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长福,哲学博士,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句法革命和宪法革命为主题,但由于解释传统的影响,以及对主题词“Subjekt”和“Verfassung”的翻译和理解问题,该主题一直没有得到鲜明的揭示。马克思针对黑格尔颠倒主词和谓词的句法,主张一种主谓再颠倒的句法,这是其句法革命;他反对黑格尔以立宪为名、以专制为实的立宪君主制,主张彻底的民主共和制,这是其宪法革命。以句法革命行宪法革命,这是马克思这部著作的理论特色;以宪法革命终结封建政治的合理性,这是该著作的思想贡献。只有明辨该著作的主题,才能在相关研究中不致迷失方向。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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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20)05-0077-09

      近年来,马克思的早期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越来越引起学界的重视。相应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也受到学者们的青睐。可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究竟是什么?在该手稿中马克思究竟批判了黑格尔什么?今天该如何看待这个批判?这些问题与其说已经或正在得到解决,不如说才刚刚显露。有鉴于此,本文拟提出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之说,以襄助于问题的解决。

      一、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

      按照通常的解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为“中心问题”,“标志着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自觉地向唯物主义转变”。①但是,本文认为,这种解释主要是就该著作跟马克思后来的成熟理论的关系而言,并不是就该著作自身内容而言的。如果立足于文本事实,可以认为,该著作的主题乃是马克思针对黑格尔哲学所进行的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

      本文所说的句法革命,是指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比较系统地批判了黑格尔颠倒主词和谓词的句法理论,并提出了对主词和谓词加以再颠倒的句法主张。本文所说的宪法革命,是指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的“国家”一章中阐述了一套立宪君主制的理论,为君王和贵族的世袭权力作辩护,而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否定了这套理论,并代之以民主共和制的主张。黑格尔的主谓颠倒句法是其立宪君主制宪法的逻辑基础,而马克思的主谓再颠倒句法则是其民主共和制宪法的逻辑基础。如果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革命看作一场爆炸的话,那么,句法革命就是雷管起爆,宪法革命就是炸药被引爆。

      长期以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这个主题被忽视了,造成这种忽视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马克思的批判主题发生了转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马克思开始了终生不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把自己当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作为形成自己“唯物主义历史观”②的起点,并提到此事与“市民社会”问题的相关性,但没有提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本身的观点。③马克思对自己早期工作的这种自我解释成了后世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解释原则,以至于解释者们的主要工作就是从该著作中寻找跟唯物史观相关或相近的理论观点,而该著作自身的主题则基本上被弃置不顾。其次,翻译问题导致了从中译本中读不出这个主题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中译本把马克思原文中的“Prdicat”译为“谓语”,但没有把与之搭配的“Subjekt”相应地译为“主语”,并且没有作任何注释性说明。这样一来,在中译本中就不存在成对的“主语”和“谓语”术语,自然也就不存在句法问题和句法革命了。不仅如此,无论是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还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被马克思批判的“国家”一章,都以德文“Verfassung”所表示的东西作为研究和争议的对象,可是,这两部著作的中译本都将该词主要译为“国家制度”,只在少数地方译为“宪法”。既然“宪法”在两个文本中都不是主题词,在马克思的这个文本中自然也就看不出宪法革命的主题了。

      笔者发现并确认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是句法革命和宪法革命,是对照研读了中、英、德三种文本的结果。

      不管把“Subjekt”译为中文存在哪些难处,当其与“Prdicat”配对时其句法含义是一定要译出来的。先撇开语文表达上的烦难不说,至少从义理上看,如果把“Prdicat”理解为谓词,那就该把与之配对的“Subjekt”理解为主词,进而就涉及由主词和谓词相结合而形成的语句,以及相应的规则即句法,这样一来,句法问题自然就显露出来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除了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这门实践哲学外,还批判了作为其理论哲学基础的逻辑学,其中的主要靶标就是黑格尔关于主词和谓词的句法理论。相应地,马克思也为自己的法哲学主张构造了一套新的、相反的句法。由此,句法革命的主题自然就清晰地呈现出来了。

      同样的道理,尽管“Verfassung”可以解释为“国家制度”,但该中文短语却不适合作为该德文词的译名。因为“国家制度”相当于“Verfassung”的谓词,不能认为谓词就是主词的最好译词,正如定义项可以解释被定义项,但不宜用来翻译被定义项一样。不管中文的“宪法”是不是完全确切的译词,也不管“宪法”在中译本中能否贯通地使用——“国家制度”在现有中译本中也没有做到贯通地使用,甚至不管德语的“Verfassung”和“des constituionellen Monarchen(立宪君主制)”中的“constituionellen(立宪的)”之间有哪些区别,以及它们跟英语和法语的“constitution(宪法)”有哪些区别,如果可以给“Verfassung”提供一个中文单词作为大致对应的译名,而不是提供一个中文短语作为解释性翻译或翻译性解释的话,那么“宪法”就是第一候选词。只要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和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作为“Verfassung”译词的“国家制度”基本改成“宪法”,这两个文本的面貌就会焕然一新。读者如果再读它们就一定会发现,马克思跟黑格尔在法哲学上的分歧,其实就是宪法之争,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学的批判就是一场宪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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