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立宪时期立宪派的立宪国民程度论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小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10)。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立宪需要一定的国民程度,这是清末立宪派的共识。不过,对立宪需要什么样的国民程度,如何提高国民程度,立宪派的论述前后有所变化。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前后,立宪派大都持开明专制论,认为实行立宪,需要国民有权利义务观念、自治能力、经济自立能力,又以普及教育、实行地方自治作为提高国民程度的主要手段。清政府借口国民程度不足,迟滞改革,立宪派乃调整论述,强调立宪之初,只需少数国民具备立宪国民资格即可,不能要求多数人有此资格;教育只是提高国民程度的方法之一,相较于教育,实际的训练才是提高国民程度的切实方法。请开国会问题提出后,立宪派力图破除国民程度不足之说,强调国民程度高低与开国会之迟速无关,应从现有国民程度出发,开设过渡性国会,再逐步完善国会,而不是先将诸事筹备妥当,再开国会。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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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20)06-0121-10

       国民程度问题,是清末政治改革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戊戌时期,维新派就认识到开议院需要一定的国民程度。严复就说:“论者动言中国宜减君权兴议院,嗟乎!以今日民智未开之中国,而欲效泰西君民共主之美治,是大乱之道也。”①1901年,梁启超在提出“立宪法”的时代任务时,也指出“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②不过,此时的梁启超对如何提高国民程度尚缺乏清晰的认识。1902年起,他又发表系列文章,提出以铸造新民作为建立新国家、新社会的路径。梁氏的新民说,有先准备新国民,再求立宪的意味,存在脱离制度改造,而图以思想文化改造来革新国家、社会的取向。1906年,他提出开明专制论,认为中国施政机关未整备、国民程度未及格,须经开明专制,才能立宪。其开明专制论,将法律、制度的整备与铸造立宪国民结合起来,比新民说要更进一步,但仍然将立宪与提高国民程度打成两截。当梁启超提出开明专制论前后,思想界还有其他人提出过类似的主张。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前后,朝野鼓吹君主立宪的人们多接受开明专制论,认为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预备,完备制度与法律,提高国民程度,然后再颁宪法,开国会,行立宪。到立宪派感觉朝廷的预备立宪不过是敷衍内外舆论时,乃开始调整对国民程度的论述。1907年初,随着开国会问题的提出,立宪派再度调整对国民程度的论述,认为应破除国民程度不足之说,强调国民程度不是开国会的前提,相反开国会才是提高国民程度的必要条件。对预备立宪时期立宪派国民程度论述前后的变化,学界尚缺乏系统清晰的梳理,本文拟讨论此一问题。

       一、宣布预备立宪前后立宪派与清廷关于立宪国民程度的分歧

       立宪派本是清廷立宪的同盟军,宣布预备立宪前后,立宪派也多认可清廷开明专制的改革思路。二者关于立宪政体制度安排上的分歧,尚未凸显。即便如此,国会请愿兴起之前,在国民程度问题上,立宪派与清廷仍然分歧明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立宪需要何种国民程度

       一些主张立宪的官僚也注意到,权利义务观念、自治能力是立宪国民资格最具意义的内容,但在朝廷层面,清廷主要将忠君爱国、克尽义务、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作为国民资格的核心内容。预备立宪上谕即将“发愤为学”作为培养立宪国民资格的主要途径,却未明确“发愤为学”的路径;且“发愤为学”的内容不提权利观念、自治能力,只是要求国人“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益,勿以小忿败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和平”。③其颁布咨议局章程的上谕也要求国人“共体时艰,同摅忠爱”,践行义务,遵守秩序,“勿挟私心以妨公益,勿逞意气以紊成规,勿见事太易而议论稍涉嚣张,勿权限不明而定法或致滋侵越”。④宣布预备立宪时,清廷权威已严重下坠,民间社会骚然,普遍不服从政府、不信任政府。而立宪改革却需要上下有基本的改革共识,需要民间愿意承担义务、遵守秩序。基于对基本改革共识与民间愿意承担义务的期待,基于对民气浮动、社会骚然恐将不利于改革、不利于维持统治秩序的忧虑,清廷强调服从、秩序与义务,可以理解。不过,清廷片面地强调义务观念、服从观念,而不提权利观念,表明它对立宪的本质意义还缺乏透彻的认识,其专制思维还没有多少改动。

       与清廷强调义务、秩序、服从不同,立宪派认为,立宪国民资格主要包括权利意识、自治能力、经济自立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等。他们认为,立宪之要义在“限制政府之权力而伸张国民之权利”,立宪国民程度也并非什么高深的学问,“不过明于宪法之权利与其所任之义务而已”。中国人民缺乏立宪国民资格,并非是他们缺乏服从观念、义务观念,恰恰是他们只知服从,而“不知宪法之权利与其所以自任之义务”。⑤人民缺乏权利义务观念,则政府侵其权而不觉苦,政府专横而不敢奋起维权,不敢起而与政府竞争治权,而习惯于“以治权诿于政府数人,而举国听命于下,不敢为何等之主张”。⑥培养立宪国民资格,就要使“人民皆知有应得之权利,皆知有应尽之义务,皆知其身为国家一分子,不侵犯他人之自由,人民皆守法律,不相侵犯”。只有这样,官吏才不敢违法,不敢侵夺民财,不敢接受贿赂,不敢滥权谋私。也只有“人皆自谋其生活”,人们才不会“以官吏为奇货”,而能“以实业为争趋”,学术与各种社会事业才能逐步发达,立宪政治也就能真正确立。⑦他们批评清廷号称预备立宪,却但责国民尽立宪义务,而不启发其权利观念,“是何异欲巩固其专制之政体,而反对立宪之表示”。⑧《时报》指出,只有具备“自觉心”,能明己之本分,知人我界限,经济上能自立,思想不受支配于他人,“为人则尽人之资格,为国民则尽国民之资格”的独立自主的人,才能守定业尽职分,才能合群爱国、遵守秩序。而丧失“自觉心”,不知有我,只知服从的人,不可能明合群爱国之理。片面强调义务、服从、合群,而不提自觉、自立、自治,根本就是片面的。⑨

       应该说,立宪派将权利观念、自治能力、经济自立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作为立宪国民资格的基本内容,其对立宪国民程度的把握是准确的。沿着他们的思路,唤起国民的权利意识,培养其政治能力与谋生能力,培养具备“自觉心”的国民,是可以逐步确立立宪政治的。

       (二)如何造就立宪国民

       清廷要求国民“发愤为学”,以养成立宪国民资格,却未指明发愤为学的渠道,立宪派则明确将地方自治与教育作为作为养成立宪国民资格的两个主要途径。

       地方自治是国民政治能力的养成所,是最基本的“国民学校”。主张立宪的官员如汪大燮、载泽、端方、唐文治等在奏请立宪时,都明确指出,开设地方议会、推行地方自治为立宪之要务,亟宜举办。然而,清廷却认为以目前人民之程度,还不能遽行地方自治。朝廷对地方自治态度消极,担心地方自治会损害自身权力的督抚们态度就更消极,“府州县各设议事会董事会,此为地方自治之基础,而督抚一则曰民智未开,二则曰地方程度未足,三则曰恐有流弊,四则曰宜视地方繁简,五则曰一时不能办,六则曰绅衿纯驳不一”。⑩结果,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不但避谈地方自治,且将设立府州县议会董事会的时限交由督抚决定。同时,鉴于督抚的反对,地方官制改革也没有全面推行,只是在东三省以及直隶、江苏的一些地方试办。立宪派乃大为失望,他们强调,地方自治“乃人民自治之础”,“为人民得享权利之权舆”,“为人民能否安享权利之试验”,为人民“明悉国政”之基本渠道,(11)朝廷以国民程度不足而缓行地方自治,“无异言今日民智不足以选举以自治,质而言之,即谓下之自谋不若上为之谋也。”朝廷的这种认识源于两个误解:一是误解地方自治,将地方自治与官治对立起来,以为一旦行地方自治,则人民不复受治于政府。其实,“自治云者,乃此地方对于彼地方而言,非对于政府而言……乃各地方得于国宪所许之范围内,得自治之事若干种也”,与官治并不冲突。二是误以为地方自治需要何等高深的国民程度。其实,地方自治在两千多前的希腊、罗马就实行过,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知识与能力。所谓地方自治,只是地方人民从地方人士中选举出若干贤能之士,代办地方事务而已。地方都有此类贤能,而地方人民既熟悉地方事务与地方人物,足够胜任选举权,不必有任何程度不足的顾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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