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业务差额征税下出租方的增值税核算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旺清,韶关学院商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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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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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额征税是针对我国“营改增”过渡时期的特殊政策安排,它是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而所采取的一种税收“平移”措施。为了顺利推进“营改增”工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转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遂决定对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租回等业务均实行差额征税。截至2019年3月6日,差额征税项目累计已达到27项。自“营改增”试点以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但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而且差额征税的内容也是晦涩难懂,至于其实务操作更是颇为复杂,令众多相关企业财务人员茫然不知所措,尤以金融租赁业为甚。本文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为例,运用典型案例,着力分析金融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差额征税项目的会计核算、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以便为企业更好地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提供经验借鉴。

      一、差额征税原理

      (一)基本内涵

      “营改增”下的差额征税,主要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项目价款后,将最后的不含税余额作为销售额的一种征税办法。实行差额征税这个办法,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活社会投资释放市场潜力,从而真正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出台原因

      上游的销项是下游的进项,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若要保持此通道畅通就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上游的企业和下游的企业,都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倘若在某个中间环节,突然横亘或冒出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紧密连接的链条将宣告中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将加重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大多属小微企业,根本无与大中型企业抗衡的能力,进一步恶化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环境。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国务院授权下,国家相关部门遂对差额征税政策进行了全面扩围,以造福于广大小规模纳税人。

      (三)实施效果

      三年多的实践已反复证明,差额征税政策的扩围,无论是采用一般计税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法,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不仅创造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还可将税制改革和管理进一步引向纵深。在一般计税法下,差额征税的做法是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而在简易计税法下,差额征税的结果是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纯粹的进项税额抵扣相比,虽然差额征税的操作手法与其完全不一样,但是两者的抵税效果却不相上下。

      二、案例分析

      (一)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两者的税务处理,详见表1。

      例1:2018年1月1日,大华公司应C公司的要求,购进一条全新生产线并出租给C公司。该生产线估计使用年限为6年,租赁期(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为5年,预计期满无残值。自租赁期开始日起,C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0元。该生产线在201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8000000元,大华公司为签订该租赁合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500000元,此笔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此外,大华公司为购买该生产线向银行借款,每年支付的利息为150000元。大华公司和C公司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需要说明的是,大华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分析:本例中,租赁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租期总共为5年,其已占该生产线可使用年限(6年)的83.33%>75%,符合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2000000×5+0=10000000(元)

      用差值法计算租赁内含利率:2000000×(P/A,r,5)=8000000+500000,可得r=5.68%。

      最低租赁收款额=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对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10000000+0=100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8000000+500000=8500000(元)

      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10000000+500000=105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10500000-8500000=2000000(元)

      在租赁期内,大华公司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如表2所示。

      表1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租赁项目有形动产不动产
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情形等。
差额政策SA①=FPEC②-LI③IBI④-VPT⑤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适用范围GT⑥SST⑦GT(新项目)GT(老项目)、SST
税率(%)173115
发票开具按收取的FPEC全额开具专票或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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