解是否经历了裂变?马克思到底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正义概念?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和思考有待于从更具根本性的哲学基础角度予以回答。理清马克思正义批判的运演机制,澄明马克思对传统正义观的辩证立场,对于从更深层次上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性主义立场上对西方理性正义观的赞同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正义”的诉求源远流长。古典理性主义从宇宙论层面为理性辩护,提出了至善的正义理念。这种正义观把人类的主动性下放到所谓“逻各斯”之下,未能使人类挣脱神话的枷锁,从而未能使人类认识到自身具有认识世界的理性以及人之为人的主体性。启蒙思想家质疑、挑战了古典理性主义形而上学性对人的理性的扼杀和对自由的压抑。经由培根、笛卡尔等哲学家对理性的宣扬,黑格尔等理性主义集大成者极力推崇“理性”作为理论体系的最高原则,以“自由”“人性”“权利”等价值悬设为基础展开的道德或政治辩护以及对正义和理性的追求,成为青年马克思从抽象范畴出发理解正义的重要思想资源。③在传统西方道德哲学的熏染下,马克思最初也未能摆脱思辨哲学的思想前见,在讨论“正义”问题时,表现出一定程度上对西方理性正义观的赞同。他积极从黑格尔等哲人思想中汲取有益成分,对正义问题的思考与理性主义者保持了类似的旨趣,即正义的体现在于人的理性以及平等、自由权利的实现等。

      马克思以自然和人服从理性规律为根据批判宗教是对正义的亵渎,是非理性的世界存在的产物,进而以自我意识为基础肯定了人的自由、平等,把人的理性视作裁断正义的准则和尺度。从大学时期延至博士论文的完成,马克思奉“普遍理性”为圭臬,视抽象化、普遍化的理性概念为构建法哲学体系的最高准则和立足点。理性主义旨在造就人类的发展完善,其本质没有超出人的自我意识的界限,有关自由、正义等问题的讨论指向的则是人性和善的各个方面以及人类生存意义和目的的终极拷问。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倾注于对自我意识问题的探讨。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理论试图从自然的角度确证人的自由意志,既是对宗教神学宣扬“神灵”存世的重击,也是论证人的自由学说的哲学基础。马克思把自我意识作为批判宗教的理论武器,指明无神论者必须确立自我意识的至高地位才能用人性对抗神性,捍卫人之为人的价值和理性。在他看来,正义是为了不伤害和不受害而订立的契约,“在公认为正义的东西中,那种在人们交往的相互关系上被证明是有益的东西,要是它对人们一视同仁的话,就具有法的性质”。④通过对理性和自我意识崇高地位的肯定,马克思彻底否定了上帝为正义立法的神学观点,并明确将人视为正义的主体。

      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正义观旨在推动建立自由、理性的国家,马克思深受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希冀在政治上构想体现理性和正义精神的“理想国家”。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有关人的自由、正义的道德理论,将正义议题转变为对国家、权利和法的思考。他呼吁按照思想构造现实,要求把精神实体理解为具体事务发展的内在灵魂,“在正义思想的基础上现在创立了宪法,今后一切都必须以此为根据”。⑤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绝对理性的产物,正义是理性的化身和社会万物的根据,国家不是维护权利的工具而是正义实现的伦理实体。《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把哲学批判的触角转向对现实政治问题的批判,但在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影响下,马克思把理性视为国家和法的坚实基础。在关于出版自由、盗木案、离婚法等早期著作中,马克思强调法和国家的存在基础就是合乎理性,它们作为正义的化身应该体现人的普遍自由,维护人的普遍利益。理想的国家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⑥不应该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应该根据自由理性来构想国家”。⑦因为,自由是人的本质,“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⑧国家确保了法的永恒不灭,而作为普遍规范的法律使自由获得了“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⑨站在理性主义立场上,马克思高度强调理性、精神的作用——法律植根于人类的自由本性,法律只有实现了人的自由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对国家与法等问题的思考充满了理想主义底色。

      在黑格尔理性主义法权思想影响下,马克思强调哲学对于现实世界的批判改造作用,对现实问题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留有抽象运思的痕迹,他在思辨范畴内论证权利,把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维护视作实现正义的核心主旨。黑格尔从意识出发建立起抽象的法权权利,认为每个人凭借个人权利和自由可以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但意志的不同必然引致权利的冲突,黑格尔进而提出每个人所凭借的真正的权利必须以国家为实体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且只有在承认个人拥有各自特殊权利同时也承认他人的特殊权利,才能保证所有人的意志得到充分表达。马克思将能否保障权利视为评断正义的标准,在书报出版方面,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写作阅读的权利;对贫民捡拾枯枝的行为,指出贫民是在自然力的活动中发现、行使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国家和法应该依照理性体现正义精神而不应该成为特权阶级利益的保护伞,一旦法的专制对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践踏和阻碍便会成为正义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在发现法律和国家制度的偏私和专制等问题后,马克思诘问道:“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这种保护吗?”⑩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占有,“岂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吗?”(11)以德国古典哲学为工具,马克思猛烈抨击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劳苦大众的专制,在正义问题上的思考体现了鲜明的理性主义精神,揭示了正义范畴的根基和目的始终聚焦于人的哲学真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