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法及其创新应用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燕廷淼,河南工程学院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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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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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流行的内部审计教材中,在审计方法部分,或有“审阅法”,或有“审核法”,但两者通常不同时出现。从专业角度分析,也许众多编著者都认为,这两者是指一种审计方法,仅一字之差,只是叫法不同。尽管这是非关键概念,但细节方面的不一致现象也不宜长期出现,否则有悖于审计专业的严谨性,更何况作为教材中的一种审计方法的定义,若概念模糊、含义不清,不仅不利于理论共识的形成,而且容易产生实务上的不严谨,同时更不利于理论对实践的正确指引。此外,作为传统的审计方法,人们在应用时往往习以为常,较少进行更深入的思考。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要想使传统审计方法焕发出应有的效能,就必须适时创新其应用方式。重新思考审核法及其应用,是审计实践的现实需要。

      从词语的基本解释看,审核就是审查核定;审阅则是审查核阅。在日常专业实务中,“审核”常在会计、金融等业务流程中使用,其含义具有明显的依据作业准则规范进行审查核对之意;同样,“审阅”常见于方案、报告、请示等上行文的处理流程中使用,其字面意思是审查核阅,通常指管理层或领导层依据岗位职责权限,对公文所进行的审查批阅、核阅审定。

      2005年,成立于中国香港地区的成本协会在其《CCA2101:2008成本管理体系——术语》中,将“审核”定义为“为获得审核证据(2.12.4)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2.10.5),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2.12.3)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2.8.1)的过程(2.5.1)”。

      从审计视角看,审核法就是指为获得审计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查核定的审计方法。

      基于内部审计职能及其专业活动性质,以及中国成本协会对概念定义的严谨性,本文认为,借鉴中国成本协会对“审核”的定义,将内部审计的一种传统的审计方法定名为“审核法”比较适当。如此学界关于“审核法”或“审阅法”的不一致现象也可以就此终止了。

      二、明确条件,弄清范围

      在内部审计业务活动中,审核法属于传统的审计方法,也是一项基本的审计技术,以至于多数人有这样一种感觉:人人都会审核法,审计什么都可以用审核法。其实不然,审核法的应用不仅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人认为,审核法是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很少认真思考“怎么样才能用好审核法”,常常导致审计力量分配不合理、审计业务返工重做,以及变更审计方法等现象的发生。

      (一)适用条件

      所谓适用条件,主要是从审计主体方面讲,即指审计人员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及素质。从实务来看,审计人员要想运用审核法获取高质量的审计证据,必须具有火眼金睛般的辨别能力,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及素质。

      首先,要具备所审事项的基本知识。只有如此,方可鉴别所审事项客体的规范性、标准性。如审计合同必须具备有关合同方面的基本知识,审计记账凭证则必须具备会计方面的基本知识。

      其次,要具备所审事项涉及的经济或业务活动常识(即所审事项客体所承载内容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相关经济或业务活动的规范性、效益性,如物资采购合同所涉及的物资方面的常识(如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市场状况等),记账凭证所涉及的经济或业务活动的基本常识。

      再次,还应当具备所审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经济或业务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应当说,法治经济环境下,这也是审计人员必备的重要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发现所审内容在法律法规层面存在的问题。如物资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合同法,以及合同标的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会计记账凭证所涉及的财会法规,以及会计记账凭证所涉及的经济或业务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

      最后,其他专业知识,即上述之外的专业知识素质,尤其是一些特异审计事项,若有必要,还需要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人员要运用好审核法,应当具备全面了解或把握审计客体的相关知识素质。同时还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意识和立体观察与审视习惯,并形成综合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前述物资采购合同为例,审计人员要审核的内容有:合同本身、合同标的物,以及两者涉及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其他特异事项等。事实上,不同的审计项目,其侧重点各不相同,要面对的书面资料更是纷繁复杂。审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不断增强对不同审计客体的全面把握能力,否则就会漏失审计证据,漏失获取证据的重要线索。

      (二)适用范围

      所谓适用范围,主要是从审计客体(对象)方面讲,即有哪些审计对象之内容适用于审核法。

      一般而言,审核法多用于获取符合审计证据特性的书面证据。从另一角度讲,审计对象是具有一定规范格式要求的书面资料时,更适用于审核法,如协议与合同、公文与纪要、会计资料等。

      三、对照依据,要素归类

      一份书面资料是否存在问题,只有对照其判断依据才能作出判断,而判断的过程就是审查核定的过程。一份书面资料包含着众多需要审查核定的内容,而不同的审查核定内容又有其相应的判断依据。为此,可将书面资料所承载的审查核定内容以要素的形式划分为四类,即形式要素、内容要素、法规要素、其他要素。假如一份书面资料存在问题,肯定是四类要素存在问题(或某类要素存在问题,或几类要素混合存在问题),审核时找准相应的判断依据即可。这种将书面资料所承载内容划分为不同类别要素,并按要素逐类审核的方式,可称作要素方式。要素方式使得审核法在应用时,有了具体的操作路径,目标清晰,方向明确,避免了笼统性要求所带来的“模糊不清、无从入手”的弊病。这样不仅便于审计人员全面把握、堵塞遗漏,而且也有利于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业务内容与性质,调配适当的审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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