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问题一直都是财务会计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同时具有负债和权益双重属性金融工具复杂程度的日益提高,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带来了挑战。因此,寻找一种合理可行的方法有效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对于稳杠杆、化解金融风险以及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当前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重点研究欧洲提出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损失吸收法,最后基于损失吸收法提出改进我国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方法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方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缺乏灵活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IAS32)有关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下述负债:(1)合同义务,包括:①向另一主体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②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主体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以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①一项非衍生工具,使主体承担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②一项衍生工具,该衍生工具将以除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因此,一项金融工具是被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被划分为权益工具完全取决于该金融工具对相关定义的吻合程度。例如,企业运用自身权益工具对于其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结算时,根据其用于结算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否固定来确认该项金融工具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这就导致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缺乏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机械地按照相关定义来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具有相应的特征,这就有可能导致该工具的最终分类结果脱离实际经济情况,难以反映该项金融工具背后的经济实质。 2.现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优先考虑金融负债。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都首先判断金融工具是否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再将不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即金融负债的判断顺序在权益工具之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创新型金融工具自身兼具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特征,如果遵循金融负债的判断顺序先于权益工具的思路,将会加大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区分难度,进而影响区分结果的准确性。与此同时,当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晦涩复杂的合同条款,从而难以进行职业判断时,金融负债的判断顺序先于权益工具的潜在逻辑将有可能导致人们不再分析复杂的合同条款背后的经济实质,而仅仅凭借其条款的形式不符合金融负债的相关定义就将其划入权益工具,从而增加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主观随意性。 3.现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方法与金融创新发展速度不匹配。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创新型、复合型金融工具涌现出来。这些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对于当前准则中的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对于有利于发行主体的内容(如降低融资成本、不影响报告期报表利润等)加以利用,对于不利于发行主体的内容(如加重发行主体还款负担等)进行规避。这就导致了金融工具合同条款设计日益复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界限日益模糊。相应地,按照当前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指导实际的划分工作,将导致不同会计主体把同一种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而影响分类结果的客观性。 二、损失吸收法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主要内容 损失吸收法是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7年提出的一种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方法。损失吸收法的关键着眼点在于发行主体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是否能够吸收发行主体自身发生的损失,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区分应建立在实体资本是否有能力吸收损失的基础上。损失通常被理解为风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结果,因此权益工具(风险资本)可以看作是其他筹资工具的缓冲器。如果向企业实体提供的资本在该企业遭受损失时不能够被收回,那么这种资本就被视为是损失吸收资本。损失吸收法将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和部分吸收损失的资本分别划分为权益和部分权益。如果一种金融工具不是完全吸收损失的,那么这种金融工具将会被分解成完全吸收损失的部分和无法吸收损失的部分,只有完全吸收损失的部分才会被划分为权益。 1.损失吸收法的目标: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与其他区分方法相同,损失吸收法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目的在于为报表使用者,特别是向企业提供资本的投资者、贷款人和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通常情况下来讲,资本提供者希望了解:向企业提供的资本中包含的风险和收益信息以及哪些资本提供者处于相同的等级,以便确定给定类别资本的风险和收益共享程度。损失吸收法从金融工具是否能够吸收损失的角度出发,将能够吸收损失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不能吸收损失的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这有助于向资本提供者传达其提供资本中包含的风险与收益信息,使资本提供者了解其所提供的资本被划分为哪一类别,从而满足其信息需求。 2.损失吸收法下资本的分类视角:实体观。在损失吸收法采用“实体观”视角下,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是以向企业提供资本的特性为基础的。“实体观”将企业认定为一个独立于其股东的经济单元。会计主要关注的是企业所控制资源的相关信息,而对拥有这些资源要求权的所有者身份信息的关注则是次要的。因此,采用“实体观”的损失吸收法在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是从企业实体的角度出发,摆脱了企业资本提供者的特征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束缚和影响。进一步说,“实体观”下的损失吸收法更加注重从资本和金融工具本身的特征出发来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不再考虑资本所有者身份等信息,从而使得分类结果更能反映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提高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准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