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中群体健康与个人自由的边界何在

作 者:

作者简介:
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美国海斯廷斯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 430074);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海斯廷斯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哲学院院士(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自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之一,在某些情境下自由不得不与人类其他基本价值相权衡。因为自由的价值不在自由本身,而在于我们利用自由从事何种活动。自由不仅意味着他人无权进行得不到辩护的干预,也意味着他人和社会理应提供个人实现自由的条件。而公共卫生中群体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既包括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也包括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在某些情境下,个人的自由有必要让位于群体健康,但在公共卫生工作中限制个人自由必须满足一定的可辩护的条件,即有效性、相称性、必要性、侵犯最少和透明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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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的意义与价值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为争取自由而斗争的可歌可泣的历史。在有关自由的哲学研究中,推崇和崇尚自由的学派众多,他们首先强调自由应该是一个消极(negative)概念。例如,伯林(Isaiah Berlin)认为,自由是没有任何人或人的身体来干扰我的活动。如果别人阻碍我去做我本来要做的事情,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这种阻碍超出一定程度,则可以说我是被强迫的或被奴役的。①问题是,自由仅仅有其消极方面似乎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其间并不存在不相容之处。当一个人生病了,他面前有多种选项,由他做出抉择,不容他人干涉(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是对的,但这是不够的;要去治病必须有积极意义上的自由。许多崇尚自由的哲学家主张必须要有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如格林(Thomas Hill Green)主张,如果一个人受制于不能控制的冲动或渴求,那么他就不是自由的。②正如一个奴隶做的不是他自己要做的事情一样,一个酒精成瘾者在找不到酒时所做的也不是自己要做的。神经科学研究已经发现那些物质使用障碍患者(包括对烟草、酒精、海洛因、可卡因成瘾的人)渴求的(或想要的,wanting)不是他们实际上喜欢的(liking),而是长期服用的这些物质侵害了他们脑的结构和功能,神经科学家业已找到成瘾者这一行为的神经生物学基础。③因此,一个人是自由的,仅当他是自我引导和自主时,一个自由人的理想是他的行动是他自己的。一个人是自由的仅当他有能力决定自己,塑造自己的生活,自由是采取行动或追求自己目的的有效能力(effective power),简言之就是行动能力。一个病人不受他人干扰,但自己不去医院找医生看病,他就不是自由的。这种作为行动能力的积极自由概念就必定与拥有资源的自由紧密联系起来。

       上面的讨论可以引出两点结论:其一,既然自由不是一种独一无二、至高无上或可以压倒一切的重要价值,那么在不同的情境下,自由这个价值就要与其他重要价值(如隐私、公平、不伤害、尊重人)相竞争,从而决定应该将它排在何种优先地位;其二,既然自由不仅仅是不受他人干扰,而且更重要的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自己喜欢的方式采取行动,那么就会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互动,行动本身或其后果就会对他人和社会发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于是,就产生对自由的限制问题。有关在公共卫生情境下限制个人自由的问题,本文将在下面加以讨论。

       对自由的讨论必然联系到对社会进行个体论(individualism)或集体论(collectivism)的分析。强调自由具有绝对价值的往往是个体论的支持者,认为社会不过是社会成员个体的相加。例如,斯宾塞认为:“集体的性质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属性。”④然而这种个体论越来越不得人心。早先就有人主张社会类似有机体,而不仅仅是个体的堆积。有机体是一个复杂系统,其内部有各种各样复杂的生命形态。⑤但也有人既反对激进的个体论,也反对激进的集体论。⑥笔者认为,社会由个体组成,社会不仅仅是个体的相加,个体嵌入社会之中,个体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和发展,个体与社会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有时会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将优先的地位给予个体还是集体取决于情境。由于篇幅的关系,本文集中讨论在公共卫生或突发卫生事件中保护群体健康与维护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并未花很大篇幅专门讨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公共卫生中群体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

       下面我们将集中讨论在公共卫生实践中提出的有关个人自由及其与公共卫生的冲突及如何正确处理的问题。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实践伦理学学科,运用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去探讨临床、与健康相关的研究以及公共卫生实践中提出的实质性伦理问题(应该做什么)和程序性伦理问题(应该如何做),其使命是帮助医生、科学家、公共卫生专家等拥有专业权力的专业人员以及监管、治理这些专业的拥有公权力的决策者做出合适的或符合伦理的决策。实践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不同,后者的使命是改进和完善以至创立更好的伦理学理论,但这不是实践伦理学的使命。

       学界通常将生命伦理学的起源归于《纽伦堡法典》。⑦该法典是对纳粹医生在医学研究中从事反人类(anti-humanity)罪行进行的纽伦堡审判最终判决书中的一个部分,题为“可允许的医学实验”,其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原则就是:“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这个自愿同意原则,从研究伦理学进一步扩展到临床伦理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学,标志着数千年的医学史发生了范式转折,即从医生-研究者为中心转向以病人-受试者为中心。自愿同意是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即尊重病人或受试者行使其积极自由的有效决策能力。后来进一步发展出的知情同意的伦理规则,特别强调在告知病人或受试者有关信息并帮助他们理解信息后,他们给出的同意必须是自由的同意,即不是处于强制或不正当利诱下表示的同意。

       公共卫生与个人自由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是基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前面我们讨论到,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一方面,社会(或任何集体)都是由许多个人组成的,社会必须考虑个体的利益,尊重个体的自由、自主和尊严;另一方面,之所以需要社会,是因为孤立的人不可能生存和延续,一旦结合为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各个个体的相加,而是一个多于个体相加的实体。可是个体乃至群体在价值上都是多元的,他们想过什么样的生活是各不相同的。但尽管有这些不同,促进个体和群体健康的措施,归根结底是有利于作为人群组成部分的个体的福祉的,也是有利于个体的自由的。如果没有了健康,也就没有了个人的自由。因此为了健康,同时也是为了自由,个体需要暂时放弃一些自由。但在现实情况中,公共卫生与个人自由时常会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产生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个体不了解公共卫生措施确保人群健康,相应也确保个体健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种情况则是有些公共卫生措施不必要地或过多地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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