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马克思在其唯物史观的形成过程中,既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普遍的利己主义,也批判了麦克斯·施蒂纳(Max Stirner)的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在马克思的分析批判中,这两种利己主义都是妨碍德国真正进入世界历史的意识形态,且都有德国社会文化的现实基础,因而必须受到坚决的揭露与阻击。中国当代国内学界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针对马克思对施蒂纳利己主义的批判以及马克思对利己主义的整体批判①,对马克思有关费尔巴哈利己主义的批判研究不够,甚至想当然地认为提出了“类”的概念的费尔巴哈一定反对利己主义。其实,如果不批判费尔巴哈的普遍的利己主义,就难以真正进入马克思有关施蒂纳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的批判语境,因而,理解马克思对施蒂纳利己主义的批判,有必要引入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利己主义的批判。与此同时,如果不破除施蒂纳的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不仅难以遏止古典自由主义,而且难以真正成就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事实上,正是通过同时批判施蒂纳与费尔巴哈两种不同形式的利己主义,马克思扫清了通往唯物史观及其共产主义学说的思想障碍。 一、费尔巴哈“普遍的利己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批判史上,施蒂纳的利己主义引人注目。但值得注意的是,施蒂纳在展开利己主义时,所针对的就包括费尔巴哈的普遍的利己主义,因此费尔巴哈的利己主义给出了施蒂纳利己主义的逻辑前提。所以,在分析马克思对利己主义的批判时,很有必要将费尔巴哈有关利己主义的论述纳入研究视域。从费尔巴哈的著作中可以发现,其承认利己主义普遍存在,并以此为基础阐明道德要求,使利己主义符合人类的整体发展。 费尔巴哈以人本主义展开宗教批判,确立了以爱为核心的伦理学说,并以此为基础对利己主义展开讨论。他认为利己主义来自人的本性,但仅仅为了实现个体的利己主义而损害他人利益,便违反了人类之爱。为了实现“爱的宗教”,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重新进行限定,实行一种普遍的利己主义。费尔巴哈认为,以往宗教都以一种隐蔽的形式践行利己主义原则,但这种利己主义是伪善的,是以否定人自身的方式满足外在原则的。而以“类”本质与“爱”为基础的普遍的利己主义符合人性。利己主义普遍存在,人的本质(对生命的爱)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这一特性。这种利己主义可以揭露宗教的虚伪性,有利于实现人的“类”本质,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存在。 费尔巴哈认为利己主义是具体道德形成的基础,爱的原则是推动道德前行的动力。施蒂纳则指出,“在消灭了信仰之后,费尔巴哈以为驶入了意想的爱的安全港湾。‘最高和首要的法则必须是人对人的爱。’”②费尔巴哈虽抛弃宗教虚伪的道德,转向一种更实际的道德要求,即普遍的利己主义,但仍陷于“类”本质的道德说教。对费尔巴哈而言,利己与利他可以在“爱的原则”中得到和解,“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辨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③。在爱的集体中,各种不同利益阶级的人都可以统一起来。普遍的利己主义的产生也是因为“人对自己的爱,即对人性本质的爱”④。费尔巴哈希望用爱组织协调众人,用普遍的利己主义实现具体道德。 “即使我的利己主义允许我去偷窃,然而,别人的利己主义却不允许”⑤,因此要对个体行为进行限制,使每个人都有实现利己主义的可能性。利他的同时是在利己,施蒂纳认为这不过是对“类”本质的迷信。费尔巴哈的道德观亦是建立在普遍的利己主义基础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是道德实现的原则,利己主义是道德实现的动力,没有一种孤立的或者“与他人幸福无关的道德”。费尔巴哈在自然意义上考察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人的需要,将道德的存在基础局限在“我”与“你”的利己主义本性之上,不涉及任何历史与阶级因素,完全依靠良心(人类之爱)规训个体。正是这种普泛的类及其道德感,使得当时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用普遍的联系取代阶级差别,用抽象的人来取代现实的人,用一般的人类社会取代现实的市民社会。这一思潮进一步引起马克思的注意,成为日后批判的重点:“在发表我的正面阐述以前,先发表一部反对德国哲学和那一时期产生的德国社会主义的论战性著作,是很重要的。”⑥麦克莱伦认为,“马克思不断攻击真正的社会主义中似乎以道德和‘爱’为基础的任何东西,很可能也是由于施蒂纳对所有这类概念做过无情的批判”⑦。另外,如果不理解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利己主义的批判,也难以真正把握马克思对施蒂纳利己主义批判的实质。 借由普遍的利己主义,费尔巴哈反对当时盛行的“二元论的利己主义”:“这利己主义,为自己发明出天堂,为别人却发明出地狱,为自己发明出唯物主义,为别人却发明出唯心主义,为自己发明出自由,为别人却发明出奴役……一般地,对自己一切都宽宏大量,无边无际地维护自己的‘我’。却要求别人不要有他们的‘我’。”⑧费尔巴哈认为,这种利己主义完全是恶的存在,必须加以限制,其所针对的正是施蒂纳的个人利己主义。真正的利己主义并非施蒂纳的“唯一者”“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其“所包含的种和类,总括了属人的本质之一切种和类”,不应仅体现个别性,“因为,不仅有单数的或个别的利己主义,而且又有社会的利己主义,有家族的利己主义,有集团利己主义,有区域利己主义”⑨。仅强调个人的利己主义将造成人际关系的恶化,而普遍的利己主义则使人们之间相互制约,有利于提升个体行为间的包容度,减少冲突。但道德的形成绝不仅限于人的生存需要,社会关系与阶级关系完全在费尔巴哈的视野之外。普遍利己主义承认对他人的义务,并且“只有把对自己的义务认为是对他人的直接义务,只有承认我对于自己有义务只因为我对他人(对我的家庭、对我的乡村、对我的民族、对我的祖国)有义务时,对自己的义务才具有道德的意义和价值”⑩。受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响,费尔巴哈将他人获得幸福的权利视为“我”的一种义务,反对只追求单个人的利益。费尔巴哈同样主张,为了他人利益可以自我牺牲,为了整体利益可以牺牲部分利益,因此普遍的利己主义高于个体的利己主义。强调整体利益的优越性并不是对自身的否定,而应当看作自我价值的更大体现。就此而论,施蒂纳认为这种为了人类整体事业而牺牲个体利益的“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仍是对某种外在原则的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