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自然权利说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山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康德的自然权利说主要是针对公共占有转化为私人占有来进行。自洛克以来,一个传统说法是土地及其一切附属物都是人类所共有,而人类生存发展到一定时期就会出现对于公共物的私人占有。卢梭对于土地的私人占有提出了重要观点,康德对卢梭所提出的私人占有对于人类历史转折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重视,反复论证“我的”“你的”的私人占有权作为自然权利的性质与意义。在康德看来,在自然状态下的“我的”“你的”的私人占有是种私人意志的行为,在没有约束性法律的自然状态下,难以得到他人的承认,因而是暂时性的。要将暂时性的私人占有变成为永久性的,就必须要在全体参与者同意的前提下进入到公民状态,即进入有着立法保障的现代国家状态。现代国家的权利体系的根据仍在于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从而现代国家的公民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平等公民的自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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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霍布斯以自然法学说重造社会政治学说开始,直至康德,都是自然法学说兴盛的时期。而自霍布斯以来,则经历了洛克与卢梭对自然法学说的重新解释。洛克与卢梭都接过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并以这一学说为其理论支点,重构社会政治理论。洛克的理论与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内在相关,而卢梭的政治学说即他的社会契约论又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无论是英国的光荣革命还是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都对欧洲的历史乃至世界历史的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身处法国大革命同时代的康德,无疑在思想深处对那个重要思想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实际上,康德不仅仅是关注,而且是从其理论上给予了霍布斯以来的自然权利说一种理论的再造。这种理论的再造就表现为《道德形而上学》中被译为“法权形而上学”部分中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状态下的占有权

       中译本译为“法权”(Jus,or,de jure)的概念,就是英文的“law”,中文一般译为“法律”或“法则”。“法权形而上学”的整个框架,也是从自然状态下自然法的讨论再进到对公民状态下公民法权的讨论。而这样一条理论进路,就是霍布斯、洛克等人在自然法意义上对自然权利的讨论进路。康德说:“自然权利的最高划分不能(像偶尔发生的那样)是划分为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而是必须划分为自然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其中前者被称为私人权利,后者被称为公共权利。这是由于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不是社会状态,而是公民状态。”[1](P397)自然法则理论内在包含着有关自然权利的观点。然而,康德并非是仅仅重复前人的理论,而是以他的形上理论重新阐释了自然法则(Jus Naturae)论,而且整个理论构架宏大。康德之所以要以如此巨大的理论工作重构自然权利论,就在于他强调自然权利论“为一切实证的立法而提供不可改变的原则”[2](P237)。

       康德之前的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等人的自然法理论中的权利论,旨在彰明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等自然权利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等基本特性,然而,康德重构自然权利,并非是要重述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那里的人的基本权利,而是阐发在自然权利意义上的占有(possessio)概念。“占有”这一概念成为理解康德的自然权利说的关键性概念。换言之,康德并非是像前人那样,再次阐发自然权利的那些特性,而是对占有权进行了深入的形上研究。占有权应当被看作是对财产权的一种表述,但我们发现,无论是在霍布斯那里,还是在洛克那里,对于自然权利的讨论,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然法有着一个悠久的历史。在荷马史诗那里,宙斯所颁布的宇宙法则就是最初的自然法,不过,自然法(Natural Law)这一名称是斯多亚派的西塞罗正式给出的。西塞罗在宇宙理性的意义上,把支配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社会的法则称之为“自然法”或自然法则。然而,由于斯多亚派将理性或逻各斯看成是宇宙理性,就宇宙理性而言,斯多亚派如同赫拉克利特那样理解,认为整个宇宙包括人都具有理性,就此而言,人类所有个体因拥有理性而是平等的。正是这样一种在理性前提上的平等观,成为近代以来进行政治思考的基本要素。就近代以来的思想家来说,人类个体拥有理性是不言而喻的,理性是人的先天本能。理性前提的人类平等是什么意义的平等?这就是权利平等。因而自然法理论在近代历史条件下,其自然权利概念应运而生。康德就处于这样一种理论背景之中,他接过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然法理论来讨论自然权利,都没有以占有这一概念来解释权利。洛克在讨论财产权时,确实涉及了对于外在物的占有,但他强调的是某人的劳动在自然物中的作用,认为这样一件自然物就为某人所拥有,而他人没有权利从他这里夺走这样一件被人增加了劳动的自然物。因此,不是作为占有状态的财产权而是劳动在洛克的讨论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卢梭对于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占有给予了重大关注。他在讨论到人类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过渡这样一种过程中,强调了占有土地对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所起的关键性的作用。卢梭说:“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3](P111)卢梭把私人对土地的占有看成是从自然状态到文明时代过渡的关键性事件,这是一个事关重大的判断。康德则沿着卢梭的思路进行深入的哲学思考。占有意味着什么?卢梭所言的私人占有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经得起辩驳吗?如果说到对于大自然中的土地的第一个私人所有是占有,那么,在这之前意味着什么?

       康德认为,权利意义上的占有,对一个外在物的占有,不仅体现在某物在客观上为我所拥有,而且也意味着在权利观念上是我的,即如果有人没有经过我的允许而使用它就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对我的伤害。换言之,占有是一种理性观念意义上的占有。外在之物的“我的”“你的”,之所以能够确立,必须有观念上能够确立的权利观念。然而,这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那样一种自然状态下,人们都处于一种随时可能被人侵害的状态下。因此,要确立对于外在物拥有或占有的权利观念,前提在于这样一种自由观念:“自由(相对于另一个人的选择所确立的限制的独立性),就其能够与另一个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并存而言,就是每个人依据其人性而属于他的惟一原始权利。”[1](P393)自由并不是霍布斯所想象的那种可以为了自我利益而随意侵犯他人的任意,而是他人的选择为我的选择确立界限,并且也是对他人的选择或自由相容的一种责任状态。康德没有告诉我们,他所理解的承担相互责任的自由权利概念怎样可能在自然状态下确立起来?不过,从康德的哲学来看,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先验假设。没有这样一种先验假设,卢梭所理解的对外在物如土地占有这样的事件随时都可能变成一种不可持续的行动。

       不过,康德认为,仅仅有这样一种相互责任的自由权利观念还不够,这是因为,第一次占有是对没有人占有状态的突破。那么,怎么理解“无人占有”的状态?洛克是以上帝创世说来回答这个问题。洛克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有所有权。”[4](P18)整个世界对于人类而言,为人类共有。共有即为无私人占有的无主状态。从无主状态发展到有主占有的状态,洛克认为在于人们的劳动。洛克从每个人都具有的人身所有权来进行论证。在洛克看来,既然每个人的人身为每个人自己所有,“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P19)。洛克认为,人类共有意味着对任何东西的共同权利,而对于自然物掺进了某些自己的劳动,就意味着排除了这种共有权利,而使之成为私有财产,即成为了私有占有状态。洛克的论据是身体的个人所有权,在洛克看来,这是自然权利,而以身体进行劳动从而改变了自然物的价值属性,这是个人身体所有权的延伸。换言之,它来自于人的自然权利。“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4](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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