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Airbnb税后利润与EBITDA调节表 单位:千美元
年份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营业收入 | 191041 | 1655576 | 2561721 | 3651985 | 4805239 | 税后利润 | (135446) | (147350) | (70046) | (16860) | (674339) | 调整事项: | | | | | | 所得税 | 4648 | 11003 | 10947 | 63893 | 262636 | 其他费用(收入) | 3160 | 2630 | (6564) | 12361 | (13906) | 利息费用 | 7902 | 12254 | 16403 | 26143 | 9968 | 利息收入 | (3961) | (11530) | (32012) | (66793) | (85902) | 折旧与摊销 | 11481 | 23404 | 79342 | 82401 | 114162 | 股票期权费用 | 22791 | 33874 | 38357 | 53893 | 97547 | 住宿税准备净变动 | (4553) | 23038 | 23682 | 15587 | 36574 | 调整后的EBITDA | (93978) | (52677) | 60019 | 170625 | (253260) 另一方面,Airbnb也承认,将调整后的EBITDA作为经营业绩指标存在一些不足:①该指标不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其他收入和其他费用(如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投资损益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能反映Airbnb当年业绩的全貌;②该指标将一些重复发生的非现金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剔除,折旧和摊销虽然是非现金费用,但与之相关的资产需要在将来更新,该指标未能反映更新这些资产或追加资本性支出所需要的全部现金需求;③该指标剔除了股票期权费用,而股票期权是Airbnb既定的薪酬激励政策,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继续发生;④该指标未反映住宿税准备的变动情况,Airbnb很可能会与房东一起承担代收代付住宿税的责任;⑤该指标未反映重组费用(2015-2019年未发生此类费用,2020年1~3季度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发生了13.69亿美元的重组费用),即Airbnb因关闭部分业务或分支机构不得不提前终止员工雇佣协议、资产租赁协议、已签订合同而承担的赔付责任。 正因为上述缺陷,Airbnb的管理层在招股说明书中提醒投资者不能仅仅将调整后的EBITDA作为评价Airbnb经营业绩的基础,而应当将其与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结合使用。 必须指出的是,将税后利润调整为EBITDA缺乏规范的做法,不同企业在披露这一业绩指标时由于调整项目不尽相同、调整方法各异,企业之间的EBITDA缺乏可比性。为此,不少投资者呼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此加以规范。IASB从善如流,其在2019年12月发布的《一般呈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主张对EBITDA等管理业绩指标的计算和披露提出规范性要求,此举无疑将大幅提升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的横向和纵向可比性。 3.税后利润与现金流量,何者更能反映经营业绩?除了调整后的EBITDA,Airbnb还将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作为另一个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见表2。 表2 Airbnb自由现金流量调节表 单位:千美元 年份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营业收入 | 191041 | 1655576 | 2561721 | 3651985 | 4805239 | 税后利润 | (135446) | (147350) | (70046) | (16860) | (674339) |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 (73422) | 115024 | 251225 | 595557 | 222727 | 减:购置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 | (50138) | (93894) | (100204) | (90624) | (125452) | 自由现金流量 | (123560) | 21130 | 151021 | 504933 | 97275 从表2可以看出,Airbnb的税后利润与自由现金流量存在较大的反差。尽管过去五年Airbnb的税后利润均为负数,但自2016年以来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均为正数。值得说明的是,Airbnb代房东和住客持有的现金(主要是订金和押金,2019年末的余额为31.45亿美元)和应付房东和住客的款项(2019年末的余额为31.45亿美元)并不影响其现金流量,因为这两个项目同时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而自由现金流量是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基础上扣除购置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得出的。 Airbnb的管理层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攸关方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而自由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反映Airbnb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和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的能力,而且能够反映Airbnb的财务弹性(Financial Flexibility),即在逆境中保持生存发展或在顺境中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 虽然Airbnb的管理层没有说明在反映经营业绩方面税后利润与现金流量孰优孰劣,但用了不少篇幅披露上述两个重要的现金流量指标,其用意不说自明。笔者认为,某一年度税后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不足以说明何者更能反映经营业绩,但如果这两个指标连续五年或十年背道而驰,或存在巨大反差,就足以说明税后利润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可能是反映经营业绩更好的替代指标。 企业即使长期亏损,但只要现金流量不干涸,也可以继续生存。反之,企业即使持续报告利润,但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就将难以为继。新经济企业尤其如此,京东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10~2019年,除了2019年实现119亿元税后利润,其余九年京东都是亏损的,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2010和2011年入不敷出外,其余八年都是入大于出的。过去十年,京东的税后利润为-122亿元,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却高达1156亿元。可以说,京东1300多亿美元的股票市值是由现金流量而不是税后利润支撑的。由此可见,在长跨度的时期内(如10年)现金流量大幅、连续超过税后利润,极有可能表明现金流量比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 三、Airbnb的延伸问题思考 作为共享住宿的头部企业,Airbnb所面临的经营业绩计量难题在共享经济领域里颇具代表性。以下基于对Airbnb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延伸思考的其他会计问题,对于其他共享经济企业也具有启示意义。思考探索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共享经济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使财务报告更好地发挥决策有用、受托责任评价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功能。 1.共享经济是否需要新型的财务报表?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前者以法律主体作为编制基础,后者以控制主体作为编制基础。类似Airbnb这样的共享经济企业,除了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编制能够反映整个利益集团可获取财务资源和所取得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简称“利益攸关方报表”)? 利益攸关方报表,是指由共享经济生态圈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平台企业编制的涵盖其本身及其所服务企业(如Airbnb和提供房源的房东,但不包括住客)的汇总报表。利益攸关方利润表和利益攸关方现金流量表可视为介于微观报表与宏观报表之间的中观报表,旨在反映共享经济生态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全貌。利益攸关方资产负债表旨在反映共享经济生态圈所能获取的财务资源和所承担的相关债务,目的是反映共享经济生态圈的服务潜力。 当然,利益攸关方报表只能作为辅助性报表,不宜也不可能作为主要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不同,利益攸关方报表不是基于控制纽带而是基于业务纽带编制的,其理论依据、信息需求、决策有用性、编制方法和呈报方式等尚需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编制和提供利益攸关方报表,契合共享经济企业的商业模式,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整个共享经济链条的价值创造以及平台企业为之做出的贡献,评估共享经济参与方对平台企业的依存度以及平台企业的市场韧性和经济活力。 2.共享经济是否需要拓展资产的定义?符合报表要素定义是会计确认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所有报表要素中,资产要素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因为负债可以视为负资产,净资产等于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收益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费用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可见,资产的定义对于会计确认至关重要。 旧经济时代对报表要素特别是资产的定义,到了新经济时代是否合理,需要重新审视。共享经济不以拥有(Own)或控制(Control)资源为目的,资源的可接触(Accessible)、可获取(Available)和可使用(Utilizable)才是关键所在。Uber和滴滴既不拥有也不控制网约车和驾驶员,但可随时通过接触、获取和使用这些资源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为股东创造价值。Airbnb在没有一间客房、一个服务员的情况下,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酒店服务企业,靠的就是其资源整合能力。美团、饿了么在没有拥有或控制任何餐厅和服务员的情况下,发展成年营业额超过万亿元的餐饮外卖巨擘,同样说明了整合资源和分享资源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拥有或控制资源。 以资源整合和资源分享为特征的共享经济,对旧经济时代提出的资产要素定义造成了一定的冲击。IASB在2018年修订《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时对资产定义作了重大修改:资产是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指有潜力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从资产的最新定义可以看出,权利、控制和经济资源是资产定义的三大关键要素。新的资产定义不像过去那样强调经济利益的确定性,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将经济利益不确定的权利确认为资产,这无疑是一大进步。美中不足的是,新的资产定义依然保留了“控制”,这无疑限制了新经济企业特别是共享经济企业对资产的确认。 世界智慧资本/智慧资产行动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Capital/Asset Initiative,WICI)指出,智慧资本等无形资源之所以没有在会计上得到确认,与准则制定机构在定义资产时过分强调“拥有”或“控制”有关,并建议将这两个术语改为“可获取”或“可使用”。WICI的看法不无道理,共享经济企业主要是通过可获取或可使用的有形和无形资源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对资源的拥有或控制已经不再是资产的核心要义。鉴于此,笔者认为IASB最新资产定义中的“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如果改为“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经济资源”,就更加符合新经济企业整合资源的实际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经济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报表要素的定义必须与时俱进,契合企业使用和整合资源方式的发展趋势。 3.共享经济是否需要独特的收入确认?从事共享住宿和共享出行、以平台为商业模式的新经济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到底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直存有争议。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其在从事交易时扮演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Principal)还是代理人(Agent)。转让前能够控制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转让前不能控制商品的,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④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如Airbnb和Uber均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看似无可争议,但监管因素导致问题复杂化。对共享住宿和共享出行的严格监管,迫使平台企业承担许多额外的责任,模糊了平台企业所扮演的角色,致使平台企业不再扮演纯粹的代理人角色。譬如:通过Airbnb预订客房的住客,如果无法顺利入住或出现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通常不是房东,而是Airbnb;同样地,通过Uber或滴滴平台获取出行服务的乘客,因故无法顺利出行,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通常也不是司机,而是平台。此外,共享住宿和共享出行的价格决定权通常也掌握在平台手中。另外,平台企业往往还负责账款结算,信用风险也由其承担,尽管准则不再将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作为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因素,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承担信用风险无疑是主要责任人的重要特征之一。 基于此,共享经济平台企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也并非毫无理论依据。在收入准则未作进一步修改的情况下,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目前只能采用净额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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