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协同管理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营周,平顶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河南 平顶山 467000;刘军英,平顶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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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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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5日和7月20日,全国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且分别完成挂牌。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由社保经办部门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2019年3月1日,金税三期系统实现了并库,这为降低企业税费遵从风险提供了新的契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不同税费信息的关联比对,即加强税费协同管理来应对企业长期存在的、严重的税费遵从风险问题。新形势下,加强税费协同管理已经成为降低企业税费遵从风险、提高税费风控能力、完善新时期可持续税收管理体系和提高税费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但是,税费系统是复杂的开放性系统,各个税费就是其子系统,各子系统间具有非线性相互作用。金税三期并库后,不同的税费子系统如何协同?如何加强不同税费子系统的协同管理并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通过梳理公开的研究文献发现,目前对在金税三期并库背景下以协同管理视角构建税费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研究基本没有。税费协同管理遵从风险预警指标设置是税费协同管理遵从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更是识别和应对遵从风险的前置条件和核心内容。因此,构建税费协同管理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现阶段税务机关征收的收入种类多达50余项,其中税收收入有16项、社保费收入有8项、非税收入(不含社保费)有24项、其他收入有2项。国税、地税合并后,由于金税三期系统相关数据库还没有建立或者不甚完善,实现对所有行业所涉不同税(费)种数据的提取和比对并不现实,只能选定一些重点税源行业所涉的主要税(费)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保费等进行协同管理,以便发现税费遵从风险。基于此,本文选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为研究对象,根据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依托金税三期数据管理系统,构建了协同管理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在金税三期并库、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和个人所得税重大改革实施后,该指标体系有助于税务机关开展相应的税费征管、评估和稽查工作等,能够对全国的税费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实践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是所有公司制企业都涉及的税与费,三者以工资薪金为纽带,且两两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见下图)。

      

      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费关系图

      (一)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的关系

      1.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工资薪金与社保费。社保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或者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由此可知,企业承担的社保费与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或者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密切相关;企业职工个人承担的基本社保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密切相关;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之分,限外的工资数额不能作为缴费的基数。具体社保费缴费基数及费率情况统计见表1。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两两之间的关系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其前提是已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否则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及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重要原则和条件。

      2.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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