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监督的基本内涵 公益性组织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以慈善救助和扶危济困为目的,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人民团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是指对公益性组织在突发事件中募集和接受各方捐赠的救灾资金与重建物资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专业评价和监督工作。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监督的特征包括:一是审计工作敏感性,该类审计工作事关灾区和疫区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二是审计项目临时性,公共安全事件的突然性决定了审计项目是非预期性和非计划性项目,有突发性和短期性;三是审计任务及时性,基于时效性要求,对该类组织资金物资的审计通常需要随着救灾工作同步开展;四是审计信息透明性,因为公益组织财物管理的广泛性和敏感性,人们对其信息公开性有较高要求,因此,其审计在任务、范围、策略、方式等方面均具有较高透明性。 公益组织资金或物资审计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审计机关与人员采取了解和检查等专门程序,对公益性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和资金渠道、分配、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过程进行全面监管与评价,确保相关公益组织与人员在这些过程中的行为合规性、使用效率性和信息透明性。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和人员资质合格性的审查;募集资金与物资的归集、拨付、结余等管理环节的过程性审查;资金与物资控制状况、效率和信息披露公允性的终期评价。 二、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一)审计监督缺位与滞后造成未能积极履行公益组织财务审计监管的法定责任 地方政府审计机构对公益组织的审计监督未达到全覆盖的主要原因在于:突发公共事件中公益组织资金审计是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无法预先规划与准备的审计对象,一些审计机关虽然拟定了应急审计管理计划,但是缺乏针对公益资金审计的制度规范,未能确立较高的专业监管责任意识,对公益组织等小众审计对象的审计监督责任观念客观上不够重视,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滞后或缺位。 (二)审计机构缺乏充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适当监督模式和应急管理能力 据笔者对过去二十多年突发公共事件中公益组织审计实践的观察,2003年非典之前我国只有那些发生过重大灾害与疫情事件的地区审计机关尝试过制定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公益组织资金募捐和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审计应急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应急管理体系,审计部门也开始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地方审计机关的制度建设规划中制定了应急管理办法和方案,但是仍然未形成比较完整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缺乏充分对重大突发事件下公益组织资金审计的能力,包括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非营利公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深度审计或精准审计的能力。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国家审计编制人数约为8万人,而实际上国家审计人员需求量至少30万人,特别是缺乏高素质的合格专业人才,审计机关现有后备高素质专业人才资源储备不充足,难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下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的任务。 (三)政府审计部门及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公益资金审计任务的专业准备不足及监督范围受限 具体表现包括:鉴于对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并非政府审计的主要业务项目和对象,部分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对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的性质、章程、日常业务及募捐资金与物资的财务管理均缺乏充分了解,即便是审计也多只进行合规性专项审计和一般性财务审计,基本没有再借助分析对这些组织内部财务管理缺陷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因此,部分政府审计人员尚未做好紧急时期应对募捐资金风险的专业准备,使监督范围受限。 三、治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中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监督问题的策略与建议 (一)修订既有法律与制定配套的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工作准则或指南 审计主管机关应根据公共募捐组织审计立法成本因素、立法程序和社会舆情影响等客观情况,促请尽早出台针对突发事态下审计监督的专门法规或条例。可以尝试提出新制定《突发事件公益组织国家审计暂行条例》的立法报告;也可以修订现行法规《审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如增加涉及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及审计监督责任要求的法定条款,增列或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情形下特定审计环境含义界定、国家审计主体的定位、公益组织资金审计客体的范围、需监督与检查资金财物来源渠道及内容、大数据审计查证方式和审计专项报告内容及形式要求等具体条款的内容与表述,规定针对公益组织募捐资金的监管可采取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在新修订的审计法规或条款中必须明确以国家审计为主,辅之以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适当参与审计监督,赋予国家审计等专业审计群体以清晰的财经监督法定职责、执行权力与约束非法行为的依据。 审计署可考虑在立法机关修法基础上,研究修订或修改审计监督的专项法规:修订《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补充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背景下公益慈善组织财务审计主体、目标、内容和取证方式等具体要求,增加大数据技术审计的新形式;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制定与既有法律制定相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公益组织募捐资金审计的工作依据,如《突发公共事件公益资金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国家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公益组织审计提供明确的监督对象与检查方向、清晰的判断尺度与可操作的评价依据。 (二)加强内部管理改革有效提高审计主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审计职业责任 审计机关应制定疫情期间的线上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提供线上审计业务咨询,执行与疫情常态化要求相符合的线上考勤制度,严肃问责事件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公开警示未能勤勉尽责的人员及其行为;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审计执行部门及其人员举办突发疫情期间深化发展形势与审计实践方面问题的理论研讨会或工作会议,远程收听或收看线上专项公益组织资金审计的专家讲座和网络专业知识课程,并学习国内外成功的应急审计组织管理案例中的经验做法,总结我国突发事件下统筹应急管理制度优势,汲取他国有益措施与经验,强化审计主体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协同机制建设的责任担当;积极研发与应用审计政策与职业责任培养的App学习软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和测试审计人员熟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方针、政策、要求与具体措施,全面提升审计机关的单位主体责任及其干部人员的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