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礼仪统一的中国法哲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李志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宋希仁(1936- ),男,吉林临江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李志强(1977- ),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基本原理研究。

原文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内容提要:

将伦理、道德、礼仪统一建构为中国法哲学的探索,应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审视并传承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文化,借鉴国外(东西方)伦理思想有价值的理论成果,特别是要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有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因为恩格斯说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他的伦理学即关于伦理的学说”;同时,要结合国内几十年来伦理思想研究和道德建设经验研究的成果。从而为探索如何实现伦理法、道德法及其外显的礼仪法的综合统一,为构建中国现代法哲学体系尽一份我们的力量,促进学科理论更好地深入讨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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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11-0004-08

       本文是对伦理、道德、礼仪(义)统一建构中国法哲学的探索。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他的伦理学即关于伦理的学说,受此启发本文将根据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解,对中国传统文化所通用的伦理法、道德法、礼仪法进行综合并统一揭示其内在逻辑,尝试阐述当代中国法哲学的新思路。

       一、关于伦理概念的理解

       伦理是什么?要搞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了解中国古代的《易经·系辞》所讲的“天、地、人三才”。古人作易,“顺性命之理”,亦蕴含“立天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易经·序卦》还说:“有天地然后万物生,有万物然后有男女,然后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子子孙孙……然后有君臣上下。”如果撇开八卦和原始宗教迷信的宣传,这就是在寻找伦理的源头。

       另一方面,要记住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论断:“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2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曾提出“两种生产论”,即“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532。马克思恩格斯用“类行为”这个名词,说明人类发展的连续性过程。这个类行为就是指婚姻和家庭发展演变各种形式的连续延伸,这种发展变化对人类的发展具有无限重大意义。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是“人伦”之始,古人称之为“内伦”。内伦的要求是敬且和。当然,年龄、民族、地区、阶层会有各种差别,但都应考虑年龄相当,这是自然法的规定,而且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3]201,黑格尔的这个说法对男女婚姻作了比较精准的规定,也是与中国传统伦理的理解相一致的。所以我们采用了这个定义。男女结婚生子,子子孙孙,承继下去就有父亲、母亲、爷爷、奶奶……续之有祖祖辈辈,再往上说有老祖宗,老老祖宗……追到终极就是先祖。这样说还只是一个家或一族的谱系,再加上其他谱系,其伦理关系自然极度增大。先祖是何许人?无以知名,便奉之为祖神,并被逐渐宗教化(有的民族至今信奉的还是祖神),这都说明人伦从初始到历史的延续,是一个无限延伸扩展的过程。

       前面所说的“人伦”,就是指家庭成员和家族成员之间延续出的血缘、辈分、亲疏以及等次的关系和秩序,也称之谓“人伦之理”。有关系就有相互之间的自然之理,所谓“伦类以为理”,这里的“类”就是自先祖属下的种类和漫长复杂的宗族谱系。《大戴礼记》有“先祖者类之本也”,其中就已显现出两者的内在联系。不过前者趋向于外在,后者趋向于内在。有了人之伦,就有了人伦之理;有了人伦之理,就有了“道”。“道”讲的是外在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它是客观的①。古语说,“得道之谓德”,讲的正是主体对道的认知而智慧生于内在的心得并遵从践行,也是主体内在的得道而成之品德、德操和人格。从人伦关系存在的源头上说,这就有了亲亲、尊尊等关系。进言之,伦类以为理,就有了亲的伦理、尊的伦理、恩的伦理,就有了忠与孝、敬与和、诚与信、友与悌等伦理关系。因为伦理、道德两个概念都比较宽泛,难以体现为具体可见的行为方式和内心感情,于是又演化出比较具体可行的行为方式,即礼仪及礼义。这是人伦大化的规律。也是道由虚而实、由隐而显、由体而用、由变而常,由德而成礼义的过程。有了人和人之间相互的关系要求以及相应的自觉约束,就产生了彼此“应该如何”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和行为习惯的日常规定,如《大戴礼记》所说,躬行德礼而内得于心,故“垂为法象”。于是有了中国传统的伦理法、道德法、礼仪法,以及综合概括出来的仁、义、礼、智、信诸范畴。

       那么人伦关系和秩序的实存状况又是如何的呢?这是理解伦理客观性的人类社会学基础。唐代有《通典》这样记载:“昔黄帝经土设井,以塞争端,井开四道,宅分八家。”于是就形成了如下的群居生活景象:一不泄地气,二不废一家,三同风俗,四齐巧拙,五通财货,六同出入,七相更守,八可借贷,九病相扶,十通婚嫁,也就是呈现出“生产均,相处亲”的生活状态。“倫”()字是个象形字——左边是一个人形字,手扶工具弓腰站立,像是在刨地;右侧上半是个立着的三角形,象征一座房屋;底边下有一条竖线,象征房前有条路;路的两边各有一口井,井的周围开出四条道路,分住四家,两口井就是八家。作为一个象形字,它重在形似,其实存是抽象的,但字中却深藏着人伦生动的交往活动和民风习俗[4]。上述情形当然是唐代《通典》所记载的脱离原始氏族时已转向文明时代的初民村落情况,大致是刚进入文明时代,人伦秩序的群居形态,其中包含尚未分明的伦理、道德以及外显的礼仪习俗。道家的《化书》作过这样的思辨概括:“道不可见,可见者化而已;化亦不可见,可见者形而已。”它描述出一个逻辑链条:道—化—形。解开来说,世界变化的规律我们看不见,可感到的是春夏秋冬;但是四季转变之源也看不见,我们能感得到的只是四季变化的现象,春到了,花开了,冬来了,下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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