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应得视角的再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颜景高,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亚里士多德开启了分配正义研究的理论范式,他将“政治德性”置放于应得考量的核心位置,进而建构了影响深远的分配正义原则。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经济要素已经替代政治等级成为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轴,由此形成了资本主导下多要素参与分配的格局。鉴于私有制社会资本要素权力的日益扩张,西方学者大多主张向弱势群体倾斜公共物品的再分配政策,以期实现人人“真正平等”的分配正义设想。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推进按劳分配原则与按要素分配体制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开启共富共享的社会发展道路,进而切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理想。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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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阐释的分配正义原则引发了广泛的思想回应,他的平等倾向更是引起了西方平等主义思潮的复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分配正义理论的建构。实际上,无论是依据要素分配原则,还是平等分配原则,或者按需分配原则,都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应得分配理论。本文拟从应得分配的视角,重新考量分配正义原则的演进及其实践样态,以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正义话语。

      一、应得分配的理论建构

      一般地讲,关于分配正义研究的理论范式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奠定的,依据他的基本观点,分配关涉两个紧密相关的因素,即物品以及应该获得物品的人,这集中表征为社会物品分配的基本观念,特别是关于“两种平等”的概念认定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①所谓“其数相等”,就是指物品数量分配上的平均,而“比值相等”则是指物品数量上差异,具体而言,在涉及财富分配的“物品”与“主体”中,相等的人要共享相同的份额。而不相等的人要分有不同的份额。进而言之,亚里士多德所认定的平等应该在“对等”的意义上来理解,也就是说,一个公民所应得的份额,要依据普遍性价值来衡量,贡献大则所得多、贡献小则所得少,即:“根据各取所值的原则,这是很明显的,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②。由此可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决不能停留在“平等”的层面上来把握,唯有在“对等”的维度上才能够准确澄清,正是在此意义上,亚氏最早确定了分配正义研究的基本内涵和话语体系,进而开启了影响至今的应得分配理论。

      如此一来,古希腊城邦的公共政治权利也应该被对等分配,或者说要依据应得原则才是符合正义的。对于古希腊共同体而言,政治德性是一个城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因而往往成为衡量城邦居民贡献大小的普遍性价值,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定:“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最多,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较有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③。在古希腊早期阶段,德性往往被泛泛地界定为事物的特长、用处和功能,经过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阐释,它慢慢脱离了“自然特性”的藩篱,演变为人所特有的理性功能,也就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品德。亚里士多德指出:“德性是那些有某种用途或效用的事物最好的排列、品质和能力。”④可实际上,政治德性成为亚里士多德时代衡量分配的普遍性价值,尤其是城邦公共政治权利的分配,要依据“政治德性”对等分配,真正彰显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正如弗莱施哈克尔所指认:“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分配正义’所呼吁的根据功过让有功的人得到报偿,主要是指政治地位的分配,而与财产权根本没有任何关联”⑤。

      古希腊时代考量利益分配的普遍性价值,或者说彰显分配正义的依据,主要是从人的德性维度,特别是从个人的政治地位来衡量的,因为“在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含义上,‘分配正义’指的是确保应该得到回报的人按他们的美德得到利益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政治地位”⑥。遵循古希腊的理性认知传统,人的政治地位高低与个人的天赋能力息息相关,但究其根本,源自他们的身体、心理、理智以及能力的差异。对于古希腊社会而言,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政治已经融入了城邦成员的日常生活,政治阶层关涉社会成员的从属关系,政治地位逐渐成为一个人德性的外在表征,进而成为衡量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基本因素。吊诡的是,日益僵化的血缘、门第、等级,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分化和阶层的固化,进而抹杀了不同阶层之间流动的空间和可能,最终导致依据政治地位分配的“应得原则”消弭于政治等级和特权的倾轧之中。更为紧要的是,古希腊时代广大的城邦底层人群被排除在合法公民的范围之外,奴隶们根本就没有参与城邦分配的权利。实际上,在古希腊时代的阶层构成中,物品主要是为上层贵族们所享有,下层奴隶们根本就不具备分配的社会资质或者说政治德性,因而无法过上物质丰足的经济生活。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人人都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物品,这不是社会慈善的表现,而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正是在此意义上,弗莱施哈克尔认为分配正义的古今内涵差别巨大,这集中地体现在:其一,古代人普遍认为,大多数的穷人是一个懒惰的群体,必须世世代代贫穷下去,进而言之,穷人不能享受富足安逸的生活,他们就应该过穷苦的日子;而对于现代人而言,每一个人(包括穷人)都应该获得相应的社会物品,这种对待穷人态度的观念转变,始于18世纪的西方社会。其二,对于古代人而言,救济穷人是社会慈善的行为,不关涉社会正义的诉求,或者说,消除贫困的救济行为不属于社会正义的范畴,而只是个人的仁慈和美德的彰显。但18世纪以来,人们普遍认可“人人都应该过上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从而导致救济穷人不再是慈善的恩惠,而成为国家的义务。概而言之,现代意蕴上的分配正义没有局限于依据“政治德性”分配的古老传统,而是基于社会底层群众的生活需要,为普通百姓过上体面生活提供应得分配的价值根基。

      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观有着特殊年代的历史背景和更为深刻的经济根源。17世纪至19世纪的新技术革命日新月异,社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日益提高,资本主义进入快速发展的工业时代,大量的底层群众转变为企业所雇佣的产业工人,劳动者报酬的合理界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弗莱施哈克尔指出:“现代含义的一个方面是,考虑到劳动者的艰辛劳动或者他们的劳动对公共利益的贡献,他们的报酬明显不足。这个主张背后有个假设,即劳动就是美德,或许是唯一与经济报酬相关的美德。但亚里士多德恰恰没有把劳动看做什么特别了不起的美德。”⑦从初次分配层面上讲,分配正义的现代内涵就是把政治阶层意义上的社会大众转变为经济层面上的产业工人,进而从劳动要素产生经济价值的维度界定劳动者自身的贡献,从而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物品分配的合法权利;从国家再分配的层面说,分配正义的现代内涵就是把慈善意义上的“救济穷人”转变为国家义务,进而将没有进入劳动市场的年轻人、无法进入劳动市场的残疾人以及结构性失业者纳入社会保障的法定对象。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并没有更改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而是将古代的“依据政治地位分配”转变为现代的“依据经济贡献分配”。拉姆塞说:“我们必须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到初次分配上,严格说来,只有它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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