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5 对现代性的反思与批判,是现代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重要话题,也使得道德问题与政治问题发生了本质联系。无论是马基雅维利从政治角度对道德的批判,还是卢梭对政治非道德化的抗争,以及康德对道德与政治统一的论证,无不体现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复杂张力。毋庸置疑,现代以来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分野是一种历史必然,但忽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显然是不合适的。自称承接康德哲学的罗尔斯,对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论证就体现了这一复杂情况。早期罗尔斯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合一,后期罗尔斯则将政治哲学从道德哲学中分离出来。那么,罗尔斯为何要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分开?政治哲学如何从道德哲学当中分离出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究竟是政治哲学还是道德哲学?如何反思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分野?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 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何以区分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导论”中一改过去的论证思路,指出作为社会契约论的正义论是一种道德哲学。《正义论》并未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但这种区分对《政治自由主义》至关重要。①应当说,这种理论预设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事实上,《正义论》并未区分普遍的道德正义学说与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以及完备性学说与政治自由主义。我们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早期罗尔斯没有如此考虑,而后期却有如此区分?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正义论》甫一出版就遭到了自由主义内部及外部的广泛批评;二是《正义论》关于稳定性问题的解释并不一致。 在自由主义内部,诺齐克针对罗尔斯“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这一说法展开反驳。反驳重点主要在道德与事实层面,他认为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的设定是一种理论设想,与现实存在差距。②德沃金批评罗尔斯的契约论是一种假设,指出罗尔斯正义论的出发点不是原初状态,而是权利理论。原初状态的设计体现了对平等的关心和对权利的尊重,这种权利不是从原初状态中推导出来的,而是原初状态的前提。③内格尔认为,罗尔斯对待善的态度并不中立,而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用“基本善”取代个人的善观念也不是中立的,因为在每个人追求自己特殊善的过程中,“基本善”的价值并不一样。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排除了善观念,这是一种理论上的退让。④ 在自由主义外部,桑德尔对原初状态提出批评:“从罗尔斯自己的直接经验主义解释来看,原初状态无法支持义务论的主张。”⑤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而非实际条件,但正义环境是生活现实。泰勒则批评罗尔斯关于“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认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无法像它所渴望的那样在各种竞争性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正当优先于善”实际上体现了自律价值的优先性,“反映了罗尔斯的超级善的事实”⑥,在原初状态中不依靠某种善观念的知识是可以允许的。沃尔泽认为罗尔斯理论的普遍性主张明显失真,这同样适用于对善的解释:“罗尔斯主义方法论抽象的概念论证决定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不适用,其实质论证没有看到民主的价值。”⑦麦金泰尔认为,批评罗尔斯的人都将注意力放在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理性行为者在原初地位中选择正义原则的方式上,这类批评不乏中肯之处。但他指出,“我认为不仅一个处于某些诸如无知之幕这样的境遇之中的理性行为者的确会选择某些诸如罗尔斯主张的正义原则,而且处于这样一种境遇之中也只有理性行为者才会选择这样的原则”⑧。无独有偶,哈贝马斯也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的设计能否指向正义原则提出质疑。⑨实际上,在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的人们并不包含所有人,这是一种理想状态。道德哲学只是反映了人们之间的各种争论与分歧,人们不可能达成道德共识。 综合以上分析,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原初状态,认为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的解释并不现实。面对民主文化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政治自由主义如何揭示根本政治问题证明的公共基础的可能性,即所谓的“罗尔斯问题”⑩。如果社会被看作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系统,那么,哪一种正义观念规定着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对此,罗尔斯重新解释了原初状态的理念,将一致同意的契约理念延伸到这种背景性框架。当然,罗尔斯之所以要对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作出论证,其目的就在于将公共与私人严格区分开来。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政治哲学从道德哲学中分离出来。 此外,罗尔斯坦承自己的正义理论存在缺陷。《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的解释与全书观点并不一致”(11),关于良序社会的解释并不现实。良序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所有公民都以一种完备性的哲学学说为基础,他们对正义原则的接受也以这种学说为根基,这与功利主义的观点类似。然而,现代民主社会所具有的多元化特征,造成了各种完备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间的冲突。那么,自由而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如何能够保证正义社会的长治久安?面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作出解释。 二 道德哲学抑或政治哲学 政治问题与道德问题经常缠绕在一起。一方面,我们的道德动机具有某些心理倾向,否则政治理论就是一种乌托邦;另一方面,道德论证能够揭示某些政治动机的可能性。我们只有具备特定的道德动机,政治正当性才能为稳定性奠定基础。道德与政治之间的现实互动反映在理论上,必然涉及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复杂张力。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在西方自由主义和社会契约论传统中,试图以规范伦理学的方式为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奠定道德基础。罗尔斯对道德哲学如此定义:“道德哲学关注的焦点是,作为一种引人向善、合理追求真实幸福生活的至善理念,讨论那些平民宗教悬而未决的问题。”(12)在现代社会理性多元论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获得具有公共理性基础的普遍性。虽然作为道德哲学的正义论依赖于哲学形而上学预设以及个人合理善观念的假设,但这种道德哲学的前提性基础并不具有普遍性。于是,罗尔斯转而寻求一种“政治自由主义”。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罗尔斯的这种界定?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区分究竟是一种领域界分还是价值界分? 罗尔斯的思路是这样的:首先,区分“公平正义”的政治意义与道德意义,确定“公平正义”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由此建立一种政治正义的观念,并围绕这个观念推导出关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个人观念以及良序社会理念;其次,建立一套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延伸出“重叠共识”“正当优先于善”和“公共理性”三个主要理念,这一步最为关键;最后,提出与政治正义相一致的社会制度框架,阐明基本自由的价值规范。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把政治正义看作一种独立的、公共的观点,并确立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课题:“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自由平等公民之正义社会如何能够长治久安?”(13)罗尔斯坦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依靠为理性多元论提供支持的政治正义观念。政治正义不仅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或者基本道德秩序,而且已从道德观念中独立出来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这一区分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