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为什么是错误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哲学博士。(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是20世纪2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中发生潜在影响的学术观点和阐释路数。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的主要立论思路和做法,是放大和拔高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辩证法上的差异性,并将恩格斯解读为以自然辩证法为理论前提的直观唯物主义者或自然唯物主义者,但深入思索会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是建立在对恩格斯的深刻误解与严重“矮化”基础上的。实质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具有根本的一致性,恩格斯也没有因为研究自然辩证法而下降到费尔巴哈式的直观唯物主义的水平,同时他也没有用研究自然界的方式来研究人类历史。恩格斯与马克思存在兴趣点上的差异,但将他们对立起来的观点却是站不住脚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字号:

       [DOI]10.15939/j.jujsse.2020.05.zx2

       众所周知,恩格斯不仅与马克思共同撰写了《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共产党宣言》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光辉著作,而且还作为“第二小提琴手”,承担起了对马克思本人的理论作品和思想观点进行整理、阐释和发表的重要工作。然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相继逝世之后,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之后,许多阐释者却相沿成习地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观点作了一种对立化的处理,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由此成为一种有很大影响力的解释思路和解释传统。这种解释思路和解释传统并没有因为近些年来文本研究的逐步深化而瓦解,相反,在今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依然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广泛影响,甚至依然拥有许多狂热的支持者。

       大致说来,作为一种解释思路和解释传统,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是在反思和批判自第二国际至苏联的“正统马克思主义”中确立起来的,其最主要的做法,是无限放大和拔高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辩证法上的差异性,并将恩格斯论定为以自然辩证法为理论前提的直观唯物主义者或自然唯物主义者,从而以此来反衬马克思作为一位重历史、重实践、重人道的哲学家的伟大形象。与具有明显的经济决定论或物质本体论倾向的“正统马克思主义”相比,这种“抑恩扬马”的对立论在理解和阐释马克思上,倒是提出了一些突破教条的、颇有价值的新见解。然而,我们更要看到,这种对立论不管在理解和阐释马克思上提出了多少新见解,它也完全是建立在对恩格斯的严重误读和“矮化”的基础上的。它不仅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真实思想关系遮蔽起来,影响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性理解,而且对人们研究恩格斯的思想也具有负面的引导性。所以,从根基上动摇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的学理基础并肃清其消极影响,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问题上存在根本差异吗?

       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予以重点关注的论题,在每个人的著作中都占有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但留给读者们根深蒂固的一个印象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在辩证法论题上,形成了显而易见的差异。因为恩格斯讲的辩证法是以自然界为载体和实体的自然辩证法,而马克思讲的辩证法是以历史实践为载体和实体的历史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辩证法问题上的这个差异固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是否有理由将他们的思想对立起来,则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这个显而易见的差异,亦即取决于我们是将之判定为一种关乎根本的深层差异,还是一种因为兴趣点不同而产生的表层差异。实质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的持有者们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学术立场,正是由于他们是在前一种意义上来判定这种差异的。然而,这种做法注定是站不住脚的。

       了解马克思的人都知道,他的辩证法思想来自于黑格尔,黑格尔是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桥梁。作为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是在两种意义上来界定和阐释辩证法的:一是存在论意义,二是认识论意义。这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都深刻影响了马克思。

       黑格尔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充分展现在“实体即主体”这个“精神现象学”的最重要论断中。根据这个论断,实体不是既定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经由自我意识所塑造起来的“活”的东西,亦即一种经由自为的生命创造活动所不断生成、不断展开和不断完成的过程性存在。这个过程性存在不是一种均匀的时间延展状态,本质说来,乃是一个以对象化活动为载体和实现方式的否定性存在。实质上,在黑格尔的思想中,这个表征着实体之存在的否定性存在,既是一个存在论的问题,也必然是一个辩证法的问题,因为按他的解释,辩证法的硬核之一,就是那种突破过往和当下,进而指向未来的否定性原则。如果说辩证法由于实体的存在而获得了其内容和内涵,那么这种辩证法就绝不是代表一个外在的无生命的框架,相反其所代表的,是一种具有历史感的生命本身。

       黑格尔认识论意义上的辩证法思想,充分展现在他对旧形而上学以及近代以来所盛行的经验主义的批判中。以黑格尔之见,不管是旧形而上学,还是近代以来在英国的哲学和科学传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经验主义,最终都是以知性的方式来把握世界进而获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真理的。然而,对于世界和真理的知性把握方式,归根结底乃是一种抽象的、尚未展开的、缺乏联系和发展眼光的认知方式,所以由此而得到的所谓真理性结论,往往都只是偶然性的皮相之见,从中所体现出来的普遍性,只能是那种无反思的抽象普遍性。根据黑格尔的规定和指示,哲学的根本任务之一,是认识“真实如此”的东西和现实性。而要达到对世界和历史的透彻把握,进而呈现“真实如此”的东西和现实性,就只有在知性思维的基础上继续动用理性思维。所谓理性思维,也就是在联系和发展中来具体地审视和理解事物的思维方式,其本质规定性,就是辩证法。对于辩证法在认识论上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有一个直截了当的说明:“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1]177。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虽有存在论和认识论这两种意义,但这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又不是彼此隔阂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思维与存在、认识与实践,即认识论与存在论,在黑格尔那里是统一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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