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为了提高境外投资企业税务管理的合规性和科学性,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合规管理的文件,如2018年7月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8年11月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这些文件提到,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明确企业内外部问题,确定良好的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针对特定主题或特定风险领域(如税务管理等)制定具体的合规管理办法,开展境外日常经营时,“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2019年4月我国召开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围绕“加强税收法治、提高税收确定性、加快争议解决、通过征管数字化提升税法遵从度、加强征管能力建设”等发表了合作宣言,认为创新优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措施、采取数字化税收征管的长期战略,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促进企业跨境纳税遵从。这充分说明,征管环境的变迁特别是“互联网+”会给公共治理、税收改革和企业管理带来巨大转变,迫切需要将传统方式与现代技术相融合,拓宽“税企互动”路径,培育“税务管理现代化”新动能,补齐企业国际化税务管理短板,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际实力提升。 二、基于互动框架的分析 税企双向互动有利于共防税务风险。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企业与税务部门也是社会交换的双方,其通过隐性契约建立互动机制,这种互动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利益冲突。在境外投资中,加强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符合跨国企业和母国税务部门的共同利益,因此能够建立对称性依赖关系。税务部门希望配合中央的战略部署,支持企业“走出去”并促进其良性循环发展;企业希望税务部门提供信息、优化税收环境、控制税收成本、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磋商机制协助解决税务争议。 本文扩展了这种互动关系,认为境外投资企业税务合规管理互动关系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企业集团(包括企业总部和子分公司);境内税务机关(包括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和境内子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东道国税务部门;商业合作伙伴;税务中介机构。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税务信息交换、跨国磋商谈判、相邻行业互相学习、供应链税负优化、税务中介服务等。 1.企业集团。企业管理逐渐转向分层化和专业化,总部负责指挥调度所有下级子分公司,因此必须熟悉所有业务的税务政策,总部的管理综合性强、专业水平高,上下级之间在税务管理上需要协力互动,特别要强调高效严格管理。应控制总分机构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防范转让定价风险,保证企业收入和利润划分与其所承担的职能、风险以及所拥有的资产相匹配。各子分公司之间也应该及时交流各地的征管信息和政策口径,配合做好资源优化配置。 2.境内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管控日益成为控制重点。由于企业总部和各子分公司可构成关联交易关系,所以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和境内子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采取联查或协查等方式开展反避税;同时,也可能细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协同共治,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税收服务。 3.企业集团和境内税务机关。征纳双方由于各自利益的差异性,存在博弈关系。但同时由于企业非常担心环境差异带来税收违法风险和争议,而税务部门在税务信息的获取上有很大优势,因此,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系统预警(如强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实时监控税收事项)和税收指南编制与培训(按国别定向编制,内容包括涉税政策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优惠抵免等涉税流程),辅导企业建立税务内控机制,提高企业纳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4.企业集团和东道国税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境外投资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极易与东道国的税务部门发生征纳冲突,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最近几年,境外投资企业涉税争议未得到有效解决、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从而遭受巨额税收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一方面,境外投资企业应依法经营、合法纳税,不损害东道国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境外投资企业也不能受到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这需要做好投资前调查论证或向专业的税务机构寻求帮助。 5.境内税务机关和东道国税务部门。双方在国际税务信息交换(CRS)、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打击跨国避税上有合作的一面,同时也可能在税收协定适用上产生分歧。我国企业如果在境外应享受而未能享受优惠政策、遭遇税收歧视、遇到其他涉税争端,可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协商程序,进行磋商谈判,以避免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6.商业合作伙伴。企业应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产业链互补企业、同行业其他商业伙伴一起深化合作范围,建立联合信息平台,分享税收信息。例如:在国外承包EPC项目的某央企,在接到外方主管税务部门税款缴纳通知后,搜集了两个其他同行业企业与本项目商业安排几乎相同却获得免税的案例,从而避免了上千万美元的损失。在资源共享、“抱团出海”上,税务部门应精心调研、精准服务,帮助企业整合税收资源,提升抗风险能力。 7.税务中介机构。税务中介机构可在境外投资企业、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东道国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税务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一种多向桥梁关系。一方面,税务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建立涉外投资经营税务规划、解决国际涉税纠纷,防范涉税风险;另一方面,税务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税务沟通和征纳协商,减轻国际税务管理压力。此外,税务中介机构与东道国的税务中介机构谋求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共赢。税务中介机构应在税务部门的引导或指导下,与税务学会、税务协会一起建立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其专业的国际税收咨询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