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无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作为社会科学中的研究热点,社会治理议题在近年来无疑受到了学界前所未有的关注。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并专门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新华社,2013)之后,国家层面对社会治理问题的重视程度是持续加强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亦明确提出,要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整体性发展方略,而在去年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之中,则不仅强调了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愿景,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而且指明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华社,2019)。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深入转型,国家层面对社会治理问题愈加重视。而就社会学对该议题的研究而言,与其说它是一个“现时”的热点议题,毋宁说是这门具有浓厚秩序情结的学科长期关注的恒久主题。仅就最近十几年来看,社会学界对该议题的研究,便伴随国家话语和政策文本的更替,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建设”再到“社会治理”的调整及过渡(如陆学艺,2011;孙立平,2011;周雪光;2013;宣朝庆,2013;李友梅;2017;洪大用,2019;田毅鹏,2019),因而社会学对社会治理的研究相较其他学科更具一种历时性和延续性。事实上,如果回头剖视近年来社会科学界对社会治理的整体研究及其进展,就可发现虽然导致社会治理研究成为热点的原因诸多,但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学者对治理理论的推介、阐发,以及中央层面谋求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及现代化水平的顶层重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刺激”因素。而正是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方面使得学界在该议题的研究上具有明显的西方理论依赖性,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一种较强的政治驱策性。 上述这两个特点的定位和影响,亦在整体上形塑并决定了学界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现状及样貌。总体而言,过去的研究主要围绕社会治理的理念阐释、模式探索以及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并获得诸多成果,但却相对忽视了中国社会治理实践铺展的“结构制约性”和“文化特殊性”,而实际上后者对社会治理而言更具其潜在的影响和意义。如果我们将中国社会治理视为由政府引领、多主体参与的旨在构建一个良好社会秩序及空间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行动(王处辉、朱焱龙,2019),那么这一行动的开展,无疑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持、制度保障、主体参与以及机制型构等“基础设施”,但却更有赖于形成与之匹配抑或嵌合的“外部环境”。而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力求通过实证研究及理论探索,一方面为社会互动提供合宜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为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寻求良策(郑杭生,1986)。基于中国社会的转型现状以及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中遭遇的诸如治理手段因违背基本民情和伦理而招致民众的抵触和抗争(艾云、周雪光,2017),社会组织因自身嵌入性不足而无法发挥其专业性(朱健刚、陈安娜,2013),以及在移植西方制度和模式时因忽视中国文化及社会基础而出现组织“脱域”(程士强,2018)等的现实困境,我们认为虽然构成这种外部环境的内容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及构建这种道德基础的努力,无疑是其中的最为紧要者抑或极为关键者。 事实上,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及其状态,对于社会的治理实践而具有的意义是多元且潜在的。这不仅体现在社会秩序的维续本身就需要道德基础作其支撑,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中大量“道德滑坡”甚至“蹂躏道德现象”(孙立平,2011)频现的背景下就更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道德基础的构建可以为社会治理实践创设良好的环境及氛围,并为治理主体提供基本的行动逻辑;而更为潜在的是,在现代社会多需依赖正式制度进行有效治理的情形之下,社会的道德基础往往可能为正式制度的创制提供原始理据。正是从这些意义上而言,理解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之构建对于社会治理的深层意义,并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探讨道德基础构建的恰当轨径,就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此外,我们亦在文末就如何突破中国社会道德基础构建中必然遭遇的“自觉悖论”困境进行了讨论。 二、道德基础构建对当下的社会治理为何重要? 不同于哲学对道德问题的那种思辨的、逻辑的论证研究方法,在社会学的视野下讨论道德基础构建及其对社会治理的意义,更多还是应与道德基础在生活世界中的日常实践联系起来。因此,本文的重点不是聚焦于道德的“形而上”的学理阐辨抑或对其进行静态考察,而是使社会的道德基础与本身亦作为实践问题的社会治理“联结”起来,通过让道德“落地”,体现在主体的社会互动过程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之中,并据此阐明道德基础之构建对社会治理的深远意义,探寻构建该道德基础的可能轨径抑或路向。实际上,如果历史上人们对道德的关怀方式,本身就存在“认知的”(cognitive)与“实践的”(practical)两种区分并遵循不同逻辑的话(方朝晖,2015),那么在社会学的视域内分析道德基础的构建并探讨其对社会治理的意义时,无疑是与后一理路相匹配的。也只有以人们的交往实践和社会生活为“窗口”,才能真正认清道德基础的社会功能、审视现实社会的道德困境并探索可能的优化及构建之路。从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出发,不难发现在不同类型的主体尤其是个体之间的互动之中,受那种“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抑或正式制度规约的互动形式并不占多数,也即大量的社会互动或行动,是在惯常而内隐的道德基础作用及其影响之下进行和完成的,而“德治”和“法治”,也一直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两种传统治理手段。有研究就指出,以人文精神为基础形成的法律道德相结合的“模式”,在中国古代的官吏制约、基层社会治理以及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朱勇,2017)。虽然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现代社会的有效治理出于效率和成本的考量,必须依赖具有“法”性质的正式制度,但这却并不意味着道德基础对社会治理的意义不再重要。实际上,二者不仅不是扞格对立的关系,而且道德基础之构建对中国的社会治理,似乎更显重要。如郑杭生(2011)就认为,总体目标在于维系社会秩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需要仰仗包括“硬规范”和“软规范”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来实现,这里的“硬规范”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政策,而“软规范”则指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同时他亦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软规范”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突出。而如果回顾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就会发现其中一个较为鲜明的特点,即是因人文思想的发达而在民间形成了一种自觉通过价值重建引领和推动社会建设的格局(宣朝庆,2013)。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有效治理,在很多时候并非主要依托官方组织和正式制度而进行,那种民间自发的基于道德基础的治理实践,起着更为重要的秩序维系和社会整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