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的“节义”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乔见,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哲学、观念史研究(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古人即事以言理,通过对刘向《列女传·节义传》中诸多传主行事的分析,可以得知早期中国“节义”观念的三个特征:一是在亲疏关系中弃亲(或己)保疏(假);二是在家国、公私关系中,舍己或家人而为君国;三是在家族伦理的冲突中善处夫妇之义。笼统言之,“节”“义”观念多有类似之处,如臣死君(国)难等;析而言之,“节”意味着尽本分,“义”则不止于此,往往蕴涵着分外义务的观念,且“义”只适用于非血缘关系。由两汉至明清,正史《列女传》渐失刘向体例与宗旨,“列女”嬗变为“烈女”,“节义”蜕变为“节烈”。后世“节烈”专责于女性,“节”的观念也变得狭隘愚陋;“节义”本可通用于男女,是值得赞赏和令人敬佩的,但亦不可普遍化。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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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20)05-0029-11

       DOI:10.12192/j.issn.1674-2338.2020.05.003

       “节义”是中国古代比较常见的伦理观念,但其具体内涵却并不那么明晰。“节”“义”作为伦理观念由来久远,“节义”一词早在东周已经出现,但应该是刘向的《列女传·节义传》使得“节义”这一伦理观念流行起来。本文即以《节义传》为素材,来考察和厘定早期中国的“节义”观念。笔者首先会对“节”“义”进行初步释义;然后分类考察《节义传》中诸多传主的行事及其背后的理由,以及时人的评价,从而厘定“节义”观念的伦理内涵与主要特征;最后勾勒“节义”观念在后世正史《列女传》中的嬗变。

       一、“节义”初释

       “节”作为一种伦理观念由来已久,《周易》已有“节”卦,卦辞云:“节,亨。苦节不可贞。”[1](P.134)《周易·杂卦传》云:“节,止也。”[1](P.191)“止”的观念,儒家经典常见,如《大学》云:“止于至善……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2](PP.3-5)《周易·节卦·彖传》所谓“当位以节”表达的也是这个意思,不同分位之人有其相应之“节”,故此卦六三为“不节”,六四为“安节”,九五为“甘节”,上六为“苦节”。《周易》作为行动指南,意在指导处在不同分位的人做其应当做之事。违背这种分位伦理是为“不节”,安于甘于这种分位伦理是为“安节”“甘节”;“节”而过度是为“苦节”,苦节不可长久。孔门少量言及“节”德,《论语·泰伯》载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皇侃《论语义疏》:“国有大难,臣能死之,是临大节不可夺也。”[3](P.191)朱熹《论语集注》:“其才可以辅幼君、摄国政,其节至于死生之际而不可夺,可谓君子矣。”又引程子曰:“节操如是,可谓君子矣。”[2](P.104)下文我们会看到,臣死国难、保辅幼君等在《列女传·节义传》中都有所体现。

       “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由来更久,其意涵更为复杂。《说文·我部》:“义,己之威仪也。”段注引郑司农曰:“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4](P.633)按,此说前者是对的,后者却是错误的,“义”的本义是威仪,正义、仁义、节义之“义”实际上是由“宜”“义”(義)两字和合而成:“宜”与“俎”同源同义,本义为杀牲祭祀[5](PP.527-528),故得引申为裁断、裁制,又引申为合宜、适宜。《释名·释言语》云“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6](P.47),可以说是对此的最佳解释。“义”(義)从羊从我,“从羊者,与善美同意”[4](P.633)。要之,综合“宜”“义”二字的“义”的基本含义有杀戮、裁断、合宜、正义、善美等。大概上古野蛮时代,不仅杀牲祭祀,而且杀俘祭祀,俘为外族之人,故“义”一开始就多用于无血缘关系的外族。到了春秋时期,“义”往往要求在大是大非面前斩断血亲关系,卫国卿大夫石碏的“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以及居住秦国的墨家钜子腹的“忍所私以行大义”(《吕氏春秋·去私》),都是为了“大义”而忍杀自己的亲子。“义”的这一特征与以“亲亲”为其起源或出发点的“仁”①大为不同。如前提及,“义”很早就由杀戮引申出合宜的含义,“义者宜也”(《中庸》)的常见训诂也反映了这一点。“宜”就是合宜、合当、应当,当它特指伦理时就是伦理应当。至少自西周以来,“义”的伦理应当多与分位伦理相关,《礼记·礼运》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7](PP.606-607)的说法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由于“节”与“义”都有分位伦理的含义,故“节义”很自然地得以组合成一个复合伦理概念。《说文》段注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说文》:“节(節),竹约也。”段注:“约,缠束也。竹节如缠束之状。……引伸为节省、节制、节义字。”[4](P.189)考诸传世文献,先秦时期“节义”连用已少量出现,如《国语·楚语上》载申叔时建议楚庄王教导太子的方法中就有“制节义以动行之”;《管子·君臣上》云“是以上之人务德,而下之人守节义”;《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载虞卿著有《节义》等八篇,以刺讥国家得失。到了西汉,“节义”首见于刘向编订的著述中:一是《新序·节士》云“君子谓能守节义”,评论的是吴公子季札不接受他不应得之王位的事;另一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列女传·节义传》。可以合理推测,由于西汉末年大学者刘向对先秦前汉节义之士的裒辑与表彰,使得“节义”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东汉的开国君主光武帝即位后,“感悼姊没于乱兵,追封谥元为新野节义长公主”[8](P.388),这大概是皇帝以“节义”表彰女性的首例。《后汉书·孝安帝纪》载皇帝诏曰“贞妇有节义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李贤注:“节谓志操,义谓推让。”)[8](PP.153-154),似乎表彰贞妇节义已是东汉通则。除了官方表彰节义外,学者亦多言之,东汉王充著有《节义》等篇,以讥刺“俗性贪进忽退,收成弃败”(《论衡·自纪》),可惜与虞卿的《节义》一样没能流传下来;但这至少说明,战国两汉之际,已不断有以“节义”名篇的著作问世,而流传下来的只有本文所要讨论的刘向《列女传·节义传》。②

       章学诚有言:“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9](P.1)对“节”“义”的释义并不能让我们充分理解究竟何为“节义”,就此而言,刘向《列女传·节义传》为我们理解早期中国的“节义”观念留下了弥足珍贵的资料。班固《汉书·楚元王传》载:“(刘)向睹俗弥奢淫,而赵、卫之属起微贱,逾礼制。向以为王教由内及外,自近者始。故采取《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卷,以戒天子。”[10](PP.1520-1521)《列女传》八卷分别为:“母仪传”“贤明传”“仁智传”“贞顺传”“节义传”“辩通传”“孽嬖传”“续列女传”,除最后一卷外,前六卷名皆为某种美德,第七卷则为恶德。《列女传·节义传》凡十五章,每章讲述一位(有时两位)传主的节义行事,篇末多以“君子曰”做评论,最后刘向以“颂曰”的形式作总括和评论。所传人物上起春秋,下迄西汉。第八卷《续列女传》非刘向所作,为后人所续,所载人物始于东周,迄于东汉,其中有四传是“续节义”,分别为“聂政姊”“王孙氏母”“王陵母”“汉冯昭仪”。③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些被列入《节义传》的女子之行事与德行的分析,来理解早期中国(周秦两汉)的“节义”观念,并就后世正史的《列女传》扼要勾勒此种观念在后世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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