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制度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三元,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205)。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是重中之重。意识形态和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意识形态是制度的灵魂,制度则是意识形态的载体和具体呈现。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实质是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因而,意识形态风险本质上是制度安全风险。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必须“运用制度威力”,以制度规范和引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及核心价值观的发展,抵御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当然,根本还在于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并将这一显著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效能,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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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20)12-0037-07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越来越真切,但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也前所未有。在这些风险挑战中,意识形态风险居于核心地位。由于中国道路的世界性开拓,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日趋复杂多变,风险不断增加,其风险防控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运用制度威力”。[1]尽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的合力,但制度逻辑是不可或缺的,甚至具有根本性。意识形态和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意识形态是制度的灵魂,制度则是意识形态的载体和具体呈现。只有以制度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抵御西方意识形态渗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意识形态防控效能,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一、意识形态风险本质上是制度安全风险

       在唯物史观中,意识形态呈现出一种制度维度,形诸为一种“制度化的思想体系”。正因为如此,才凸显出意识形态强烈的“真实性”或“实践性”。一方面,“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体现”。[2]由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主体及其地位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在一定社会中,意识形态的解体意味着统治阶级地位的旁落,“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体时代覆灭”,[3]而意识形态安全则意味着统治阶级地位的巩固。那么,如何保证意识形态安全而不至于解体呢?其重要途径在于意识形态的制度化和制度的意识形态化,即由体现制度的意识形态转化为一种制度,或由体现意识形态的制度转化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以制度的方式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一道构成上层建筑的基本内容。政治上层建筑亦可称之为政治制度。这样,在经济基础之上,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构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政治制度的建立需要意识形态的维护、引领,并体现意识形态的要求,而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又成为一种外在的环境和既定的现实力量,对意识形态具有重大的制约和促进功能。正是基于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列宁、葛兰西到拉克劳、墨菲等人构建了一个“意识形态—制度”的分析框架,尽管在他们各自的理论中呈现出不同的图景,但在总体上把握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精神,构成了理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一个独特视角。

       意识形态和制度的互动与统一,决定了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制度安全的重要意义。历史证明,意识形态的兴衰直接影响着政权的更迭。在这里,政权即是一种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构成了政权的核心支撑,而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具体化、制度化,内蕴着统治阶级的核心价值观。事实上,一个政权的瓦解,总是从思想、信念以及价值观的坍塌开始的。由于政权都是由一定的制度组成的,是一种政治制度体系,制度安全决定着政权安全,或者说,政治安全归根到底是一种政治制度安全,而“意识形态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4]因而,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论述中,意识形态安全是基础、是核心,起着统率作用。

       国家安全以政治安全为核心,而政治安全以制度的合法性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整合力、感召力、凝聚力为坚实根基。尽管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安全的国内因素不仅基于武力与控制,还需要合法性和社会凝聚力”。[5]甚至可以认为,国家安全的国内因素主要的不是诉诸武力,而是合法性和社会凝聚力。在李普塞特看来,“合法性意味着政体具备提出并维持一种信念——现有的政治制度是最适合所在社会的制度——的能力”。[6]显然,“信念”是由意识形态及其核心价值观提供的。制度的社会凝聚力以制度的合法性为基础,而制度的合法性又以人们对制度的认同为前提。中国制度是适合中国发展的制度,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其合法性无可辩驳。尽管如此,认同的建构仍然是制度合法性和凝聚力的充分必要条件。认同是合法性的根基和表现,制度的合法性和凝聚力在于认同的建构以及如何被建构。通过意识形态来建构制度认同是不可或缺的路径。西方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通过强制方式强迫别人接受所谓“普世价值”来实现的,这种方式是“不合乎人性的”,因而是不可持续的。中国制度的合法性不仅需要实践的证明,也需要意识形态的阐释和维护,“讲好中国故事”的根本目的就是展陈中国制度的合法性。因此,一种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特别是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由此可见,意识形态风险实质上是制度安全风险。在国内,由于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深入演进,各种社会思潮竞相登台、多元价值观念相互博弈、“物化意识”日益呈现,造成了人们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混乱、理想模糊、信念丢失,甚至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西方意识形态渗透所引起的。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政治制度。因而,意识形态渗透是美国国家战略的核心内容,被美国政府及其政客称之为“颜色革命”、“和平演变”,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改旗易帜”是其最大的成果。冷战结束后,其矛头直指社会主义中国,直指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因而被称之为“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我国发展壮大视为对西方价值观和制度模式的威胁,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7]因而,意识形态的渗透与反渗透仍然是主义之争、价值观之争,亦是制度之争,归根结底当然是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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