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英格兰议会政治中的大宪章与王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明杰,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13世纪末至15世纪初,议会曾反复确认大宪章达49次,这是英格兰政治史上极为突出的现象,但现有研究对于该现象发生根源的认识尚不充分。事实上,这类活动的频繁开展离不开君主的支持,而君主此举并非随意为之,乃是出于当时政治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13世纪中叶以来议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君主面临如何通过议会实现集权的新命题。因为议会在财政税收等国家关键性事务上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君主需要同议会进行合作与博弈,而大宪章是其中的重要媒介。到15世纪,随着议会政治的异化,大宪章的作用逐渐走向衰落。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形成与演变显示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王权的妥协式集权特点。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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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世纪末至15世纪初,议会曾反复确认大宪章多达49次,这是英格兰政治史上极为突出的现象。①学界对此已多有关注研究,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大宪章体现了“王在法下”的宪政原则,议会反复确认说明该原则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贯彻实践。早在17世纪初,著名学者爱德华·柯克就指出“总共有32次议会法令确认、确立并勒令实施”大宪章,因此该文件在中世纪便是国家法律,乃“法中之法”。②辉格宪政史学派奠基人威廉·斯塔布斯更是鼓吹大宪章的历史意义,甚至直言“整个英格兰宪政史不过是大宪章的一部评注”。他虽然并未明确指出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政治作用,但特别强调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应议会请求发布的《宪章确认书》之意义,君主由此向人民做出巨大妥协,客观上“对于国民维护自身的宪政权利起到了教导作用”。③

       辉格学说曾在西方学界长期占据主流,产生了巨大影响。20世纪以后,该学说逐渐因为将历史过分简单化而招致批评,④但其对中世纪大宪章的解释路径仍为大多数英美学者所继承,甚至得到进一步发挥。例如美国著名宪政史学者C.H.麦克文指出,大宪章得到议会反复确认,意味着该文件已成为国家普通法的一部分,而且“在任何实际意义上说都是基本法”。⑤费丝·汤普森则认为多达44次的确认活动体现了议会“不断警醒君主‘王在法下’之道德胜利”。⑥W.H.邓纳姆更进一步强调,这类议会确认活动的频繁出现说明“大宪章的‘内容与宗旨’在1300-1600年之间三个多世纪里享有无限且囊括一切的权威,充当了当时的宪法”。⑦时至21世纪,学者拉尔夫·特纳依然延续这一思路,指出“在13、14世纪,大宪章成为不满的臣民联合反对国王的旗帜,要求确认该宪章成为他们实施的政治改革方案的基础性内容。因为这种不满,大宪章到15世纪初便得到超过四十余次确认,证明该宪章成为(王国)土地上的基本法”。⑧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不能高估或神化大宪章在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认为该文件在当时并非国家的“基本法”或“最高法”。著名学者约翰·贝克指出,这类议会确认活动虽然意味着大宪章成为“王国法律”,但中世纪的英格兰并不存在所谓的宪政体制,因而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作用是有限的。事实上,不少君主在确认大宪章的同时,又时常违背。⑨甚至有一种说法认为,“正是因为它(大宪章)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故而“反复确认才有必要”。⑩这里要特别提及我国学者孟广林的观点,他认为大宪章作为文本化的“王国法律”,虽然在厘清封建特权阶层与王权之间权力边界、规范封建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未有效地限制王权,而且在其诞生之后的三个多世纪里还“经历了屡起屡仆的‘命运沉浮’”。他特别指出,大宪章能否限制王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王与贵族之间政治势力的实际对比”,二是“国王是否考虑培固其政治基础而做出某种让步”。(11)总体来说,这种观点相比前一种更加体现了对当时历史复杂性的关注与吸纳,因而更为接近真实。

       概括来说,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对大宪章的评价存在争议,但均认为该文件的主旨是限制王权,差别主要体现为这种限制作用是否真正有效。不过议会确认大宪章需要君主批准同意,而这一时期的君主又确有实权,且基本能够掌控议会,那么他们何以会允许议会确认限制自身权力的大宪章呢?况且此类确认活动累计发生多达49次,从亨利三世到亨利五世共计7位君主在位时期均有出现。那么这些君主何以会让这类活动顺利开展呢?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君主还包括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等有为国王,这又该如何解释?

       因此笔者认为,为弄清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发生的深层次根源,有从君主集权的视角进行继续探索的必要。本文研究发现,这类活动的频繁开展离不开君主的支持,而君主此举并非随意为之,乃是出于当时政治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13世纪中叶以来议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君主面临如何通过议会实现集权的新命题。因为议会在财政税收等国家关键性事务上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君主需要同议会进行合作与博弈,而大宪章是其中的重要媒介。到15世纪,随着议会政治的异化,大宪章的作用逐渐走向衰落。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形成与演变显示了这一时期英格兰王权的妥协式集权特点。

       一、议会确认大宪章与君主的作用

       大宪章最先由约翰王于1215年发布,以向臣民授予特许状(grant of charter)为形式。(12)此后继位的亨利三世也曾多次使用这种方式确认大宪章,据统计至少有10次。(13)很明显,作为君主特许状的大宪章的权威是有限的。然而此后出现的议会确认(parliamentary confirmations)则将大宪章提升到更高的地位。鉴于议会是当时国家最高的政治机构之一,广泛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核心群体,(14)大宪章得到该机构正式确认意味着获得了更高的权威。

       议会确认最早出现在亨利三世时期。1267年议会通过的《马尔伯勒法令》(The Statute of Marlborough)第5条明确说:

       “吾主国王(亨利)……召集王国的审慎远虑之士,包括高等与低等阶层……制定法令、条例与法规如下。……大宪章的所有条款,无论涉及国王还是其他人,均应得到遵守。如若必要,总巡回法庭法官在(地方)巡视时,以及郡守在其辖区内,须就(此事)进行调查。对于违反者,(郡守)可免费获得令状,进而向国王、王座法庭法官或总巡回法庭法官申诉。……违反者一旦确认有罪,吾主国王会予以严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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