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郝盼盼,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李子俊,通讯作者,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8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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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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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金融工具创新也在不断发展。这些日益发展的金融工具给会计处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在香港上市,以每股17港币的价格发行了21亿股股票,总市值高达4215亿港币,是2018年来香港股市最大的一宗互联网公司IPO。小米集团的上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不仅因为其巨大的市值,还因为其如此高的市值与其财务报表巨额亏损的严重不匹配。小米集团在2018年5月3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在2017年巨额亏损438亿元人民币。其会计师报告中还披露,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的年度净利润为53亿元人民币。两数字的巨大差距不禁让人疑惑,小米集团到底是巨额亏损,还是高额盈利。进一步分析其财务报表,可得知其如此巨大的亏损是由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

      优先股作为一种企业的融资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已经非常常见了。为了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优先股正式进入我国金融体系。但随着小米集团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公司经营情况,因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而不能有效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似乎受到了挑战。

      二、相关研究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研究现状

      Nairetal通过对大量实践考察,发现大部分公司将其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混合证券进行分类处理,即介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也就是按照合同的不同条款,将合同进行分拆,部分划分为权益工具,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杨国俊认为,金融负债首先要满足负债的定义,当企业经营情况较好时,持有方为争取长远收益,不会触发赎回条款,发行方则不能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其转股权也只是一种形式的权益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权益,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能划分为金融负债。那么,到底将该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呢?不同的划分方式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影响重大。黄世忠以小米集团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为例,得出在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公司向持有者支付现金或转移其他资产的现时义务,其转换权在行使时,也仅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无须公司付出任何现金或资产,只需额外发行股份即可。将此情况下的该优先股确认为金融负债,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是不合理的,这种损益无法正确反映企业实际财务状况,而且缺乏经济实质。

      可见,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问题,其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该优先股的性质确认问题,是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性质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应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经济实质作为划分依据,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以合同条款作为划分依据。二是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账务处理问题,其焦点是是否计入损益影响当期利润。

      (二)国内外会计准则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5年发布了IAS32——《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将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是权益工具的具体规定。IAS32中所规定可以划分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必须具有可以以固定数量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特点,“固定”与“以权益工具结算”是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的要点,如果不满足“固定”与“以权益工具结算”这两个要点,则必须划分为金融负债,而不能划分为权益工具。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3年发布了SFAS150—《具有负债和权益双重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是权益工具的原则。SFAS150中对于可划分为权益工具的规定,其强调的要点是无须以自有资产回购以及以固定数量普通股进行结算,只有满足这两点的要求,才可划分为权益工具,否则就必须划分为金融负债。

      我国财政部2014年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指出,企业应该按照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具体条款以及其所真实反映的经济形式,而非其法律形式,来确定金融工具的性质。该规定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必要条件是以“确定数量”的“权益工具”,二者缺一不可。

      将国际两大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FASB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出台的有关金融工具性质划分的准则作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此方面的规定与IASB的规定类似,这是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多参照IASB的有关规定。但分析三种准则有关规定的深层次含义,不难发现对于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的条件,三者都是基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这一条件,区别是FASB具体到了是用自身权益工具中普通股这一方式结算,其本质仍然是权益工具。

      对于金融工具后续计量的重分类,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致使金融工具某些合同条款的发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将其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进行重分类,而FASB和IASB却没有相关重分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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