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是站在主体角度对其发行的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提出的话题,并非指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及确认或者站在持有方角度。发行方在判断其发行的一项金融工具应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时,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以下简称CAS 37)第二章已明确了区分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基本方法,但由于准则专业术语较多,需要准则运用者对整个企业会计准则非常熟悉,具备较高程度的财务素养。会计实务中面对“优先股”“永续债”“次级债”以及企业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等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合同时,财务人员仍有举棋不定甚至茫然不知所措的局促之感。对此,笔者试图搭建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区分依据的理论框架,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探讨。 为了能够对整个会计准则体系进行统筹思考和全面把握,需要厘清以下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主要从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角度进行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之对应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CAS 37中涉及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部分是从金融工具发行方的角度进行规定,与之对应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 32)。同时,应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8)作为理解各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石和假设前提。 一、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必要性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属于企业筹资范畴,是企业组织生产或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资产投入所需资金来源的两大组成部分。虽然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都是主体向其他方(投资者)发行的金融工具,但是它们有不同的特点: 一是对投资人而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承担的风险不同,享有的资本使用权让渡补偿/回报机制也不同。金融负债投资人的主要享有对本金和利息的追偿权,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但通常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以企业资产优先级受偿,对其本金和利息追索权进行优先级保全,但是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和决策权。权益工具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资本回报方式是企业留存收益的分红和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属于劣后级要求权,但是通常有企业经营参与和决策权。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权益工具收益和风险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高于金融负债,亦符合风险与收益的正相关性投资基本规律。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也导致了下面其他方面的区别。 二是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属于不同的会计要素,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性质不同的结构中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金融负债属于负债的一种,自然需要满足上述定义,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负债的相关项目列示,而且其金额变动通过利润表体现。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积累的留存收益等,其变动综合体现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不同级别权益要求权之间的“财富转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被置于资产负债表不同的结构中,旨在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状况,以便股东、债权人及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风险状况及不同层级要求权情况。 表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判断标准
定义/区分标准 | 金融负债 | 权益工具 | |
区分标准 | 标准一 | 是否可以无条件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 | √ | |
例如:本金/利息支付条款: √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中有“不可避免地赎回此金融工具”(需要支付本金)条款; √金融工具发行方被强制支付利息(需要支付利息)。 | 例如: √合同条款严格限制(本金不支付+利息不支付)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等。 √发行普通股 | |
标准二(当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时) | 非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是否满足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数量固定 | □ | √ | |
例如: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时,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转换,所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是根据所履约的合同金额和结算时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出来的,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往往是不确定导致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也不固定。 | 例如: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时,若按自身权益工具的转换价格也是固定的,金融工具要求所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往往也是固定的。 | |
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是否满足固定金额换固定数量 | □ | √ | |
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需要确认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属性,若满足固定换固定,则应初始确认为权益工具,反之为金融负债。例如:√可转债的转股期权;√内嵌转股权的优先股中的转股权;√股票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