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股权在被投资单位破产重整期间会计政策转换的案例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付铁铮,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罗欣,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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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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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集团自2004年起投资SS钾肥,经过一系列资本运作,SS钾肥已更名为SS股份。截至2019年9月30日,ZH集团持有SS股份20.52%的股权,能够对SS股份产生重大影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2019年9月3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SS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ZH集团丧失对SS股份的重大影响,不能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2019年12月31日,SS股份净利润-466.6亿元,归母净利润-458.6亿元。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ZH集团对SS股份在破产重整期间的会计处理展开思考和探讨。

      一、背景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相关情况

      SS股份是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属大型上市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拥有500万吨/年钾肥生产能力,产能位列全球第四位。

      自2005年起,SS股份先后进行了钾肥综合利用项目、海纳PVC一体化项目、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等重大投资,累计投资金额超过500亿元,但这些投资项目长期无法达产,公司经营每况愈下,业绩指标不断下滑。SS股份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ST风险警告,2019年年报披露SS股份净利润-466.6亿元,归母净利润-458.6亿元,SS股份已于2020年4月30日停牌,并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二)历史投资情况

      2004年,SS集团将持有SS钾肥的15 351万股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ZH集团,ZH集团持有SS钾肥20%的股权,ZH集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4.62亿元。

      2006年,SS钾肥股权分置改革后,ZH集团持有SS钾肥18.49%的股权;ZH集团对SS集团现金增资11.26亿元后,ZH集团持有SS集团23.45%的股权。ZH集团对SS钾肥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2007-2008年,在化肥业务剥离上市后,为了兑现同业不竞争的承诺,ZH集团向子公司ZH化肥转让SS钾肥18.49%的股权,转让对价67.39亿元。转让后,ZH化肥持有SS钾肥18.49%的股权;ZH集团仍持有SS集团23.45%的股权。

      2009年,SS集团在A股市场借壳上市,ZH集团持股比例下降至22.74%;ZH集团改制将持有的SS集团股权注入新设立的ZH股份。此时,ZH股份持有SS集团22.74%的股权;ZH化肥持有SS钾肥18.49%的股权。以200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ZH股份所收纳SS集团22.74%的股权,股份价值为136.02亿元(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原值为19.71亿元、评估增值116.31亿元),ZH股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34.07亿元,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1.95亿元。

      2011-2014年,SS钾肥吸收合并SS集团并更名为SS股份(以下简称“两湖合并”),ZH股份和ZH化肥以2.9∶1的比例将SS集团股票置换为SS股份股票,换股后ZH化肥持有SS股份8.93%股权;ZH股份持有SS股份15.01%的股权,在ZH集团合并层面累计确认投资收益24.85亿元。

      2015年,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ZH股份将SS股份15.01%股权转让于ZH化肥,并收到ZH化肥的股权转让款38.9亿元;SS股份非公开增发后,ZH化肥未同步增加投资,持股比例由23.94%降为20.52%,被动稀释后调减长期股权投资6.95亿元。

      2016年,ZH集团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资产情况开展清查。根据监管部门批复,ZH股份对持有SS股份股权确认资产减值准备98.04亿元(核减2009年的评估增值)。

      2017-2018年,根据监管部门批复,ZH化肥将SS股份20.52%的股权转让给ZH集团,转让对价为80.63亿元,内部交易对ZH集团合并报表无影响。为客观公允反映资产价值,ZH集团以2017年12月31日基准日,对所持有的SS股份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与账面投资的差异,确认资产减值损失4.5亿元。

      2019年1-9月,ZH集团按权益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31亿元。截至9月底,ZH集团合并层面对SS股份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57.38亿元。2019年9月30日,SS股份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相关准则和概念解释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公允价值的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明确的公允价值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在计量日,企业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当保持一致,即估计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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